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舉報有功人員,是指以書面、電話或其他形式向全省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下簡稱質監部門)舉報生產假冒偽劣食品活動,且舉報情況經質監部門查證屬實的人員。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被假冒方及其委託人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舉報人可以通過來人、來函、來電話或傳真等方式,向質監部門提供違法單位名稱、地址,違法人員的姓名、身份,以及制假手段、違法事實等情況,並留下姓名和聯繫電話,儘可能協助調查。
第四條 舉報下列生產假冒偽劣食品的違法犯罪行為,屬於本辦法獎勵範圍:
(一)偽造或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偽造產地,偽造或冒用認證標誌等質量標誌的;
(二)生產無生產日期、無保質期、無生產廠名、廠址或篡改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的;
(三)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
(四)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
(五)以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非食用物質加工食品、濫用食品添加劑、使用發霉變質原料和過期變質食品加工食品的。
第五條對舉報有功人員獎勵的標準如下:
(一)查處的生產點有生產假冒偽劣食品違法行為的,每個獎勵金300元;
(二)查處的生產點屬本辦法第四條第(五)項所列情況的,每個獎勵金為500元;
(三)按罰沒款計算獎勵金高於前二項的,根據情況給予實際收繳罰沒款百分之十以下的獎勵。
每起案件的獎金不超過30萬元。
第六條舉報有功人員應當在接到獎勵通知後3個月內領取獎金,逾期不領取的,視為自動放棄。
第七條 兩人以上共同舉報同一案件線索的,獎金由舉報人自行協商分配比例,協商不成的,由質監部門根據舉報時間的先後順序、提供線索的確切程度和協助配合程度等情況,將該案的獎金分配給相應的舉報人。
對同一案件舉報只能獎勵一次,不得重複獎勵。
第八條嚴格為舉報人保密。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將舉報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及舉報情況公開或泄漏給被舉報單位和其他無關人員。
第九條 舉報人應對所舉報的事實負責。對借舉報之名捏造事實誣告他人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條質監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況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舉報材料,冒領舉報獎金的;
(二)對舉報敷衍了事,不認真核實查處的;
(三)故意或因工作失職造成泄密的;
(四)向被舉報人通風報信的。
第十一條 以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義舉報的,對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獎勵,按本辦法執行。
第十二條 獎勵舉報有功人員的獎金,由案件承辦機構製作獎金髮放單,經部門負責人或其授權的分管領導審批後,由財務機構發放。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其中第五條實施日期截至2005年5月31日,此後的獎勵標準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