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切實搞好女職工勞動保護,根據國務院頒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範圍內一切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全民、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獨資企業、鄉鎮企業、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業戶的女職工(包括固定工、契約制工、臨時工、計畫外用工)。
第三條
女職工在懷孕、產假、哺乳期間,所在單位不得解除或終止勞動契約,並保證其獲得基本工資的權利。
第四條
女職工在月經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裝卸、搬運等重體力勞動及高空、低溫、冷水、野外作業。
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婚前檢查,應算作勞動時間。
第五條
女職工在懷孕和產假期間,所在單位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對從事繁重體力勞動、有毒有害作業或從事其他容易引起流產、早產、畸胎的特殊工種作業的女職工,應暫時調換工種或酌情減輕工作量。
(二)有五名以上懷孕女職工的單位,有條件的應設立孕婦休息室。女職工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每天享受工間休息一小時,算作勞動時間,並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加班加點;從事立位作業的女職工,其工作場所應設工間休息座位。
(三)準予定期做產前檢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的應算作勞動時間。
(四)在本單位的醫療機構或指定的機構進行產前檢查和分娩時,其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所在單位應全部負擔。費用由原醫療經費渠道開支。
(五)產假期間照發工資,不影響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
第六條
女職工產假為九十八天,其中產前休假十五天。生育時遇有難產的(如剖腹產、Ⅲ度會陰破裂者),可增加產假三十天。屬於執行計畫生育政策的,按《廣東省計畫生育條例》有關規定增加產假。
第七條
女職工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的,應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產假;懷孕四個月以上(含四個月)流產的,給予四十二天產假。
第八條
女職工假期滿後,若有實際困難,經本人申請,領導批准的,可請哺乳假至嬰兒一周歲。哺乳假期間,所在單位應按不低於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發給工資。
第九條
女職工產假期滿上班,應允許有一至兩周的適應時間,使其逐漸恢復原勞動定額。因身體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經過醫務部門證明後,其超過產假期間的待遇,按照職工患病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有未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在哺乳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和加班加點。
第十一條
女職工因更年期綜合症不能適應原工作時,所在單位應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減輕其勞動量或暫時安排其他適宜的工作。
第十二條
女職工較多的單位應積極籌集資金,逐步建立和完善女職工衛生保健以及託兒所、幼稚園等設施。
企業、事業單位新建、擴建、改建生產工作用房時,要嚴格按《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的要求,設計、裝備女工保護設施。
第十三條
女職工勞動保護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應按照國務院頒布的《女工職勞動保護規定》和《廣東省勞動安全衛生監察辦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女職工違反計畫生育法規的,應按照《廣東省計畫生育條例》有關規定處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十五條
各級勞動部門負責對本辦法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各級衛生部門和工會、婦聯組織有權對本辦法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1987年7月20日省衛生廳、勞動局、總工會、婦聯頒發的粵衛〔1987〕第414號《廣東省貫徹〈女職工保健工作暫行規定〉的補充意見》同時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