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司法廳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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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設立廣東省司法廳,為省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職能轉變

(一)取消的職責。
1.取消指導、監督勞動教養的執行工作。
2.取消法律援助機構專、兼職律師年審。
3.取消組織對律師、律師事務所執業的專項檢查或專項考核工作。
4.取消辦理全省律師、公證員高級職稱評審,地市司法局委託的中級職稱評審,外省委託的律師、公證員評審工作。
5.根據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要求需要取消的其他職責。
(二)下放地級以上市及順德區司法行政部門的職責。
1.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舉報、投訴的司法鑑定機構違法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2.監督檢查司法鑑定機構執法情況。
3.監督檢查司法鑑定人執業情況。
4.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舉報、投訴的司法鑑定人違法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5.根據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要求需要下放的其他職責。
(三)委託的職責。
1.將涉及廣州南沙、深圳前海、珠海橫琴新區的外國律師事務所駐粵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註銷初審委託轄區管委會實施。
2.將涉及廣州南沙、深圳前海、珠海橫琴新區的實施外國、香港、澳門律師事務所駐粵代表機構及其代表的年度檢驗和註冊委託轄區管委會實施。
(四)加強的職責。
1.指導、監督司法行政系統強制隔離戒毒和戒毒康復工作。
2.指導、監督公共法律服務工作。
3.負責人民監督員的選任管理工作。
4.指導、監督、管理社區矯正工作,完善社區矯正工作標準和規範化建設指引;加強社區矯正信息化管理系統建設,推進社區矯正社會化建設。
5.推進律師、公證員、司法鑑定人員從業行為監管方式創新,健全監管標準和信用等制度體系,加強職業道德建設和事中事後監管。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中央和省有關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起草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全省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指導、監督刑罰執行、罪犯改造、監獄管理、社區矯正工作。
(三)指導、監督司法行政系統強制隔離戒毒和戒毒康復工作。
(四)指導、監督司法行政系統有關防範和處理邪教問題工作。
(五)負責法治宣傳、普及法律常識及司法行政對外交流工作。
(六)指導、監督律師工作、公證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依法負責律師、公證相關管理工作。
(七)指導、監督、管理全省法律援助工作。
(八)指導、監督司法所建設、社區矯正、基層法律服務、安置幫教和公共法律服務工作。指導人民調解工作。
(九)組織實施全省國家司法考試工作。
(十)依法負責全省面向社會的司法鑑定人和司法鑑定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負責辦理經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審核合格的所屬鑑定機構和鑑定人備案登記工作。
(十一)負責人民監督員的選任管理、仲裁委員會登記工作。
(十二)負責全省司法行政系統槍枝、彈藥、警用和特種車輛及警服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司法行政系統的計畫財務工作,按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省直監獄、戒毒基層單位領導幹部的經濟責任審計及有關專項審計工作。
(十三)指導全省司法行政系統的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組織、指導司法行政系統的警務管理和警務督察工作,協助管理地級以上市司法行政機關的領導班子。
(十四)承辦省委、省政府和法務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司法廳設11個處室和政治部: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保密、統計、督辦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信訪、新聞宣傳、政務信息、政務公開、對外交流等工作;起草、審核綜合性文稿;組織擬訂全省司法行政中長期規劃及年度工作計畫;指導、監督、管理全省司法行政系統信息化工作;指導、協調司法行政系統應急、維穩、突發事件處置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省司法廳防範和處理邪教問題辦公室)。
組織起草、審核司法行政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性檔案並組織實施;參與有關立法工作;指導司法行政系統的法制建設,指導、監督司法行政系統執法檢查工作;承辦有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處罰和國家賠償工作;承擔仲裁機構的登記和行政監管工作;負責人民監督員的選任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司法行政系統防範和處理邪教問題工作;協調、聯絡監獄和戒毒工作。
(三)法制宣傳處。
指導、監督法治宣傳教育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貫徹執行;擬訂法治宣傳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識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法治宣傳教育、依法治理工作,組織開展法治創建、法治文化活動;擬訂法治宣傳教育工作標準,引導法律服務工作者、專業社工及志願者參與法治宣傳教育;創新法治宣傳教育形式,建立新媒體普法工作機制,健全媒體公益普法制度。
(四)司法鑑定管理處。
負責面向社會的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的登記管理;辦理經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審核合格的所屬鑑定機構和鑑定人的備案登記;指導、監督面向社會的司法鑑定機構資質管理監督和質量管理;監督、指導司法鑑定行業協會及專業委員會依法開展工作。
(五)律師工作管理處。
承擔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的許可,律師事務所、律師的監督、管理工作;擬訂我省與港澳台律師業交流、合作政策,承擔境外律師事務所駐粵代表機構、內地與港澳律師事務所聯營的審核、管理;組織開展專項法律服務工作,指導全省一村(社區)一法律顧問工作;指導律師行業黨建和律師協會工作。
(六)公證工作管理處(省國家司法考試辦公室)。
依法承擔公證機構設立、公證員執業審核工作;監督管理公證機構和公證員執業活動;承辦公證投訴、申訴案件的答覆工作;指導公證協會工作;承擔全省國家司法考試的組織實施工作;承擔國家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審核相關工作,負責對取得資格證書人員的檔案管理;參與指導面向社會的法學教育和本系統高等職業教育工作。
(七)基層工作指導處。
指導、監督司法所、基層法律服務和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指導人民調解工作;指導、監督刑滿釋放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會同人民法院指導人民陪審員工作;指導人民調解協會工作;指導、監督公共法律服務標準化建設,協調各類別公共法律服務的推進和實施。
(八)計財裝備處。
組織擬訂省級司法行政系統專項經費和裝備的年度計畫;指導、監督本系統業務經費的使用;負責機關、直屬單位的財務和基建投資管理;負責司法行政系統的槍枝、彈藥、警用和特種車輛及警服的管理工作;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內部審計工作,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對省直監獄、戒毒基層單位領導幹部進行任中、離任經濟責任及專項審計。
(九)社區矯正管理局。
指導、檢查社區矯正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工作;擬訂全省社區矯正發展規劃和工作規範;指導、監督全省社區矯正刑罰執行和管理教育工作;指導社區矯正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志願者及其他社會力量參與社區矯正工作;組織指導社區矯正宣傳、培訓和理論研究工作;組織處置社區服刑人員重大突發性事件。
政治部轄人事警務處、組織教育處。
(十)人事警務處(與離退休人員服務處合署)。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人事、機構編制和勞動工資管理工作;辦理廳管理部門機關的內設機構正、副處級幹部以及省直監獄、戒毒基層單位正處級幹部的任免和調配工作;對協管幹部進行考核並提出任免和交流意見;指導司法行政系統人事管理工作;承擔司法行政系統警務管理工作;指導司法行政系統警體訓練工作;組織、指導司法行政系統警務督察工作;負責廳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服務工作。
(十一)組織教育處(與直屬機關黨委辦公室合署)。
指導全省司法行政系統黨的建設、隊伍建設、宣傳教育、思想作風建設;負責機關、直屬單位幹部和廳管理部門機關的內設機構正、副處級幹部以及省直監獄、戒毒基層單位正處級幹部的教育培訓工作;監督、管理全省司法行政系統立功創模、表彰獎勵工作;負責廳機關和指導駐穗直屬單位黨群工作;組織開展本系統扶貧和援疆援藏工作。

人員編制

省司法廳機關政法專項編制158名。其中廳級領導職數:廳長1名、副廳長4名,政治部主任1名;正處級領導職數16名(含政治部副主任2名、直屬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30名。

其他事項

(一)廣東省法律援助局為省司法廳直屬行政單位,正處級。主要職責:組織擬訂全省法律援助發展規劃和工作規範;承擔法律援助機構、法律援助工作人員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社會組織和志願者開展法律援助工作;協調、組織辦理跨省、跨地區的法律援助事務。核定政法專項編制26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
(二)省司法廳管理省監獄管理局、省戒毒管理局。省司法廳與省監獄管理局、省戒毒管理局(以下稱兩局)有關職責關係:1.兩局可直接向上級領導機關請示、報告工作,但須同時報告省司法廳,重大事項要事先報告。2.兩局機關內設機構正、副處級幹部以及省直監獄、戒毒基層單位正處級幹部由省司法廳任免和調配。3.兩局的財務、基建和國有資產管理等相對獨立,重大事項須及時請示、報告省司法廳。
(三)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附則

本規定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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