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水市民政局

根據《中共隨州市委 隨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 <廣水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 >的通知(隨文 [2010]10號)和《中共廣水市委 廣水市人民政府 <關於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 >》 (廣發 [2010]8號 )檔案精神 ,設立廣水市民政局 ,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能調整
(一)將農村危房改造工作職責劃給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
(二)將農村(含鄉鎮企業)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職責劃給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三)將本級社會福利資金資助項目評審工作交給社會中介組織。
(四)加強社會救助職責,統籌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
(五)加強為重點企業提供服務的職責。
(六)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主要職責
(一)根據我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擬定全市民政事業發展戰略規劃;編制民政事業年度工作計畫;研究擬定地方性民政工作規章,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社團登記、管理和監督工作。承辦全市社團的成立、變更和註銷登記及其年檢工作;監督社團活動,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對外國人在我市境內設立的社團進行登記管理;負責社團基金會的審批和監管;負責社團行政複議。
(三)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和監督、管理工作。承辦全市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成立、變更和註銷登記;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行政複議。
(四)負責全市擁軍優屬、優待撫恤和烈士褒揚工作。組織實施優撫對象和國家工作人員的優待撫恤政策;管理復原退伍軍人、國家機關和民眾團體工作人員以及參戰民兵、民工的評殘審核上報工作;負責特等、一等傷殘人員的安置與供養;承辦革命烈士報批工作;審核報批全市重點烈士紀念建築物保護單位,指導烈士建築物、優撫醫院和光榮院的管理工作;承擔全市擁軍優屬、擁軍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五)負責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伍義務兵、退休和轉業志願兵、復原幹部、軍隊無軍籍退休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擬定地方性軍休、復退軍人的安置工作政策、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軍休所的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軍休所及其工作人員的經費下撥和監督使用,落實軍休幹部的政治、生活待遇;指導和開展軍地兩用人才培訓;負責軍供站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六)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核查和發布災情;組織緊急轉移、搶救、安置災民;管理、分配救災款物,檢查、監督救災款物的使用情況;組織、指導救災捐贈;負責救災扶貧周轉金的發放、回收和管理;負責全市救災物資的儲備和發放工作。
(七)負責在全市建立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組織檢查、監督保障金落實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實施。
(八)指導城鄉基層政權建設和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負責村(居)委會主任培訓工作;指導村(居)民委員會的民主選舉、民主決策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城市居委會建設。
(九)主管婚姻登記和兒童收養工作,指導全市婚姻登記管理和兒童收養法律、法規、規章的實施和婚姻習俗改革服務工作。
(十)主管地名管理和行政區劃工作。擬定全市行政區劃總體規劃,負責全市村(社區)、鄉鎮辦事處設立、撤銷、更名和行政區域變更的審核、報批;負責鄉鎮以上行政區劃名稱及其它地名的命名、更名審核報批,規範全市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負責市內標準地名圖書資料的審定;負責我市與毗鄰地區行政區域界線勘察、協商、報批工作,組織、協調和指導市內行政區域界線勘察工作;承辦邊界爭議調查處理事務。
(十一)主管城鄉社會救濟。負責貫徹落實上級制定的救濟政策、標準;負責五保戶供養和農村福利院建設工作;組織和指導扶貧救困等社會互助活動,組織全市性社會福利募捐活動。
(十二)主管社會福利工作。負責擬訂和實施社會福利發展規劃,指導社會福利事業單位建設管理和指導老年人、孤兒、殘疾人等特殊困難群體的權益保護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並落實社會福利生產的扶持保護政策;負責城鄉社會福利企業的認定審核、報批,對城鄉社會福利企業進行巨觀管理。
(十三)主管社區服務工作。負責社區工作及社區服務方針、政策的貫徹與實施;指導全市社區服務工作,推動全市社區服務社會化體系的建立和發展。
(十四)負責殯葬管理,推動殯葬改革,指導殯葬事業單位建設。
(十五)主管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管理工作,研究擬定地方性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的政策、規章並組織實施;負責指導救助管理站建設工作。
(十六)負責移民政策的宣傳、貫徹和實施工作;擬訂和實施全市移民後期扶持規劃和項目工作;負責全市移民扶持人口的統計工作;負責落實和管理全市移民後期扶持資金。
(十七) 負責籌募、管理和使用各類慈善資金;組織開展各種社會募捐活動。負責接收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的捐贈;開展安老、助孤、幫殘、助學等各種慈善救助活動。
(十八)研究提出福利彩票發展規劃、發行額度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管理本級福利資金。
(十九)負責民政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和統計工作,指導、監督民政事業費管理和使用。
(二十)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民政局設 7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行政服務科)
協助局領導協調處理政務和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文秘、信息、宣傳、機要、保密、檔案、史志、信訪工作;負責綜合工作;承擔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綜合性檔案起草及重要會議的組織服務工作;組織民政工作調研活動;組織擬定民政工作行政規章;協調業務科室辦理人大議案、政協提案和行政複議、應訴工作。負責本局行政服務的有關事項。
負責局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幹部職工的組織、人事、機構編制、政治思想和教育培訓工作;承辦全市民政系統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的表彰工作;組織、指導全市民政系統幹部培訓工作;指導全市民政系統精神文明建設;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群、計畫生育工作。
(二)民間組織管理科
負責按照管理許可權對全市民辦非企業單位和社會團體進行登記管理工作和執法監察;承擔境外政府組織在廣水市活動的登記管理和執法監察;承擔社會組織信息管理工作。
(三)優撫科
負責優待撫恤工作。擬定地方性撫恤優待規章,完善優撫制度,落實優撫對象的各項優待政策;負責審核、報批和褒揚革命烈士;負責烈士家屬、犧牲病故軍人家屬和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犧牲、病故撫恤;管理復員、退伍軍人、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參戰民工等對象的傷殘評定審核報批工作;落實革命傷殘軍人及其他傷殘人員的傷殘撫恤待遇;督促落實傷殘軍人醫療等政策;對退伍紅軍老戰士、紅軍失散人員、在鄉復員軍人和帶病回鄉、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伍軍人給予定補;負責預算、安排、劃撥、管理撫恤事業經費;指導光榮院、烈士陵園的建設和管理;做好孤老優撫對象和特等、一等傷殘人員等對象的供養、傷病治療。
(四)救災救濟科(掛市救災物資儲備中心牌子)
負責救災救濟工作法規、規章及政策的貫徹實施。擬定地方性有關政策及規章;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統一發布災情,組織核查災情,慰問災民,指導災區開展自救;管理、撥發救災款物;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承擔省內外對市政府捐贈款物的接收、分配工作;負責救災物資儲備、管理工作;擬定並組織實施減災規劃,開展國際減災合作;負責救災扶貧周轉金髮放、回收和管理工作;指導農村五保戶供養和福利院建設工作;組織指導扶貧濟困等社會互助活動和社會救濟工作。
(五)基層政權建設科
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擬定地方性城鄉基層政權建設和基層自治組織建設的有關政策和規章並組織實施;負責村(居)委會組織法的貫徹實施,指導村(居)委會的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居)民自治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城市基層開展社區建設工作和創建模範居委會活動;制定社區發展規劃,指導社區管理服務工作,推動社區建設;組織指導鄉鎮辦事處、村(社區)組織的幹部培訓和表彰工作。擬定地方性行政區劃、地名管理工作的規章並監督實施;提出行政區劃總體方案和體制改革建議;承辦村(社區)、鄉鎮辦事處的設立、撤銷、更名、界線變更和鄉鎮辦事處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負責監督檢查地名使用,組織地名調查,審定地名資料、管理行政區劃和地名檔案資料;負責鄉鎮辦事處行政區域界線的維護和管理工作及鄉鎮辦事處邊界爭議調查處理。
(六)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科
擬定地方性保障老年人、殘疾人、孤兒等特殊困難群體社會福利救濟的規章、辦法並指導實施;制定社會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負責本級社會福利資金資助項目評審的日常工作;擬定市政府對福利事業單位的資助辦法;管理城鎮定期定量救濟和臨時救濟;負責管理 60年代部分精減退職老弱病殘職工的生活救濟;審查報批社會福利企業,檢查、監督社會福利企業扶持保護政策的落實;主管城市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及流動人口中“三無”(指無固定住所、無合法身份證明、無穩定經濟來源)人員的救助管理工作;負責流浪少年兒童救助保護工作;負責兒童收養和殯葬管理工作;擬定地方性兒童收養和殯葬管理工作規章及辦法;推行殯葬改革,指導殯葬事業單位建設。
(七)財務科
擬訂民政事業費的管理辦法和民政財務規章制度,監督民政事業費使用;負責全市民政事業經費、局機關及直屬單位民政事業經費、機關行政經費的預決算和日常管理;管理局機關及其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和基建工作;負責民政統計工作。
廣水市擁軍優屬、擁政愛民領導小組辦公室其主要職責是負責辦理市雙擁工作領導小組決定的事項;承辦市雙擁工作領導小組召開的各類會議和活動;負責與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及鄉鎮辦事處聯繫、協調工作,承辦向領導小組報告工作事宜;提出研究雙擁工作政策、法規的建議;研究協調軍政軍民關係中一些重要問題;開展調查研究,總結工作情況,推廣典型經驗;組織協調雙擁工作宣傳;指導有關部門和鄉鎮辦事處開展雙擁業務工作;負責起草、呈報、收發、管理雙擁文電工作,編印雙擁工作刊物和資料。
廣水市復員退役軍人安置辦公室設在市民政局其主要職責是負責退役義務兵、轉業志願兵、復員幹部、士官的接收安置工作。負責國家、省、隨州市、廣水市有關復退軍人安置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貫徹實施;擬訂地方性復退軍人安置規章、政策並組織實施;管理分配復退軍人安置工作經費;指導軍地兩用人才培訓、開發、使用工作。負責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休志願兵、軍隊無軍籍退休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負責軍休所的建設布局,主管軍休所工作;負責軍休的各項經費的下撥監督使用;負責軍休人員家庭的戶口轉遷、工作調動、子女入學等工作;負責軍休所建設計畫的審核、編報及組織實施;負責軍休幹部醫療保健管理工作及軍休幹部遺屬的管理等有關工作;主管軍供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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