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公安廳關於進一步明確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戶口遷移有關問題的通知

一、農業性質的戶口遷移 二、未註明戶口性質的戶口遷移 三、改派的戶口遷移

各市、縣公安局戶政(人口管理)處、科、股:
近年來,隨著戶籍制度和普通高等學校(含成人高校普通班)畢業生(含研究生、專升本插班生)就業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化,各地在辦理畢業生的戶口遷移工作中遇到一些問題。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2]19號)和省公安廳治安管理局《關於重申普通高等學校、普通中等專業學校(含技校)學生辦理戶口若干問題的通知》(廣公(治)字[2004]265號)等有關規定,現就辦理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戶口遷移的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農業性質的戶口遷移
學生入校時未辦理戶口“農轉非”的,畢業後要求將戶口從原籍遷往工作單位所在地,戶口遷出地公安戶政部門應在辦理戶口遷移的同時,將“農業”性質戶口變更為“非農業”性質戶口遷出。除收取戶口遷移證工本費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二、未註明戶口性質的戶口遷移
對未註明戶口性質的戶口遷移,戶口遷入地公安戶政部門應視為“非農業”性質戶口辦理。
三、改派的戶口遷移
畢業生因畢業分配辦理了落戶手續,在畢業兩年內又改派到其他地方工作的,已落戶地公安戶政部門憑省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簽發的改派證明簽發戶口遷移證,將戶口遷往改派的工作單位所在地。
四、隨同孩子的戶口一併從學校遷往工作單位所在地的,戶口遷入地公安戶政部門應給予大人和孩子一起辦理入戶。
各地在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告我局戶政處。 
廣東省公安廳治安管理局
二OO七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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