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十三日廣東省政府)
第一條 為做好農民技術人員職稱評定工作,根據農業部《農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定與晉升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和人事部關於開展農民技術人員職稱評定與晉升工作的通知精神,結合我省的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凡在農村從事種植業、畜牧業、漁業、林業、養殖業、農副產品加工業、農村建築業、農村水利水電、農業機械化、農業財會與經營管理、農村能源、農業環保等行業的農民技術人員,符合《暫行規定》及本實施辦法的,均可申報評定或晉升農民技術人員職稱。
第三條 省成立農民技術人員職稱評定工作領導小組,由省農委牽頭,省建委、農業廳、林業廳、水電廳、機械廳、水產局、畜牧局、科協等單位參加,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省農委辦公。省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和各市、縣(區)可成立相應機構,負責此項工作。
省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負責領導、協調全省農民技術人員職稱評定與晉升工作;制訂有關實施辦法和規定;審批各行業(專業)職稱評定與晉升的實施細則和管理辦法。
省有關業務主管部門領導小組的職責:制訂本行業(專業)的農民技術人員職稱評定與晉升的實施細則和農民技術人員的管理辦法,報省領導小組批准後組織實施;指導、協調全省本行業(專業)農民技術人員職稱評定與晉升工作;審批本行業(專業)農民高級技師職稱的評定。
市、縣(區)領導小組的職責:根據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領導、組織本地區開展農民技術人員職稱的評定與晉升工作。
第四條 市、縣(區)按農科(含農、林、水產、畜牧、農經等)、工科(含建築、農機、水利水電等)分別成立農民技術人員職稱評定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會)。評審會的成立由同級農民技術人員職稱評定工作領導小組審批。
評審會成員一般9至13人,由專業技術人員和有關業務主管部門懂業務的行政領導參加,其中高、中級技術人員應占60%以上。評審會下設專業考評小組,各專業考評小組由3至7人組成,其成員一般應具有中級以上(含中級)技術職務(職稱)。
第五條 農民技術人員職稱的等級定為:農民技術員、農民助理技師、農民技師和農民高級技師。各級職稱條件由省有關業務主管部門根據《暫行規定》和本省、本行業(專業)實際制訂,報省領導小組審批後執行。職稱條件中應有一定的學歷要求。不具有國家承認的中等專業技術學校以上畢業學歷的農民,應首先取得農民技術資格證書(綠色證書)或縣級以上(含縣級)業務主管部門簽發的崗位專業技術培訓合格證書,方能申報評定農民技術人員職稱。
第六條 申報評定技術職稱的農民技術人員,應填寫《農民技術人員職稱評定表》,提交能反映本人學歷、技術水平和業績的有關材料,經鄉鎮有關專業站(所)推薦,按以下程式考證:
(一)申報評定農民技師及其以下職稱,由縣(區)各專業考證小組提出考核評議意見後報縣(區)評審會評定,其中經評審通過農民技師職稱的需報市業務主管部門審批。
(二)申報評定農民高級技師的,由縣(區)評審會提出考核、推薦意見後報市評審會評審,再報省業務主管部門領導小組審批。
第七條 對首次申報評定農民技術人員職稱的,可按各職級業務標準條件評定相應的技術職稱。少數確有特殊專長,有突出貢獻的農民技術人員,可不受學歷和晉升間隔年限的限制,破格評定相應的農民技術職稱。破格評定或晉升的具體條件由省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制訂,經省領導小組批准後執行。
第八條 申報評定技術職稱的農民技術人員每人交納評審費30至50元,其中申報農民技師及以下職稱的評審費交納給縣(區)評審會;申報農民高級技師的交納給市評審會。
第九條 農民高級技師職稱證書由省業務主管部門簽發;農民技師職稱證書由市業務主管部門簽發;農民助理技師、農民技術員職稱證書由縣(區)業務主管部門簽發。
種植、畜牧、水平、農機、農經等行業的農民技術人員使用農業部印製的職稱證書。水利水電、農村建築等行業可使用農業部印製的職稱證書,也可參照農業部印製的職稱證書樣式,由省業務主管部門統一印製。各級主管部門在發證時可收回工本費。
第十條 農民高級技師由市業務主管部門管理;農民技師及以下職稱的農民技術人員由縣(區)業務主管部門管理。市、縣(區)業務主管部門均應建立農民技術人員業務技術檔案(包括技術人員登記卡、技術人員參加培訓、學習的科目、時間、成績、工作業績和獲獎情況等),組織開展農民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工作。
第十一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評定的農民技術人員職稱,凡是由縣級以上(含縣級)政府、部門組織評定的農民技術員、農民助理技師,原則上應予承認;評定為農民技師、農民高級技師職稱的,應分別由縣(區)、市業務主管部門的領導小組進行複查。經複查符合條件者予以承認,發給統一印製的農民技術人員證書,按管理許可權統一管理;不符合條件者,不承認其職稱。
第十二條 農民技術人員職稱評定與晉升工作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技術人員職稱不能相互套改或轉換。獲得技術職稱的農民技術人員,不列入國家編制,職稱不與工資及其它福利待遇持遇掛鈎;如被招聘錄用為國家幹部、職工(含列入編制的契約制幹部、職工)的,其專業技術職務的評聘須按國家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獲得技術職稱的農民技術人員,其權利與義務按《暫行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農民技術人員職稱的評定或晉升工作一般每年進行一次。
第十五條 本實施辦法自1992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