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廳要求
廣東省公安廳關於加強部分場所消防設計和安全防範的若干意見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廣東省公安廳2014年1月10日以粵公通字〔2014〕13號發布 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為認真貫徹《國務院關於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意見》(國發〔2011〕46號)和《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實施意見》(粵府〔2012〕114號)精神,深刻吸取近年來省內外發生的火災事故教訓,填補國家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空白,切實解決我省經濟社會發展過程中消防安全方面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現就加強部分場所消防設計和安全防範提出若干要求。其中第一至十條適用於新建建築(場所)的消防監督管理,第十一、十二條適用於已建建築(場所)的消防監督管理,第十三條適用於展覽建築布展設計的消防監督管理。
商業建築
一、關於大中型商業建築
在任一樓層建築面積大於等於5000平方米或總建築面積大於等於15000平方米的商業建築中:
1.當相鄰防火分區分別設有不少於2個獨立的安全出口,並符合雙向疏散的要求時,設定在相鄰防火分區間的其他疏散樓梯可以合用,如為防煙樓梯間時,應分別設定前室,通向前室及疏散樓梯間的門均應採用甲級防火門,該樓梯間計入各自防火分區的安全出口寬度應按樓梯間梯段的1/2淨寬度、樓梯間門的1/2淨寬度和各分區進入前室門的淨寬度中最小者取值。
2.門市內櫃檯和貨架應合理布置,各疏散通道與營業區之間應在地面上設定明顯的界線標識,疏散通道宜採用雙向疏散的布置方式,其淨寬度應符合《商店建築設計規範》(JGJ48-88)的相關規定,並至少設定一條淨寬度不小於3米、貫通營業區域且連線安全出口的主通道。
3.其商(市)場附屬的丙、丁、戊類物品庫房總面積不應超過該層總建築面積的10%,且每個庫房的建築面積地上不宜大於500平方米,地下不宜大於150平方米,如庫房按倉庫的防火設計要求設定自動滅火系統,每個庫房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可增加1倍。附屬庫房與其他部位應進行防火分隔,地上面積大於100平方米或地下面積大於50平方米的庫房,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小時的隔牆和1.5小時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隔牆上的門應採用甲級防火門,且應向外開啟並保持常閉狀態。
4.餐飲場所、食品加工區內使用明火的廚房宜靠外牆布置,並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小時的隔牆與其它部位分隔,隔牆上的門應採用甲級防火門,且在火災情況下能自行關閉。必須使用可燃氣體燃料時,應採用管道供氣。廚房的排油煙罩和烹飪部位應設定廚房設備滅火裝置,排油煙罩及排油煙管道應當及時清洗,燃氣灶具附近應當配備滅火毯。門市內敞開式的食品加工區應採用電能加熱設施。
5.除中庭外,當防火分隔部位的寬度不大於30米時,防火捲簾的寬度不應大於10米;當防火分隔部位的寬度大於30米時,防火捲簾的寬度不應大於該防火分隔部位寬度的三分之一,且不應大於20米。
6.應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正上方設定燈光疏散指示標誌,並保證其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在地面上增設能保持視覺連續的燈光疏散指示標誌或蓄光疏散指示標誌,並使人員在走道上任何位置都能看見和識別。除地面外,蓄光疏散指示標誌不能替代燈光疏散指示標誌使用。
7.建築物外立面裝修、裝飾,室外大型廣告牌和條幅的設定不得妨礙室內自然排煙、防火、逃生和滅火救援,廣告牌和條幅宜採用不燃、難燃材料製作,並易於破拆。
8.應在消防設施、消防器材、疏散設施的醒目位置設定消防安全標識,在場所的大廳、主要通道等公共活動區域設定疏散示意圖或者通過張貼圖畫、廣播、視頻等方式,告知維護、使用消防設施、器材以及緊急情況下逃生自救的方法和要求。公共娛樂場所休息廳、錄像放映室、歌舞廳內應當設定聲音或者視頻警報,保證在火災發生初期,將其畫面、音響切換到應急廣播和應急疏散指示狀態。
批發市場
二、關於專業批發市場
1.營業區域中各獨立店鋪之間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小時的不燃燒體隔牆進行分隔,隔牆應從樓地面基層隔斷至底面基層頂板。
2.全面落實業主和使用人的消防安全責任,物業服務企業要健全消防安全防範體系,堅持以防為主,強化監督管理。
3.經營者使用的配電箱、電氣線路和用電設備,必須由具有資質的施工單位和特種作業操作證的電工負責安裝、檢查和維修,物業管理部門應對電氣施工安裝過程進行監督、檢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拉設臨時線路。
高層建築
三、關於高層建築
1.建築底部的商業服務網點當其僅設定一個安全出口時,其安全疏散距離不應大於《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45—95)中規定的袋型走道兩側或盡端的疏散門至安全出口的最大距離。如建築物內全部設定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其安全疏散距離可相應增加25%。
2.建築高度不超過100米的高層綜合樓和高層商住樓與其上部住宅公共部分均應設定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3.建築高度不超過54米的塔式住宅可設定1根消防豎管,並採用雙閥雙出口消火栓;建築高度超過54米的塔式住宅應採用2根消防豎管,並採用單閥單出口消火栓。
4.高層建築內的賓館、飯店、公共娛樂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根據需要配備應急手電筒、防煙面具等逃生器材及使用說明。個人及其家庭應當了解所在高層建築消防設施的基本情況,學習消防常識和必要的滅火逃生技能。倡導家庭配備手電筒、滅火器、防煙面具等應急逃生消防器材。
地下建築
四、關於地下建築
1.採光窗井與地面建築物的最小防火間距應符合下表要求。
註:①防火間距按地下建築有窗外牆或採光井邊緣與相鄰地面建築外牆的最近距離計算。
②當相鄰的地面建築物外牆為防火牆或相鄰的地面建築物15米以下範圍的外牆為防火牆且不開設門窗洞口時,其防火間距不限。
③當採光井周圍設有耐火極限不低於3小時的防火捲簾與地下建築其他部位隔開時,其防火間距不應小於4米。
2.3層及以上或室內地面與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於10米的地下、半地下建築(室)的疏散樓梯應採用防煙樓梯間。其他地下、半地下建築(室)的疏散樓梯應採用封閉樓梯間,當封閉樓梯間首層有直接開向室外的門或有不小於1.2平方米的可開啟外窗時,其樓梯間可不採用機械加壓送風方式。地下建築如設定與地上樓層共用的樓梯間,當樓梯間地上部分為防煙樓梯間時,地下部分應按防煙樓梯間設定。
3.用於防火分隔的下沉式廣場等室外開敞空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不同防火分區通向下沉式廣場等室外開敞空間的安全出口最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13米。該室外開敞空間內疏散區域的淨面積不應小於169平方米,除用於人員疏散外不得用於其他商業或可能導致火災蔓延的用途;
(2)下沉式廣場等室外開敞空間內應設定不少於1部直通地面的疏散樓梯,該疏散樓梯的總淨寬度不應小於相鄰最大防火分區通向該室外開敞空間的計算疏散總淨寬度;
(3)確需設定防風雨棚時,雨棚不應封閉,四周敞開部位應均勻布置,敞開的面積不應小於該室外開敞空間面積的25%,敞開的高度不應小於1米;敞開部分採用百葉時,百葉的有效通風排煙面積可按百葉洞口面積的60%計算。
4.地下、半地下室與地上層設定機械加壓送風系統的防煙樓梯間,地上部分和地下部分的加壓送風系統宜分別設定。當防煙樓梯間的地上部分和地下部分在同一平面位置時,可合用一個風道,但風量應疊加計算,且均應滿足地上、地下加壓送風系統的要求。
5.不得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不得使用液化石油氣。
SPA場所
五、關於SPA場所
SPA場所又稱“水吧”、“水療”,是指以沐浴、香薰、身體磨砂、按摩、裹敷等專業服務為主要經營項目,並提供餐飲、健身、休閒、娛樂、美容等配套服務項目的場所,其消防設計(不包括洗浴部分)應執行國家消防技術標準對“桑拿浴室”的有關規定。
兒童場所
六、關於幼稚園、託兒所及其它兒童活動場所
1.兒童早教中心、兒童教育培訓學校、親子園、午托、日托機構舉辦兒童特長培訓班的場所,均屬於兒童活動場所,其消防設計應執行國家消防技術標準對“兒童活動場所”的有關規定。
2.獨立建造的建築層數不超過3層的幼稚園、託兒所和其它兒童活動場所可不設定封閉樓梯間。對於允許採用敞開式樓梯間的該類場所,其防火分區面積可不按上下層相連通的面積疊加計算。
撲救設定
七、關於消防車登高撲救面的設定
大中型商業建築和高層建築的底邊應布置至少有一個長邊或周邊長度的1/4且不小於一個長邊長度的消防車登高撲救面,該範圍內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建築設有消防電梯時,該範圍內首層應布置有消防電梯間入口、直通室外的樓梯或直通樓梯間的入口;
2.該範圍內應確定一塊或若干塊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且兩塊場地最近邊緣的水平距離不宜大於30米;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可結合消防車道布置且應與消防車道連通,並能承受大型消防車的壓力,場地靠建築外牆一側的邊緣至建築外牆的距離不宜小於5米,且不應大於10米;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的長度和寬度分別不應小於15米和8米,坡度不宜大於3%;
3.建築高度低於54米的外牆上,每層均應設定可供消防救援人員進入的視窗,視窗的長寬淨尺寸不得小於1米和0.8米,視窗下沿距室內地面不宜大於1.2米,該視窗間距不應大於20米,視窗應易於開啟或其玻璃應易於破碎,並應設定可在室外識別的明顯標誌。
消防設定
八、關於消防控制室的設定
大中型商業建築和一類高層公共建築消防控制室應設定在首層的靠外牆部位,並設有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排煙風機
九、關於機械防排煙風機的設定
大中型商業建築、高層和地下建築的機械加壓送風風機、機械排煙風機應設定在風機房內或在室外屋面上。設定在建築內部的排煙風機房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小時的隔牆和不低於1.5小時的樓板與其它部位隔開,隔牆上的門應為甲級防火門。排煙風機房可與除機械加壓送風風機及其管道以外的風機合用機房。送風機的進風口不宜與排煙機的出風口設定在同一層面,如確須設在同一層面,則送風機的進風口應不受煙氣影響。非設定獨立管道井的加壓送風管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1小時的防火風管。
消防電梯
十、關於消防電梯的設定
除裙房外,高層建築中包括地下室在內的任一樓層均應有消防電梯停靠。
廢品資源回收筒
十一、關於廢品資源回收筒
1.廢品資源回收筒內不宜設定住宿場所。如確需設定,人員住宿區域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小時且不開設門窗洞口的不燃燒體牆和耐火極限不低於1.5小時的樓板與其他部位隔開,並設定直通室外的出口。
2.廢品資源回收筒內使用明火的廚房應靠外牆設定,並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小時的不燃燒體與其他部位隔開。
3.廢品資源回收筒中應配置滅火器、消防應急照明,並應配備消防卷盤。室內消火栓的設定,室內廢品資源回收筒按倉庫的有關規定執行,露天廢品資源回收筒按堆場的有關規定執行。
4.廢品資源回收筒中嚴禁亂拉亂接電氣線路,室內電氣線路的敷設應穿金屬管、或阻燃套管保護或採用阻燃電纜。
5.各地應將廢品資源回收筒納入消防安全“格線化”管理,督促轄區格線員定期開展防火巡查,強化消防宣傳,與業主簽訂防火自律公約,督促落實防火分隔措施,設定相應消防設施,配備滅火和疏散器材,確保場所消防安全。
三小場所
十二、關於“三小場所”
“三小場所”是指小檔口、小作坊和小娛樂場所。小檔口包括經營面積不大於300平方米的具有銷售、服務性質的商店、餐飲服務單位、汽車機車修理店、洗衣店、電器維修店、美容美髮店(院)等;小作坊包括建築高度不超過24米,且每層建築面積不大於250平方米,具有加工、生產、製造性質的場所(含配套的倉庫、辦公、值班住宿等場所);小娛樂場所包括建築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具有休閒、娛樂功能的酒吧、茶藝館、沐足屋、棋牌室(含麻將房)、桌球室等。
1.場所內不得住人。如確需留守值班的不得超過1人,且應按照《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合用場所消防安全技術要求》(GA703-2007)的相關要求執行。
2.應設定總電源進線斷路器,並具有漏電保護功能;其電氣線路的敷設應穿金屬管或阻燃型PVC管保護,電氣設備應安裝在不燃物體上。
3.小作坊和小娛樂場所宜設定室內消火栓或消防卷盤。
4.生產性場所的生產車間、員工宿舍外窗和陽台等部位不應設定金屬柵欄或防盜網;已經設定的,應當拆除或者在每個樓層的不同方位設定逃生視窗,其長寬淨尺寸不得小於1米和0.8米,視窗下沿距室內地面不宜大於1.2米,並在在視窗旁配備多用途消防救生梯;逃生視窗需鎖閉的,應採用推閂式門鎖。
5.各地應將“三小場所”納入消防安全“格線化”管理,督促轄區格線員定期開展防火巡查,強化消防宣傳,與業主簽訂防火自律公約,督促落實防火分隔措施,設定相應消防設施,配備滅火和疏散器材,確保場所消防安全。
6.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按照消防安全有關規定,以書面形式明確各自的消防安全責任範圍、安全措施、消防設施、器材配備標準等內容。
7.出租的場所應當符合現行消防安全技術標準。出租人應協助承租人開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發現存在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或火災隱患應及時消除或者督促承租人消除。承租人應自覺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落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開展消防安全教育,認真做好場所的消防安全工作。
展會布展
十三、關於展覽會布展
1.展覽面積大於5000平方米的展廳內連線兩個安全出口之間的疏散主通道寬度不應小於5米,連線展示區域和疏散主通道之間的疏散次通道寬度不應小於3米。
2.展覽面積小於等於5000平方米的展廳內連線兩個安全出口之間的疏散主通道、連線展示區域和疏散主通道之間的疏散次通道寬度均不應小於3米。
3.展位或搭建物與展廳牆體之間應留出通道,其寬度不應小於0.6米。
4.展廳參觀入口設定閘機時,不得影響安全出口的正常使用。閘機宜採用門扉式,且火災時應全部自動開放。當採用其他類型的閘機時,應在閘機旁設定同等有效寬度的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按照展覽規模相應配備攜帶型滅火器材和滅火毯等消防器材。
5.展廳內設有四面圍合度大於75%的隔斷的展示區域的疏散出口不應少於2個,且相鄰2個疏散出口最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5米。當該類展示區域面積不大於120平方米,疏散出口採用開敞式,淨寬度大於5米,且該區域最遠點至該疏散出口的直線距離不超過15米時,可設定一個疏散出口。
6.安全出口和疏散出口前1.4米範圍內不應布置任何展品、展項。
7.展示區域的頂棚宜採用不燃材料裝修,牆面、地面應採用不燃或難燃材料裝修,布展的構件應採用不燃或難燃材料。
8.非消防設備線路的電線電纜除穿管暗敷外,應採用無鹵低煙型電線電纜;當電線電纜成束敷設時,應採用阻燃電線電纜;在外部火勢作用一定時間內需保持線路完整性、維持通電的場所,其線路應採用耐火電線電纜或礦物絕緣電纜。
9.配電線路應採取穿金屬管、採用封閉式金屬線槽或難燃材料的塑膠管等防火保護措施。
10.展廳內臨時設定的敞開式食品加工區嚴禁使用明火,如設定電加熱設備,與電加熱設備貼鄰的牆面布置、操作台均應使用不燃材料。
11.展廳內不應設定甲、乙類危險物品倉庫或儲藏間。
12.展廳內公共顯示螢幕宜在火災發生時能夠自動切換到火災影像報警。
其他內容
十四、其他
1.本意見由省公安廳負責解釋。
2.本意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