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淘汰落後水泥生產能力實施方案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東省淘汰落後水泥生產能力實施方案》業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經貿委反映。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廣東省淘汰落後水泥生產能力實施方案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印發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07〕15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做好淘汰落後水泥生產能力有關工作的通知》(發改辦工業〔2007〕447號)精神,確保完成國家下達廣東省“十一五”期間淘汰落後水泥生產能力工作任務,結合廣東省實際,制訂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和原則
(一)工作目標。
加快水泥工業結構調整,確保完成國家下達廣東省“十一五”期間淘汰落後水泥生產能力任務,努力實現全省新型乾法水泥比重達到全國平均水平。
(二)工作原則。
1.政府負責,部門配合。由相關企業所在地政府牽頭負責,各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進淘汰落後水泥生產能力工作。
2.整體實施,穩步推進。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水泥工業產業發展政策》(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50號)等規定,淘汰落後水泥生產能力。同時,依法依規妥善處理淘汰退出企業的職工安置、社會保險等問題,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3.加強監管,依法淘汰。綜合運用經濟、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嚴格執行環保、質量監督、電價、稅收、信貸等政策措施,依法促使落後水泥生產能力退出市場。
二、工作任務
(一)淘汰範圍。
1.堅決取締無生產許可證企業,淘汰土(蛋)窯、普通立窯生產企業。
2.《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關於清理整頓小玻璃廠小水泥廠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9〕49號)下發後列入關閉淘汰範圍而近年來又重新投入生產的水泥生產企業(生產線)。
3.《工商投資領域制止重複建設目錄(第一批)》(原國家經貿委令第14號)施行後未經有關部門批准新建的機立窯。
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制止鋼鐵電解鋁水泥行業盲目投資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3〕103號)印發後,未經有關部門批准擅自對機立窯擴徑改造的水泥生產線。
5.按照《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05年本)》(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40號)規定,窯徑2.2米以下機立窯、窯徑2.5米以下水泥乾法中空窯(生產特種水泥除外)和直徑1.83米以下水泥粉磨設備。
6.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50號文規定,2008年底前淘汰各種規格的乾法中空窯、濕法窯等落後工藝技術裝備,進一步削減機立窯生產能力,有條件的地區要淘汰全部機立窯,並依法關停並轉規模小於20萬噸、環保或水泥質量不達標的企業。結合廣東省實際,珠江三角洲地區及其他有條件的地方在2010年前淘汰全部機立窯等落後水泥生產能力。
7.逐步兌現各地在申報水泥投資項目核准時簽訂的限期等量淘汰落後水泥生產能力承諾書,地處城鎮規劃區、風景名勝區、水源保護區等環境敏感地區內的水泥生產企業要加快淘汰。
(二)淘汰計畫和進度。
根據國家下達廣東省“十一五”期間淘汰落後水泥生產能力3200萬噸的任務,結合廣東省新型乾法水泥比重的實際,“十一五”期間廣東省計畫淘汰落後水泥生產能力3804萬噸(詳見附表)。
各地要根據上述淘汰範圍和本地區淘汰計畫指標,確定具體淘汰關停的水泥生產企業(生產線)名單,並明確企業關閉或生產線拆除的時間。各地可根據本地實際,加快淘汰落後水泥生產能力,增加淘汰落後生產能力總量。
三、工作措施
(一)嚴格執行差別電價政策。對列入淘汰名單的企業(生產線),各地出台的優惠電價措施(包括小水電)一律停止執行,並在取消峰谷電價的基礎上加價0.2元/千瓦時。各級價格、經貿、電監部門及電網企業要加強監督,確保差別電價政策落實到位。對列入淘汰名單、到期拒不關停的企業(生產線),電力供應企業要依法停止供電。
(二)嚴格執行環保政策。嚴格執行國家環保標準,加大執法力度,對列入淘汰名單的企業(生產線)要按時依法吊(注)銷排污許可證;同時,要加大檢查力度,對環保不達標的企業要責令停業整改,拒不整改或經整改仍不達標的,要依法予以關閉。
(三)嚴格新上項目核准程式。省投資主管部門在核准新(擴)建水泥項目時,要支持發展大型新型乾法水泥項目,嚴禁新建、擴建和改建立窯等生產工藝落後的項目;要堅持上大壓小、等量或超量淘汰落後生產能力的原則,對達不到淘汰落後生產能力目標的地區,一律不予核准新(擴)建水泥項目。相關項目已獲核准的,當地政府要加快兌現淘汰落後水泥生產能力的承諾。
(四)加強質量監督。要嚴格按照淘汰落後水泥生產能力計畫,按時依法吊(注)銷關停企業(生產線)的生產許可證;加大對水泥生產企業的抽查力度,對生產質量不達標的要責令停業整改,整改不達標的要依法關閉;堅決取締無證生產的企業。要加大對建築施工現場使用水泥的監督力度,禁止重點建設工程和建築物結構工程使用立窯水泥。
(五)強化稅收監管和信貸管理。按照國家規定取消對屬於落後水泥生產能力的企業所有稅收優惠政策,加大稅收監管力度,規範稅收征管辦法。金融機構對列入淘汰名單的企業不得新增貸款,並收回已投放的貸款。
(六)建立落後水泥生產能力退出激勵機制。一是設立淘汰落後水泥生產能力退出補貼資金,確保該項工作穩妥推進。二是對因淘汰落後水泥生產能力轉產的項目,要優先予以核准或審批,並在省級財政有關專項資金中予以適當傾斜扶持。三是對淘汰落後水泥生產能力需分流安置的職工,按照省的有關規定落實相應的再就業扶持政策。
四、工作分工
各地、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各司其職,密切合作,積極推進全省淘汰落後水泥生產能力工作。各有關部門和單位主要職責分工如下:宣傳部門:指導協調淘汰落後水泥生產能力的輿論引導工作。
發展改革部門:嚴格按照國家和省的產業政策,對全省水泥基本建設投資項目進行核准,提供全省水泥建設項目核准清單和批准檔案(包括項目等量淘汰承諾書),督促各地政府兌現新建水泥項目時“上大壓小、等量淘汰”的承諾,加強對已核准、審批項目的監督。
經貿部門:牽頭組織全省“十一五”期間淘汰落後水泥生產能力工作,統籌協調製訂各項配套措施,制訂《廣東省水泥工業發展專項規劃》,匯總提出年度淘汰落後水泥生產能力計畫建議;草擬省政府與各地級以上市政府簽訂的淘汰落後水泥生產能力責任書;牽頭組織開展全省淘汰落後水泥生產能力工作的督查。嚴格按照國家和省的產業政策對水泥技術改造項目進行審核,並在企業申報水泥產品生產許可證時對其進行產業政策核查。
監察部門:對有關職能部門和各地執行淘汰落後水泥生產能力實施方案工作進行監督,對行政不作為或執行不力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及負責人的責任。
財政部門:落實淘汰落後水泥生產能力相關補貼資金。
勞動保障部門:指導淘汰落後水泥生產能力涉及的人員安置、經濟補償、社會保險、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等工作。
國土資源部門:負責淘汰落後水泥生產能力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和用途變更等工作,查處違規使用土地行為;做好石灰石礦山專項整治工作,堅決取締無證開採的礦山企業,關停不規範開採的小礦山。
建設部門:加大對建築施工現場水泥準入的監督力度,禁止立窯水泥進入高速公路、機場、港口、橋樑、涵洞、大中型水壩、隧道、水閘等重點工程和建築物結構工程,禁止商品混凝土攪拌站使用立窯水泥。
稅務部門:加強對水泥生產企業的稅務監管。
環保部門:嚴格執行國家環保法律、法規和標準,加大執法力度。加強對推進水泥生產企業安裝廢氣排放連續自動監測裝置工作的指導和監督。依法查處排放不達標的企業;按時依法吊(注)銷列入淘汰名單企業(生產線)的排污許可證。嚴格按照國家和省有關產業政策進行水泥生產項目環評審批和竣工環保驗收;對未能兌現淘汰落後水泥生產能力承諾地區的相關項目不予項目竣工環保驗收。
物價部門:督促落實落後水泥生產能力企業用電差別電價政策;會同經貿部門把立窯、濕法窯等落後水泥生產能力的企業按限制類、淘汰類列入實行差別電價的名單。
工商部門:對不符合企業設立前置條件的水泥生產企業,不予辦理工商登記;對列入淘汰名單的企業,依法吊(注)銷營業執照或取消相關經營範圍。
質監部門:嚴格把好水泥市場準入關,依法取締無證生產水泥的企業。對不符合產業政策和水泥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要求的企業、列入淘汰名單的企業、違規新增立窯未拆除的企業,一律不予受理換(發)生產許可證申請。對新建和技術改造水泥項目,必須經當地地級以上市政府確認已兌現等量淘汰落後水泥生產能力的承諾後,方可受理企業水泥生產許可證的申請。
信訪部門:處理與淘汰落後水泥生產能力有關的上訪事件。
電監部門:督促檢查差別電價政策落實情況及對列入淘汰名單企業依法停止供電情況。
電網企業:按照省政府有關規定執行差別電價政策,對列入淘汰名單企業依法實施停止供電措施。
廣東銀監局、人行廣州分行:監督對落後水泥生產能力企業的融資控制政策落實情況,做好貸款收回監管工作。
省水泥協會:提供全省現有水泥生產企業情況、有關信息及技術諮詢。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責任任務。為切實加強對廣東省淘汰落後水泥生產能力工作的領導,省成立淘汰落後水泥生產能力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全省淘汰落後水泥生產能力工作中遇到的問題,確保工作順利開展。各有關地級以上市政府要對本地淘汰落後水泥生產能力工作負總責,認真按照國家和省的統一部署,建立健全工作機制,認真研究制訂具體實施方案,按規定向社會公布本地區淘汰落後水泥生產能力企業(生產線)名單及依法對淘汰企業吊(注)銷生產許可證和排污許可證的情況,採取有力措施,切實加快推進淘汰落後水泥生產能力工作。
(二)加強檢查督促,及時報告進度。各有關地級以上市政府要與省政府簽訂淘汰落後水泥生產能力責任書,明確淘汰落後水泥生產能力的目標和進度要求,落實工作責任。各有關部門要加強檢查督促,對不按規定時間關停的水泥生產企業(生產線),要依法責令關停;對弄虛作假、逃避關停的水泥生產企業,要依法責令關停,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各有關地級以上市政府要在2008年2月底前將淘汰關停的水泥生產企業(生產線)名單、企業關閉或設備拆除時間報省經貿委。在淘汰落後水泥生產能力任務完成前,各有關地級以上市政府要在每年7月15日前將上半年淘汰落後水泥生產能力計畫執行情況,每年12月31日前將本年度淘汰落後水泥生產能力情況、下一年度工作計畫報省經貿委,由省經貿委匯總上報省政府。
(三)加強輿論引導,做好善後工作。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大力宣傳淘汰落後水泥生產能力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宣傳國家和省的有關政策,為做好淘汰落後水泥生產能力工作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要組織、指導本地關停企業切實做好職工安置、債務處理及土地使用權轉讓或用途變更等工作,做好企業業主和員工的思想工作,及時化解各種社會矛盾,防止出現過激行為和群體性事件,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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