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員編制
省科學技術廳機關行政編制85名。其中:廳長1名、副廳長4名,正處級領導職數12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17名。
領導信息
黨組書記、廳長:王瑞軍
黨組成員、副廳長:葉景圖、龔國平、楊 軍、鄭海濤、李旭東、勞幟紅、劉 煒(掛職任佛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長)
郭大春:副廳長(掛任)
陳夫堯:黨組成員、紀檢組長、監察專員
副巡視員:姚化榮、周木堂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科學技術廳設11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保密、檔案、督查、信息、宣傳、信訪、政務公開等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機關行政事務工作;承擔省科技教育領導小組、省政府科技諮詢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
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科技發展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推進科技體制改革;擬訂全省創新體系建設規劃和科普工作規劃;承辦相關科研機構組建和調整的審核事宜;組織軟科學研究;會同有關部門認定創新型企業和自主創新產品;承擔省民營科技企業的認定工作;擬訂科技人才隊伍建設、促進科技智慧財產權創造的政策措施。
(三)發展規劃處(科技重大專項辦公室)。
組織擬訂科技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提出科技計畫項目經費配置建議;推動區域科技發展;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科技重大專項實施辦法,提出綜合平衡、方案調整和相關配套政策建議,並跟蹤和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認定專業鎮、省級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並提出科技基礎條件平台及有關重點創新基地建設規劃建議;承擔科技評估管理和科技統計管理工作;承擔省自主創新工作聯席會議和省科技裝備動員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科研條件與財務處。
擬訂科研條件保障的政策和規劃;會同有關部門提出科技資源合理配置的政策和措施建議;編制本部門預算中的科技經費預決算,並監督預算執行;參與擬訂重大科技投入政策和科技經費管理辦法,承擔本部門財政科技投入績效評價和科技金融結合工作;負責本部門基本建設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承辦實驗動物的生產和使用許可核准工作;指導大型科學儀器裝備和協作網管理工作。
(五)社會發展與基礎研究處。
擬訂社會發展領域科技發展政策和規劃;組織實施社會發展領域科技規劃,促進人口與健康、醫藥衛生、環境保護、公共安全等民生科技工作;組織實施涉及資源環境、海洋、社會事業、可持續發展實驗區等科技工作;擬訂基礎研究政策和規劃;組織實施全省重點基礎研究發展規劃和重大科學研究規劃;組織推動科研基礎性工作。
(六)高新技術發展及產業化處。
擬訂相關領域高新技術發展及產業化的政策措施和規劃方案;組織實施工業和現代服務業等高新技術領域科技攻關及高新技術項目規劃;指導、協調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等園區、產業基地的建設;會同有關部門認定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產品;推動高新技術產業化相關技術體系建設。
(七)產學研結合處。
牽頭擬訂產學研結合的政策措施,編制產學研結合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和產學研結合專項資金項目並組織實施;負責組織產學研創新聯盟、產學研結合示範基地建設和產業創新平台建設;組織實施企業科技特派員行動計畫;推動建立以企業為主體、產學研緊密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承擔廣東省教育部產學研結合協調領導小組和廣東省中國科學院全面戰略合作協調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八)農村科技處。
擬訂科技促進農業和農村發展的政策和規劃;組織實施農業科技攻關計畫、農業科技專項計畫;推動農業和農村科技進步;會同有關部門推進農村信息直通車工程建設;指導農業重大科技成果套用示範;指導農業科技園區、產業基地建設的有關工作。
(九)科技服務與管理處。
擬訂科技服務業發展專項規劃和相關政策;擬訂科技成果評價、登記、獎勵、技術保密的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和監督管理技術市場、科技中介組織;承擔科技評估、科技諮詢、技術轉移等科技服務行業管理工作;承擔技術契約認定登記以及科技成果展覽、技術交易會的組織工作;指導全省生產力促進機構工作。
(十)科技交流合作處。
擬訂對外科技合作與交流的政策措施;組織實施政府間及有關國際組織間的科技合作項目;承辦涉港澳台地區科技合作與交流事宜。
(十一)人事處(與機關黨委辦公室合署)。
擬訂和組織實施全省科技管理幹部教育培訓規劃;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離退休人員服務、黨群等工作。
職責調整
(一)取消和調整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制訂技術出口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的職責劃給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
(三)將組織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職責劃給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四)將參與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跨部門、多學科的綜合性項目、引進項目的論證職責逐步交給相關社會組織。
(五)增加牽頭組織實施產學研結合工作的職責。
(六)加強組織實施全省科技重大專項,推進全省創新體系建設的職責。
機構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科學技術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全省科技發展重大布局、優先領域政策性建議,編制和實施全省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實施全省重點基礎研究、套用研究、開發研究等科技規劃,負責統籌協調基礎研究、前沿技術研究、重大社會公益性技術研究及關鍵技術、共性技術研究,牽頭組織經濟社會發展重要領域的重大關鍵技術、共性技術攻關。
(三)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科技重大專項實施中的方案論證、綜合平衡、評估驗收和制定相關配套政策,對科技重大專項實施中的重大調整提出意見。
(四)承擔推進全省創新體系建設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省創新體系建設規劃,擬訂促進全省知識創新、技術創新的政策措施,制定科研條件保障規劃和提出相關政策,推進科技基礎條件平台、實驗室體系和重點科研基地、產業創新平台、重大創新基地建設和科技資源共享,擬訂科技促進企業自主創新的政策措施,會同有關部門認定創新型企業和自主創新產品,推動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建設。
(五)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新技術及其產業化政策,指導高新技術產業化及套用技術的開發與推廣,會同有關部門認定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產品,指導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各類科技示範推廣基地的建設。
(六)牽頭擬訂促進產學研結合的相關政策,組織實施深化產學研合作行動計畫,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科技成果推廣政策,指導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組織相關重大科技成果套用示範。
(七)組織擬訂科技促進農村和社會發展的政策措施,會同有關部門推進全省農村信息直通車工程和專業鎮科技創新示範試點建設,促進以改善民生為重點的農村建設和社會建設。
(八)會同有關部門提出科技體制改革的政策和措施建議、推進科技體制改革工作,審核相關科研機構的組建和調整,培育發展民辦科研機構,最佳化科研機構布局。
(九)擬訂科技服務業發展的政策和規劃,擬訂促進技術市場、科技中介組織發展的政策措施,負責技術市場、科技中介組織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制定科普規劃和政策,負責科技評估管理和科技統計管理,推進民營科技工作,負責廣東國防科技裝備動員相關工作。
(十)負責本部門預算中的科技經費預決算及經費使用的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提出科技投入及最佳化科技資源配置的重大政策和措施建議。
(十一)負責科學技術獎評審的組織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科技人才隊伍建設規劃,提出相關政策建議。
(十二)擬訂科技合作與交流的政策措施,組織實施政府間及有關國際組織間的科技合作項目,承辦涉港澳台地區的科技合作與交流事宜。
(十三)承辦省人民政府和科學技術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直屬單位
廣東科學中心
廣東省測試分析研究所(中國廣州分析測試中心)
廣東省生產力促進中心
廣東省科技情報研究所
廣東省技術經濟研究發展中心
廣東省計算中心
廣東省對外科技交流中心
廣東省科技信息中心
廣東省科技廳機關服務中心
廣東省實驗動物監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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