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會職能
廣東省醫療器械管理學會的宗旨是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全面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深入實踐科學發展觀,貫徹執行黨和政府有關質量管理的方針、政策、法規和章程,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和組織全省醫療器械工作者和單位,提高全省醫療器械科學技術理論、管理水平和產品質量;培育和打造知名國內品牌和國際品牌,為監管服務,為產業發展服務,為會員服務。
學會宗旨
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範;堅持以創新的思維,協作的文化、開放的市場,有效的服務指導思想,不斷提高醫療器械本行業的產、學、研三方提供高效、順暢、有序、無障礙的公共交流溝通平台,促進廣東醫療器械行業健康發展。為會員的需求服務,為行業的發展服務,為政府的決策服務。
主要領導
名譽會長
陳元勝
廣東省衛生廳廳長、黨組書記
會長
張烈福
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原黨組副書記、巡視員
副會長
(排名不分先後)
陳思平 深圳市政協副主席、深圳大學副校長/教授
鍾永強 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醫療器械處處長
鄭彥雲 廣東省醫療器械質量監督檢驗所黨委書記、所長
李西廷 深圳邁瑞生物醫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總裁
鄧偉平 廣東省醫藥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
鄧冠華 廣州陽普醫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總裁
韓廣源 廣州維力醫療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李 明 中山大學達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佟 剛 廣州創爾生物技術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
陳校園 廣州康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總經理
董 凡 珠海健帆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
李 明 廣東百合醫療科技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朱曉斌 廣東粵誠牙科技術開發中心總經理
秘書長
唐昭坤 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原醫療器械處處長
副秘書長
黃秀蓮 廣東省醫療器械質量監督檢驗所原調研員/高級工程師
葉樹勛 廣東省醫療器械管理學會副秘書長
學會活動
(一)宣傳黨和國家有關加強醫療器械質量管理、學術研究的方針、政策,推廣先進醫療器械管理科學知識和科學管理經驗;
(二)協助政府部門制訂醫療器械管理規範、技術標準和開展相關評審,開展科學管理學術、技術研究,圍繞重點課題組織相關學術探討、調研、考察;
(三)開展各種國內外醫療器械學術交流活動,加強同國內有關的科學技術團體、科學技術工作者的聯繫與協作,交流成果,開展國際間有關質量管理工作的友好往來、學術交流與經濟合作;
(四)採取多種形式,舉辦面向不同層次、針對不同對象的醫療器械專業相關法規和標準培訓,培養學術型、管理型人才,提高醫療器械工作者的管理能力和學術水平;
(五)為企業提供科技諮詢服務,解決技術難題,協助企業申報醫療器械科研課題;
(六)評選及推薦優秀醫療器械企業、優秀管理科研成果、優秀管理學術著作及論文等工作;
(七)經有關部門批准編輯出版有關醫療器械科學管理方面的學術期刊、書籍及信息資料、音像製品;
(八)組織行業內科技成果及產品的鑑定、推廣工作,參與智慧財產權保護,協助會員企業依法申請專利,為會員單位爭取相關科研支持及項目資金;
(九)接受政府部門授權和委託的其他任務;
(十)積極參與行業和社會公益事業。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廣東省醫療器械管理學會(簡稱本會)英文譯名:Guangdong Medical Devices Management Academy( 簡稱 GDMDMA )。
第二條本會是由從事實際醫療器械管理工作、學術研究及科技服務開發、生產製造單位、科研和流通單位專家學者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將充分發揮醫療器械領域專家的作用,是醫療器械主管部門聯繫從事生產、使用、科研、流通等相關單位的紐帶,是醫療器械監督管理工作的助手。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團結廣大從事醫療器械質量管理、學術研究、科技開發工作者,發展醫療器械高新技術學科,參與政府有關部門決策諮詢,促進產、學、研相結合,推動廣東省醫療器械產業發展。
第四條本會接受廣東省民政廳和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秘書處地址:廣東省廣州市科學城光譜西路1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黨和國家有關加強醫療器械質量管理、學術研究的方針、政策,推廣先進醫療器械管理科學知識和科學管理經驗;
(二)協助政府部門制訂醫療器械管理規範、技術標準和開展相關評審,開展科學管理學術、技術研究,圍繞重點課題組織相關學術探討、調研、考察;
(三)開展各種國內外醫療器械學術交流活動,加強同國內有關的科學技術團體、科學技術工作者的聯繫與協作,交流成果,開展國際間有關質量管理工作的友好往來、學術交流與經濟合作;
(四)採取多種形式,舉辦面向不同層次、針對不同對象的醫療器械專業相關法規和標準培訓,培養學術型、管理型人才,提高醫療器械工作者的管理能力和學術水平;
(五)為企業提供科技諮詢服務,解決技術難題,協助企業申報醫療器械科研課題;
(六)評選及推薦優秀醫療器械企業、優秀管理科研成果、優秀管理學術著作及論文等工作;
(七)經有關部門批准編輯出版有關醫療器械科學管理方面的學術期刊、書籍及信息資料、音像製品;
(八)組織行業內科技成果及產品的鑑定、推廣工作,參與智慧財產權保護,協助會員企業依法申請專利,為會員單位爭取相關科研支持及項目資金;
(九)接受政府部門授權和委託的其他任務;
(十)積極參與行業和社會公益事業。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本會分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並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力;
(四)個人會員:對本會的發展和相關工作有突出貢獻,且一般具有高級職稱的個人;以及熱心和積極支持本會工作的領導幹部、科技工作者和企業家,需經本會秘書處推薦。
(五)單位會員:與本會專業相關,願意參加並熱心支持本會工作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其會員代表必須為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具有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醫療器械和相關專業的科技工作者;或者熱心和積極支持本會工作並從事與醫療器械有關工作的管理人員。
(六)顧問:對醫療器械產業發展有重要貢獻,在行業內具有較高威望,對本協會工作給予積極支持的且一般具有高級職稱的個人,需經本會秘書處推薦。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學習和宣傳全面質量管理和質量管理規範;
(七)遵守本會章程。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決定本屆名譽會長、顧問的產生;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調整、增補理事;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可連選連任,但任期不能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本會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 提名本協會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設立秘書處,秘書處的工作由秘書長主持。秘書長的主要職權是: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本會章程、理事會決議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采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 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會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12年8月23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