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二)取消促進生殖健康產業發展的職責。
(三)增加參與全區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的職責。
(四)加強對全區人口發展戰略的研究,加強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和服務,穩定低生育水平。
二、主要職責
(一)擬訂全區人口發展規劃草案,研究人口發展戰略,提出統籌解決人口問題的目標和任務建議,研究提出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的政策建議。(二)負責實施全區人口和計畫生育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和事業發展規劃,對人口和計畫生育規劃及目標責任制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和考核評估,穩定低生育水平。
(三)起草人口和計畫生育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規定並組織實施,推動建立完善人口和計畫生育利益導向機制,負責協調推動有關部門、民眾團體履行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相關職責,促進人口和計畫生育方針政策在教育、衛生、文化、就業和社會保障等工作中的銜接配合,會同有關部門提出促進出生人口性別平衡的政策措施。
(四)研究提出促進人口有序流動、合理分布的政策建議,制定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規劃,負責推動建立流動人口計畫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
(五)監測全區人口和計畫生育發展動態,提出發布人口和計畫生育安全預警預報建議,負責人口和計畫生育的信息綜合及信息化建設,參與全區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
(六)組織實施全區計畫生育科學研究的總體規劃,依法管理人口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工作,依法公布有關人口和計畫生育科學研究、技術服務重要信息,負責人口和計畫生育統計、信息分析工作,研究和依法規範計畫生育藥具管理制度。
(七)制定人口和計畫生育宣傳教育工作規劃,組織開展人口和計畫生育宣傳教育工作。
(八)推動實施計畫生育的生殖健康促進計畫,提高人口素質,協同有關部門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數量。
(九)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區人口和計畫生育系統幹部隊伍教育培訓規劃,指導全區人口和計畫生育公共服務網路體系建設,指導自治區計畫生育協會的業務工作。
(十)負責全區人口和計畫生育的國際交流與合作,負責人口和計畫生育國際援助項目的實施。
(十一)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自治區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設8個內設機構。(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綜合分析和重大事項督查督辦;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工作和信息、安全、保密、信訪、外事等工作;負責機關行政事務;組織、協調人口和計畫生育綜合改革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
起草人口和計畫生育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負責計畫生育行政複議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查處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違法行政重大案件;擬訂全區人口和計畫生育獎勵扶助政策。
(三)發展規劃與信息處(考核督查處)
研究全區人口發展戰略;分析全區人口發展動態,提出發布人口和計畫生育安全預警預報的建議;承擔人口和計畫生育的信息綜合和計畫生育統計工作;參與自治區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工作;負責全區人口和計畫生育系統的信息化建設和監督管理工作;擬訂年度人口和計畫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方案並組織實施。
(四)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處
研究提出促進人口有序流動、合理分布的政策建議;擬訂全區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工作規劃;研究規範全區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工作制度;組織開展人口流動和遷移重大問題的調研;組織建立流動人口計畫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協調解決跨區域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問題;協調處理各地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投訴案件。
(五)宣傳教育處
擬訂全區人口和計畫生育宣傳教育工作規劃;組織協調人口和計畫生育宣傳教育工作;組織新聞發布;推動人口文化建設和人口理論研究;指導基層宣傳教育網路建設;規範人口和計畫生育宣傳品的管理;承擔協調出生人口性別比治理工作。
(六)科學技術服務處
組織實施全區人口和計畫生育科學研究的總體規劃;擬訂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協同有關部門做好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數量;研究和依法規範計畫生育藥具管理制度;推動實施計畫生育的生殖健康促進計畫;承擔依法公布計畫生育技術服務信息工作;負責人口和計畫生育國際援助項目的實施。
(七)財務處
編制部門預決算;審核提出計畫生育藥具需求計畫;指導、監督人口和計畫生育經費、獎勵扶助經費及社會撫養費的管理使用;編制並組織實施全區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網路建設規劃及標準;負責指導、協調機關和直屬單位財務、審計、基建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八)人事處
擬訂幹部隊伍教育培訓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督促人口和計畫生育公共服務網路體系建設;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人事管理及機構編制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四、人員編制
自治區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機關行政編制為62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正處級領導職數9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12名。[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