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廣西壯族自治區徵收城鎮市政建設配套費的暫行辦法的通知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廣西壯族自治區徵收城鎮市政建設配套費的暫行辦法》的通知在1986.05.30由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頒布。

>,業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徵收城鎮市政建設配套費的暫行辦法

近年來,我區城鎮發展較快,人口增長較多,但城鎮各項市政公用設施嚴重不足,已成為城鎮經濟發展嚴重的制約因素之一。為了儘快改變這種狀況,彌補市政建設資金的不足,不斷完善各項市政設施,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按照"人民城市人民建"的方針,結合我區具體情況,特制定城鎮(城市、縣城和建制鎮,下同)徵用城鎮市政建設配套費的如下暫行辦法。

第一條 徵收範圍,凡住在城鎮規劃區內的一切單位、個人;由外地成建制遷入城鎮或外地進城鎮辦商店、旅社、企業等,在城鎮進行新建、擴建各種工程的單位和個人,都應按本規定交納城鎮市政建設配套費。

第二條 用費標準:根據各市、縣鎮的情況、地段區域的功能及繁華程度等按施工建築面積分級分類進行計費,計費標準見下表:

單位: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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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 ┃ 一 類 ┃ 二 類 ┃ 三 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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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轄市┃ 民用建築 ┃ 11 ┃ 8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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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業建築 ┃ 10 ┃ 7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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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轄市┃ 民用建築 ┃ 8 ┃ 6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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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業建築 ┃ 7 ┃ 4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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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城鎮┃ 民用建築 ┃ 6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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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業建築 ┃ 2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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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一類是指市中心區,如內環路以內;二類指中心外圍區:

三類指邊緣區,具體地段如何劃分,由各地人民政府確定。

第三條 凡參加經市、縣政府批准的房地開發公司進行成片住宅商品房綜合開發的建築,按第二條規定的標準減收30%。

第四條 凡下列情況,可免交配套費:

(1)凡興建中國小校、託兒所、幼稚園、醫院、體育設施(不包括附設營業性的餐館、招待所、商店等設施);

(2)市政設施(道路、橋樑、路燈、環衛、防洪堤、供排水管道、煤氣、街道綠化)、環境保護、節能設施及城防、慈善事業的建設(不含營業性用房);

(3)危房重建、重建面積部分;

(4)整個單位按規劃要求在市內遷移重建;按規劃要求屬舊城改造發生的拆遷工程項目;

(5)城鎮房產管理部門建的公房和用於落實房產政策的建房(不含商業房);

(6)經各地、市人民政府同意並報自治區人民政府特別批准免徵的其他建設項目。

第五條 各地徵收了城市市政建設配套費後,不得再收取其他名目配套費。

第六條 城鎮市政建設配套費,要專款專用。主要用於獨立工礦區、住宅城區以外的道路、橋樑、路燈、環衛、排水、園林綠化等市政設施的興建和維修,不得以任何藉口挪作他用。小區內的上下水、道路、綠化等設施,仍按原辦法由負責開發的單位進行建設。

第七條 市政建設配套費歸口由各級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徵收管理,所收取的費用存入市(縣)建設銀行,也可委託建行直接劃扣,由市(縣)城鄉建委(局)提出使用計畫,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使用,建行進行監督,各地的使用計畫與年度決算報上一級城鄉建委(局)備案。

第八條 各地、市可根據上述原則制定實施細則。北海市、防城港區可以參照本辦法另行制訂收費辦法,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備案。

第九條 本規定自文下達之日起試行,各市、縣有關配套費的原有規定(除外資工程仍按現行辦法外)同時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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