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加強生產性建設工程項目勞動安全衛生防護措施管理辦法

註:本法規已於2006年3月28日失效

(1993年1月14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發布)

第一條 為了加強生產性建設工程項目勞動安全衛生防護措施的管理,確保工程項目符合勞動安全衛生的要求,保障勞動者的安全與健康,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及《廣東省勞動安全衛生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全民所有制企業、鄉鎮以上(包括鄉、鎮)集體所有制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建設單位)的新建、改建(包括革新、挖潛、改造)和擴建的生產性建設工程項目(以下簡稱工程項目)。

第三條 工程項目的勞動安全衛生防護措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並經勞動、衛生部門審查同意,否則不準施工和投產使用。

第四條 對工程項目進行可行性論證的單位,必須同時對工程項目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作出論證和評價。並請勞動、衛生部門參加會議。

第五條 編制或審批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單位必須編制或審批勞動安全衛生技術措施和設施,所需投資,應納入項目總投資。

第六條 設計單位在編制初步設計檔案時,應同時編制《勞動安全衛生專篇》(見附屬檔案一),在設計時,應嚴格執行現有的勞動安全衛生法規和技術標準,充分考慮勞動安全與預防職業性危害的要求,同時設計勞動安全衛生防護措施。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對承擔工程項目的設計、施工的單位提出具體的要求,確保工程項目的設計、施工符合本規定的要求,並負責提供必要的資料和條件。

第八條 初步設計會審前十五天,建設單位必須將擬建工程項目的勞動安全衛生評價報告書和初步設計檔案,包括《勞動安全衛生專篇》、《工程項目勞動安全衛生初步設計審批表(見附屬檔案二)》及有關圖紙、資料報送勞動、衛生部門審查,並在初步設計會審時通知上述部門參加。負責審批項目初步設計的部門應根據勞動、衛生部門的意見進行綜合審批。

未經勞動、衛生部門審查有關勞動、衛生防護措施的建設項目,不得進行施工。

第九條 因特殊原因不組織初步設計會審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以下簡稱三資企業)必須在設備安裝前十天將《勞動安全衛生專篇》、《工程項目勞動安全衛生初步設計審批表》及有關圖紙、資料報送勞動、衛生部門審查,並認真落實勞動、衛生部門的審查意見。未經上述部門審查同意的項目(企業),不得進行施工(安裝)。

第十條 在技術設計和施工圖設計時,設計單位必須根據初步設計中的要求和勞動、衛生部門的審查意見充實和完善勞動安全衛生措施和內容。

第十一條 經審查同意的涉及到勞動安全衛生問題的設計方案,如有變動,必須徵得勞動、衛生部門同意。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必須嚴格按施工圖和設計要求施工,確保全全衛生防護措施與主體工程同時施工,並保證工程質量。

第十三條 在對生產設備進行調試時,必須同時對勞動安全衛生措施進行調試和考核,對其效果作出評價。在人員培訓時要有勞動安全衛生的內容。應制定完整的勞動安全衛生方面的規章制度。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在項目竣工驗收前,應通知勞動、衛生部門進行檢測與評價。

第十五條 工程項目驗收前二十天,建設單位必須將試生產中勞動安全衛生設備運行情況、措施效果、檢測數據、存在問題及今後採取的措施等寫出專題報告,連同《工程項目勞動安全衛生驗收審批表》(見附屬檔案三),報送勞動、衛生部門審查。

經驗收合格後,方可正式投入生產或使用。

第十六條 因特殊情況不組織竣工驗收的三資企業,必須在設備安裝完運行後的一個月內將生產中勞動安全衛生設備的運行情況、措施效果、存在問題及今後採取的措施等寫出專題報告,連同《工程項目勞動安全衛生驗收審批表》報送勞動、衛生部門,接受勞動、衛生部門的驗收審查,並認真落實勞動、衛生部門的審查意見。未經上述部門驗收的項目(企業)不得投產使用。

第十七條 對工程項目勞動安全衛生防護措施三同時的實施,按職責分工和分級管理的原則,由勞動、衛生部門履行國家監察職權。

(一)省和中央駐粵單位組織的工程項目由省勞動、衛生部門負責,或由上述部門委託工程項目所在地的有關部門負責。

(二)各市、縣有關部門組織的工程項目由同級勞動、衛生部門負責。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的經濟管理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應將本部門工程項目的年度計畫及時抄送同級勞動、衛生部門。

第十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必須在職責範圍內認真貫徹執行本辦法。

各級勞動、衛生部門應嚴格按勞動安全衛生標準和法規對勞動安全衛生防護措施進行設計審查和驗收,對建設單位報送審查的建設工程項目勞動安全衛生評價報告書、初步設計檔案及驗收專題報告,勞動、衛生部門應在收到報告之日起二十天內審查完畢並作明確答覆。逾期未答覆的,視為同意。

第二十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根據第十八條的分級管理原則,由勞動、衛生部門按《廣東省勞動安全衛生監察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一條 鄉鎮以下企業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一九八三年十一月十五日頒發的《關於加強工程項目安全衛生設施建設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一 《勞動安全衛生專篇》編寫提要

一、設計依據

1、國家、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

2、採用的主要技術規範、規程、標準。

二、工程概述

1、改建、擴建前的勞動安全與勞動衛生概況。

2、主要工藝、原料、半成品、設備及主要危害概述。

三、建築及場地布置

1、根據氣象、地質、雷電、暴雨、洪水、地震等情況預測主要危害因素及防範措施。

2、建廠四鄰情況對本廠勞動安全衛生的影響及防範措施。

3、工廠總體布置中對諸如鍋爐房、氧氣站乙炔站等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倉庫對全廠職業安全衛生的影響及防範措施。

4、總圖設計中建築物的安全距離、採光、通風等情況,主要有害氣體與主要風向的關係。

5、輔助用室(包括救護室、醫療室、浴室、更衣室、休息室、女工衛生室)的設定情況。

四、生產過程危害因素分析

1、生產過程中使用和產生的主要有毒有害物質的名稱、數量及主要危害。

2、生產過程中高溫、高壓、易燃、易爆、高頻輻射、振動、噪聲等有害作業的部位和程度。

3、生產過程中危害因素較大的設備的種類、型號及數量。

五、勞動安全衛生設計中採用的主要防範措施

1、對第四點中各種危害採用的防範措施及應急措施。

2、生產過程中緊急停機、事故處理的保護措施。

3、改善重體力勞動強度方面的措施。

六、預期效果及評價

對上述第五點各種措施的評價及預料效果。

七、工程的總投資及勞動安全衛生措施所需的費用。

八、存在問題及建議。

附屬檔案二:工程項目勞動安全衛生初步設計審批表(略)

附屬檔案三:工程項目勞動安全衛生驗收審批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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