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高等學校毽球聯合會

廣東省高等學校毽球聯合會

廣東省高等學校毽球聯合會簡稱“廣東省高校毽球聯合會”。英文名稱為“UNIVERSITIES OF GUANGONG SHUTTLECOCK ASSOCIATION”縮寫為“UGSA”。

廣東省高等學校毽球聯合會是由廣州地區高等學校毽球聯合會為前身發展而來,核心的是非營利性(NPO)民眾性體育社會團體。本聯合會於二〇一六年九月成立,同年十月加入廣東省毽球運動協會成為會員單位,同時接受廣東省社會體育中心、廣東省學生聯合會指導工作。

品牌活動有:廣東省“高校杯”毽球聯賽、廣州市天河高校高校毽球聯賽(天河杯)、廣州市大學城高校毽球聯賽(大學城杯)、廣東省高校毽球評優。

廣東省高等學校毽球聯合會簡介

本組織全稱名為“廣東省高等學校毽球聯合會”,

在這風風雨雨的幾個年頭裡,毽球運動文化已經在廣東尤其是廣州各高校中得到廣泛傳播並越來越受各高校學子的喜愛。在高校杯以及各高校間友誼賽中,我們清楚地看到高校毽球愛好者的隊伍總在不斷壯大,毽球競技水平也通過高校杯毽球賽和高校間的各種友誼賽在不斷提高。

[1]

委員會人員分布如下(由14位委員組成):

主席團(共3人):主席1名,副主席1名,秘書長1名(由秘書部部長兼任)

秘書部(共2人):秘書長1名,副部長1名。

競賽部(共2人):部長1名,副部長1名。

裁判部(共2人):部長1名,副部長1名。

宣傳部(共2人):部長1名,副部長1名。

公關部(共2人):部長1名,副部長1名。

另設顧問團,顧問團人數上限為4人。

委員會職責及要求如下:

主席團:

主席:組織能力強,對毽球事業的發展充滿熱情和信心,在廣州高校毽球愛好者中有一定的威信,有一定的毽球基礎,有良好的團隊意識。

副主席:執行力強,工作踏實,熱心於毽球事業在各大高校的發展。

顧問團:

顧問團:對毽聯有著良好的認識,同時有相關的組織領導經驗。能夠在組織和各項事務上給予建議。

秘書部:

秘書長:綜合素質高,負責任,能合理安排本組織與各高校的聯繫工作,代表主席團負責和比賽承辦方的聯繫工作。

秘書部副部長:工作細心、認真,負責進出賬和審賬,每學期末向委員會匯報財物的詳細使用情況,負責人事檔案管理和各方面資料的收集和整理,會議記錄的整理等。

競賽部:

競賽部部長:負責各大毽球賽事統籌工作,同時有能力為其他院校舉辦賽事提供指導經驗。擁有賽事組織經歷者優先。

競賽部副部長:有一定的賽事組織經驗,熟悉各類常規的賽制和賽程,能協助部長一起完成賽事的組織工作。

裁判部:

裁判部部長:熟悉毽球的各種規則,並且具有一定的裁判培訓能力,能為各大毽球賽事組織裁判工作。有一定的賽事經驗和相關的培訓經歷者優先。

副部長:有一定毽球技術,並懂得相關的毽球理論,對毽球培訓方法有一定的研究或者感興趣,同時並能在裁判方面有所研究者,同裁判部部長一道負責培訓裁判。

宣傳部

宣傳部部長:有一定宣傳經驗,負責包括網路宣傳、網站管理、海報製作等有關活動。熟悉相關的軟體PS等或者於社團有過相關宣傳經歷者優先。

宣傳部副部長:懂得宣傳方法和技巧,會使用一種或多種製圖軟體,會製作海報的優先。能協同部長完成賽事的宣傳工作。

公關部

公關部部長:負責毽聯與各高校毽球組織的聯繫交流,為賽事拉贊助。熟悉公關活動的流程與技巧,敢於挑戰自我,對毽球比賽流程比較熟悉,口才好者更甚。

公關部副部長:為人客觀開朗,善於表達,了解或對拉贊助感興趣,敢於挑戰, 不屈不撓,有耐心。負責毽聯內部交流和聯繫各高校以及對外交流。

廣東省高等學校毽球聯合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組織全稱名為“廣東省高等學校毽球聯合會”,簡稱“廣州高校毽聯”。 英文名稱為“UNIVERSITIES OF GUANGONG SHUTTLECOCK ASSOCIATION”縮寫為“UGSA”。[2]

第二條 廣東省高等學校毽球聯合會是由廣州各高校毽球協會為核心的是非營利性(NPO)民眾性體育社會團體。廣東省高等學校毽球聯合會會員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廣東省高等學校毽球聯合會章程,由對毽球活動有興趣的,自願加入廣東省高等學校毽球聯合會的高校社團、組織組成;

第三條 廣東省高等學校毽球聯合會的宗旨是依據《體育法》,組織和團結全廣東地區高等院校的各毽球協會、團體和愛好者,調動一切積極因素,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的基礎上,為實施全民健身計畫和奧運爭光計畫,普及廣東地區的毽球運動,提高運動技術水平,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擴大體育交流,增進各高等院校之間的友誼服務。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廣東省高等學校毽球聯合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項目:廣東省高等學校毽球聯合會所開展的毽球運動項目主要由網毽為支撐點,同時對花毽、圍毽等毽球運動的普及項目進行深層次的研究與挖掘,並開展經廣州高校毽球聯合會審定的歸類項目的比賽、訓練、表演、培訓、健身、娛樂等活動。

(二)全面負責廣東地區高等院校毽球活動管理及推廣,研究制定高等院校毽球運動發展規劃、計畫和有關方針政策。

(三)宣傳和普及毽球運動知識,大力發展毽球事業,組織廣大學生積極參加毽球運動,以增強體質和提高毽球運動技術水平。

(四)根據廣東省高等學校毽球聯合會的有關規章制度,研究制定廣東地區性大學生競賽計畫和規程,並報相關組織部門批准後實施。

(五)指導各高等院校毽球社團、團體會員的毽球活動,促進毽球運動的普及提高。

(六)負責組織廣東地區高等院校毽球競賽及裁判員、教練員、運動員、指導員的培訓工作。

(七)根據廣東省高等學校毽球聯合會的有關規定,制定聯合會內的毽球教練員、裁判員、運動員、指導員等從業人員的技術等級標準並組織好對從業人員的培訓、考核、審批、註冊等工作。指導各高等院校做好相應工作。

(八)參加社會各界的有關活動,組織參加或承辦地區性大學生毽球比賽。開展地區性毽球活動交往和技術交流,增進各地區、各高等院校毽球組織的友誼。

(九)按照廣東省高等學校毽球聯合會的有關規定,組織或委託會員承辦地區性的毽球各類比賽。

(十)負責組織和協調毽球理論、科研、運動技術等專題的科學研究工作,促進毽球運動的科學化發展。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對毽球器材等相關用品、產品如毽球鞋等進行技術指導;會同有關部門對毽球組織進行指導和技術上的支持。

(十二)結合本項業務,開展多種經營,積極創收創匯,為發展毽球事業積累資金。

(十三)向社會宣傳、介紹有關毽球運動的各種信息、動態和經驗,表彰先進。

(十四)廣泛聯繫和團結社會各界人士,充分發揮聯合組織的橋樑紐帶作用。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廣東省高等學校毽球聯合會組成為廣東省各高等院校毽球團體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廣東省高等學校毽球聯合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 遵守廣東省高等學校毽球聯合會章程;

(三) 有加入廣東省高等學校毽球聯合會的意願,並願意接受聯合會在毽球活動上的服務和理論指導;

(四) 廣州高等院校校方承認的毽球組織。

第九條 團體會員入會程式是:

(一) 團體會員:

1、向廣東省高等學校毽球聯合會行政部秘書處提交入會申請書;

2、經常務委員會討論通過;

3、由常務委員會授權行政部秘書處發廣東省高等學校毽球聯合會會員郵件證書。

第十條 團體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廣東省高等學校毽球聯合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享有優先參加聯合組織舉辦的毽球活動的權利;

(三)享有獲得本聯合會組織服務的優先權;

(四)享有對聯合會組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團體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決議,積極宣傳毽球運動,認真遵守聯合會組織的各項規章制度;

(二) 維護聯合會組織的合法權益;

(三) 完成聯合會組織交辦的工作,如有特殊情況,由聯合會與團體會員協商決定;

(四) 按規定每年與聯合會進行檔案交流;聯合會不涉及和干預各高校毽球組織內部事務,但可以對該高校毽球組織的相關活動提出毽球方面的建議,團體會員應進行相關回復和說明。

(五) 向聯合會組織反映情況,提供該校毽球組織發展情況的相關資料,如換屆後的負責人聯繫方式等;

(六) 團體會員有向聯合會組織提供場地服務的義務,如有特殊情況,由聯合會與團體會員協商決定。

(七) 團體會員有為聯合會培養毽球人才和推薦毽球人才的義務。

第十二條 退會:

(一)團體會員退會必須在該年度的十月九日(含)之前向聯合會組織行政部秘書處提出書面申請,否則該會員組織或團體有義務遵守章程規定。

(二)團體會員退會應說明理由。團體會員如果出現1年不參與聯合會活動或者不與聯合會聯繫則視為自動退會。會員退會時相關負責人有書面說明相關原因的義務。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委員會表決通過,視情況予以警告、嚴重警告,直至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廣東省高等學校毽球聯合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各代表由團體會員推選。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或罷免廣東省高等學校毽球聯合會領導機構;

(三) 聽取和審議常務委員會及各部門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討論、決定有關提案和決議;

(五) 決定終止事宜;

(六)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屆,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委員會表決通過。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本聯合會組織設立常務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成員由各團體會員選舉產生,必須有1/2以上團體會員同意方可當選。常務委員會由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各部部長(若干)等管理人員、高等院校代表(各兩名)等三部分組成,每屆任期一年。常務常務委員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同時常務委員會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聯合會組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常務委員會日常辦事機構為廣東省高等學校毽球聯合會行政部秘書處。

第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五)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 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 領導聯合會組織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須有2/3以上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成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常務委員會根據集體情況召開會議,情況特殊,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包括線上QQ、毽聯私密論壇區等形式的網路會議。聯合會網路支持網站為廣東省高等學校毽球聯合會官方網站。

第二十一條 廣東省高等學校毽球聯合會常務委員會成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與業務素質好;

(二) 在聯合會組織的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成員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成員任期一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聯合會組織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常務委員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督促和檢查行政部秘書處工作情況,並聽取匯報。

第二十五條 聯合會組織行政部部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各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選,交會員代表大會決定;

(四) 決定各辦事機構一般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代表聯合會組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六) 處理其他日常事宜。

第二十六條 根據廣東省高等學校毽球聯合會賦予的職能,常務委員會是廣東省高等學校毽球聯合會的常設辦事機構。

第二十七條 對毽球運動的發展作出重大貢獻的人士,由行政部秘書處提名,經會員代表大會討論同意,可在聯合會組織內擔任一定的榮譽、名譽或特邀職務。擔任榮譽、名譽或特邀職務者,可參加聯合會組織有關問題的討論,但無權表決與被選舉權。

第二十八條 本聯合會組織設立以下機構部門:

(一) 行政部

(二) 技術部

(三) 公關部

根據聯合會組織的發展壯大,必要時可增加或減少某些部門,但是必須經過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方可實施。

第二十九條 廣東省高等學校毽球聯合會日常工作由行政部秘書處負責協調。各機構部門由一名部長,一名或若干名副部長和幹事組成。

第五章 資產來源、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廣東省高等學校毽球聯合會經費來源:

(一) 高校毽球基金;

(二) 捐贈;

(三) 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聯合會組織不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聯合會組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

第三十三條 聯合會組織財務由廣州各高校毽球組織監督管理,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聯合會組織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相關部門的監督,接受廣大會員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各高校毽球組織公布。

第三十五條 聯合會組織換屆之前必須接受廣州市各高校毽球協會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聯合會組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七條 聯合會組織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委員會表決通過後報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 聯合會組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表決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聯合會組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委員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 聯合會組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一條 聯合會組織終止前,須在廣東各高校毽球組織組成的會員代表大會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聯合會組織經廣東省高等學校毽球聯合會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聯合會組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聯合會組織會旗、會徽由聯合會會員代表大會審定頒發。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複製或用於商業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和本會各項規定,另行下發。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二〇一五年九月修訂。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廣東省高等學校毽球聯合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廣東省高等學校毽球聯合會正式成立之日起生效。[1]

廣東省高等學校毽球聯合會 二〇一五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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