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 各級成本調查機構負責承擔本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定價許可權內商品和服務價格的成本監審工作,也可接受上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委託或下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請求對相關經營者的成本實施監審。
委託下級價格主管部門成本調查機構開展的成本監審項目,委託人應出具正式的書面委託書,並按照“誰委託、誰負責”的原則,加強對監審全過程的指導、督查。
對被委託人提交的成本監審報告,應採取預審、抽審等方式對其進行審查,確保監審質量。
請求上級價格主管部門實施監審的成本項目,請求人應出具正式的書面申請,同時應負責做好協調配合工作。
第四條 成本監審實行內部持證上崗制度。從事成本監審的工作人員,必須取得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統一頒發的監審人員上崗資格證書。
第五條 列入《廣東省物價局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目錄》的商品和服務項目,執行全國統一的定價成本監審辦法;暫未出台全國統一的定價成本監審辦法的項目,應執行全省統一的定價成本監審辦法。
第六條 實施成本監審應當制定完整可行的成本監審工作方案。工作方案應包括日程安排、監審的內容、監審步驟、工作組人員及分工、所需材料、經費預算等。
第七條 實施定調價成本監審應當執行以下工作程式:
(一)初審:對經營者報送的成本資料進行初步審查。資料不完整或資料內容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要求經營者按規定補充提供有關資料。
(二)下達成本監審通知書:對初審合格的經營者下達監審通知書。
(三)審核:成本調查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商品和服務定價成本監審辦法對經營者報送的成本資料及有關調查表進行審核。
(四)實地監審:成本調查機構應當對經營者會計報表、會計賬簿、原始憑證、實物以及其他與成本相關的財務會計資料等進行實地審核、取證。
(五)反饋意見:成本調查機構應及時將成本核增核減意見及理由書面告知經營者。
經營者對成本核增核減意見有異議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向成本調查機構提出書面意見及理由,並同時附送相關政策依據;成本調查機構應視其具體情況決定是否複審或作出其他相應的處理意見。異議處理規定如下:
1. 由成本調查機構會同有關業務處(科)室提出解決方案,並應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覆核意見。
2. 經營者對覆核意見仍有異議時,由省級成本調查機構實施監審的,報請分管局領導決定;由市、縣(區)一級成本調查機構實施監審的,可報請本級物價部門分管領導決定或上一級成本調查機構進行協調。
3. 上述程式仍未解決的重大問題,由省級成本調查機構實施監審的,報請省物價局價審委員會作最終裁定;由市、縣(區)一級成本調查機構實施監審的,報本級物價部門價審委員會作最終裁定或報上一級成本調查機構實施重審。
(六)出具成本監審報告書。
第八條 定期成本監審工作程式一般應包括:下達監審通知書、初審、審核、實地監審、核定單個經營者的成本、核算定價成本、出具監審報告書。
第九條 實施定調價監審的商品和服務項目,各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依據定價許可權向相關經營者下達監審通知書;實施定期監審的商品和服務項目,由省價格成本調查隊負責統一組織實施,各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根據監審許可權向相關經營者直接下達成本監審通知書。
第十條 成本監審通知書應註明成本監審對象、監審的具體商品和服務項目名稱、實施日期、經營者需提供的詳細資訊等。
第十一條 經營者在收到成本監審通知書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按規定向成本調查機構提交有關成本監審所需資料,並對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負責。
經營者無正當理由拒絕、遲延提供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改正,並予以通報批評;逾期不改正的,應不予實施成本監審或中止實施當次成本監審,直至其改正為止。
第十二條 成本監審實行項目負責制。各級成本調查機構應在向經營者下達成本監審通知書的同時,成立以項目負責人為組長的成本監審工作組。工作組負責擬定監審工作方案、具體實施成本監審和起草成本監審報告等。
第十三條 成本監審工作組應由兩名以上具有成本監審資質的工作人員組成。必要時可邀請相關技術、經濟、財會等方面的專家參與監審工作。與經營者有直接或間接利害關係的,應予以迴避。
第十四條 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應建立成本監審檔案管理制度,經營者提交的成本資料和實地監審取得的有關資料,應妥善保管和歸檔,不得用於成本監審以外的其他目的,不得故意泄露經營者的商業秘密。
第十五條 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應建立成本監審責任追究制度,對違反本規程實施成本監審的,由上級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況嚴重的通報批評。對造成重大影響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人員,依法給予或者提請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六條 成本監審實行監審報告備案制度。成本調查機構出具的成本監審報告書,在提交同級價格主管部門的同時,要報上一級成本調查機構備案。
第十七條 成本監審實行全省統一的格式文書。
第十八條 本規程由廣東省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規程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15種成本監審格式文書(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