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改進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的意見

各市、縣人民政府,自治區農墾局,自治區人民政府各組成部門、各直屬機構:

農村宅基地的產權合法和明晰是農村產權制度改革的前提和基礎。為推進農村產權制度改革和城鄉統籌發展,改進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切實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見:

一、保障農民建房用地指標分配。自治區人民政府將新增農村宅基地建設用地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畫並單列,市、縣人民政府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和一戶一宅條件的宅基地申請進行審核和按規定審批後,將宅基地用地規模和需要農用地轉用指標規模每年一次性報送國土資源廳,由國土資源廳根據各地實際使用指標情況予以核銷,切實保障農民建房合理用地需求。

零星分散、用地面積較小的農村宅基地不影響土地用途區的主導用途,且鄉鎮規劃中已預留相應新增居民點用地指標的,或雖占用基本農田但可以從規劃多劃定的基本農田中核銷的,符合“一戶一宅”等相關規定的,視為符合規劃。

二、鼓勵利用存量建設用地建房。農民建房應優先選擇原址重建,或充分利用村記憶體量建設用地、未利用地。各市、縣在保護古村落、古民居的同時,應採取有效措施,多渠道推進“空心村”治理和舊宅基地復墾。

三、引導適度集中建房。鼓勵各地結合集鎮建設、新農村建設、農村土地綜合整治,按照“尊重意願、量力而行、方便生產、改善生活”的原則,妥善安置搬遷居民,在促進古村落、古民居保護的同時,因地制宜推進集鎮和中心村建設,引導農民逐步向集鎮及規劃的居民點有序集中。

四、最佳化審批管理。農民建房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審批,各地應抓緊制定完善宅基地審批實施辦法,明確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林業等部門職責,確定審批條件、方式、流程、時限等具體要求,並對原址重建改建、選址新建等情況進行分類管理,切實提高農民建房審批管理水平。

對已建成的農宅,應以尊重歷史為原則,對農村違法未批先用宅基地在依法補辦用地批准手續後,可進行登記發證。

五、改進宅基地農轉用審批權。自治區人民政府將農村宅基地農轉用審批授權給市、縣人民政府具體辦理,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在受理農村宅基地申請時一併審批辦理農轉用手續,國土資源廳對各地宅基地審批中實際使用的農轉用指標予以核銷。

六、嚴格管理,規範收費。農民建房應不占或少占耕地、林地,儘量不占用基本農田。確需占用基本農田的,可從多劃的基本農田中進行核銷,被占用的耕地,由市、縣人民政府通過占補平衡的辦法予以解決。宅基地審批涉及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和耕地開墾費等費用,由市、縣人民政府負責統籌解決,不得向建房農民收取。

七、加強監管。各市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所轄縣(市、區)宅基地審批工作的監督管理,督促和指導縣(市、區)人民政府切實履行宅基地審批管理職責,並將其納入土地管理和耕地保護目標責任考核。

八、加大執法監督力度。各市、縣(市、區)要切實加強宅基地管理動態巡查和聯合執法工作,及時發現、制止、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九、切實保障工作經費。各市、縣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央和自治區關於將農村宅基地審批和登記頒證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的要求,切實保障工作經費。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