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殘疾人服務業協會

廣東省殘疾人服務業協會

第十一條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成立大會

2010年11月30日,廣東省殘疾人服務業協會成立大會在廣州召開,來自各地的首屆會員、代表近110人參加了會議。會議表決通過了協會章程、選舉辦法、會費管理辦法,選舉了理事、常務理事,選舉宋卓平任會長,梁左宜、李先鋒任副會長。省殘聯副理事長張永安、省民間組織管理局處長徐祖平出席了會議。

會上,省殘聯組聯部部長陳土新代表籌備小組介紹協會發起籌備情況。他說,成立服務業協會是為了發展殘疾人事業,滿足廣大殘疾人不斷增長的服務需求,因此在充分調研分析的基礎上,發起人成立了協會籌備工作小組,進行各項籌建工作。 2010年6月30日,省民政廳批准籌備成立“廣東省殘疾人服務業協會”。目前,有50個單位會員和70個個人會員,共120個成為廣東省殘疾人服務業協會正式會員。徐祖平處長代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作講話,他對廣東省殘疾人服務業協會成立程式規範、要求嚴格,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表示了肯定。他要求協會要依法依規辦會,辦成有特色的協會;要遵循服務的宗旨,做好服務工作,協助政府發揮行業管理作用;協會要不斷發展壯大會員隊伍,促進我省殘疾人服務業發展。
張永安副理事長代表業務指導單位對廣東省殘疾人服務業協會的成立表示熱烈祝賀。他指出,我省殘疾人服務業的發展與廣大殘疾人的服務需求之間仍存在較大差距,為廣大殘疾人服務還沒有真正廣泛開展起來。成立殘疾人服務業協會是貫徹落實省委檔案要求,大力發展殘疾人服務業,加快殘疾人服務體系建設的需要。省殘聯對殘疾人服務業協會的成立寄以厚望,希望新成立的殘疾人服務業協會積極協助政府有關部門,承擔起推動行業發展的重要作用,使行業充滿生機和活力,為開創我省殘疾人服務業新局面作出新的貢獻。

新當選的會長宋卓平作了簡短發言,分析了我省殘疾人服務業發展的現狀。他舉例指出,廣州與香港人口結構等各方面都非常相似,但香港為殘疾人服務的組織、機構有3000多家,而廣州只有200多家,香港是廣州的10倍,我省經濟欠發達地區的殘疾人服務組織才剛剛起步。所以,發展殘疾人服務業任重道遠。當前,殘疾人服務業的發展正迎來一個大好機遇,從中央7號文、省委9號文到“十二五”規劃都明確提出要發展殘疾人服務業,下一步還將陸續出台配套的政策措施。希望大家抓住機遇,切實做好殘疾人服務工作,推動服務業發展。宋會長表示,感謝大家對他的信任,他一定會盡職盡力做好本職工作,為大家服務好,共同推動我省殘疾人服務業的發展。

廣東省殘疾人服務業協會章程(草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廣東省殘疾人服務業協會, 英文譯名為Guangdong Service Association For Peoples with Disabilities(縮寫:GSAPD)。
第二條 廣東省殘疾人服務業協會,是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組建,由從事殘疾預防與殘疾人的醫療、康復、教育、培訓、就業、托養、文化、娛樂和法律援助、無障礙環境等服務項目的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社會團體以及相關的管理人員和該領域的專家學者等自願參加組成,實行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門、跨所有制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法人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弘揚人道主義精神,推動我省和諧社會建設。把我省涉及殘疾人服務的有關組織、機構專業人士聯合起來,形成一股促進殘疾人服務業健康發展的力量,使我省殘疾人服務業的發展能夠滿足殘疾人日益增長的各種需求;接受政府授權或委託,從事行業管理,加強殘疾人服務業標準化體系建設,規範殘疾人服務業從業機構的業務活動;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從業機構和人員的呼聲,維護殘疾人服務機構的合法權益,從而起到協調、督促、規範、維護殘疾人服務業市場秩序的作用,推進殘疾人服務業機構健康有序的發展。
第四條 本會業務主管單位是廣東省殘疾人聯合會,登記管理機關是廣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本會接受廣東省殘疾人聯合會和廣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的業務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 本會常設機構辦公地點:廣州市東風東路錢路頭直街2號大樓三樓318、319號房。

第二章 任務、業務範圍和活動原則

第六條 本會的任務:
宣傳貫徹國家有關殘疾人服務業發展的方針、政策,協助政府做好殘疾人服務業的管理,促進殘疾人服務業的發展,對關係殘疾人服務業行業發展的政策、法律法規制訂及實施進行研討,提出有關建議。促進殘疾人服務業行業自律、行業協調、開展行業服務,代表協會成員向政府部門反映殘疾人服務業機構的意見和建議,成為政府與殘疾人服務業機構溝通聯繫的橋樑。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1)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制定殘疾人服務業行業管理政策和服務標準;
(2)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對殘疾人服務業機構進行資格認定、服務考核;
(3)推動建立基本的殘疾人服務業行業規範和服務標準,引導規範殘疾人服務行業市場秩序;
(4)研發殘疾人急需的服務項目;
(5)推動建立並負責管理殘疾人服務業誠信管理平台;
(6)組織評定示範性殘疾人服務業機構,組織開展服務等級評定,促進殘疾人服務業機構加強自律。
(7)為殘疾人服務業機構及社會有關機構提供行業服務、專業培訓、推介諮詢、信息交流等相關服務;
(8)開展促進行業業務水平提高和服務規範化的技能比賽;
(9)開展殘疾人服務業機構評比表彰活動,促進行業自律,推動殘疾人服務業機構樹立良好的社會形象;
(10)組織考察調研活動,開展殘疾人服務業發展國內外 、省內外調研活動;
(11)收集殘疾人服務業從業機構意見,代表殘疾人服務業從業機構向政府反映影響和阻礙行業發展的問題,維護從業機構合法權益。
(12)承擔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有關殘疾人服務業的其他事宜。
第八條 本會活動原則:
(一)本會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遵守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遵守行業職業道德;
(二)本會開展活動遵循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其他單位和個人利益的原則;
(三)本會不以協會名義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
(四)本會遵循民主辦會、自主辦會的原則開展活動,做到人員自聘、經費自籌、工作自主。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一)單位會員:全省各地具備資質的,從事與殘疾人特殊教育、醫療康復、康復訓練、殘疾評測評估、托養安養、住宿服務、日間照料、中途宿舍、職業康復與培訓、工療農療、社區支援、家庭康復養護、居家服務、職業能力評估、就業指導、職業介紹、法律服務、文化康樂、心理輔導、輔具研製與適配、無障礙交通與信息服務等服務項目相關的企業、事業單位、團體,不分隸屬關係和所有制性質,凡擁護本會章程,均可自願申請入會,成為本會的單位會員。
(二)個人會員:為從事、關心和支持殘疾人服務業的個人和殘疾人工作者、政府有關部門工作人員,以及其他有志於殘疾人服務業的個人。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會;
(三)在本會的業務工作領域內有一定的影響。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及有關證明檔案;
(二) 經理事會審議批准;
(三) 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本會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的權利;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三條 會員應當履行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服從行規行約,維護行業利益;
(二)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支持並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三)按規定按時交納會費;
(四)主動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信息和報表。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辦理有關手續,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繳納會費或無故不參加本會活動達二次以上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本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討論決定,視情況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或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六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廣東省殘疾人聯合會審查同意,並經廣東省社團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九條 本會設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和理事等成員組成。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
(三)籌備和召開會員大會,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五)決定設立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和專業委員會;
(六)決定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和專業委員會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和免職;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根據會長的提名,決定秘書長、副秘書長人選的聘免;
(九)制定本會的工作方法和任務目標;
(十)提出修改本會章程議案,檢查督促章程的實施;
(十一)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二)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可隨時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行業內有較大影響,辦事公正,有奉獻精神;
(二)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分;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任期5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理事會、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報廣東省殘疾人聯合會審查同意,並經廣東省社團管理局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個人信用良好。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六條 本會秘書處是理事會的日常辦事機構。在理事會的領導下,由秘書長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其任職條件參照第二十二條。秘書處的工作人員應當是專職人員。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和專業委員會開展工作;
(三)提名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和專業委員會的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和辭退;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會費;
(二)社會組織和個人捐贈;
(三)承辦政府部門委託事項獲得的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廣東省殘疾人聯合會作為出資人,提供啟動經費20萬元。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民間非營利組織財會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若是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本會公布。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會換屆和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聘請專業審計事務所審計,並作出審計報告。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四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後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五條 修改後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經廣東省殘疾人聯合會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廣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核准並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六條 本會因完成協會章程規定的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七條 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廣東省殘疾人聯合會、廣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審查同意。
第三十八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工作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九條 本會經廣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 在廣東省殘疾人聯合會、廣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經 年 月 日第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自廣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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