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高等學校出版社的巨觀指導和管理,推動高等學校出版社的改革與發展,促進高等學校出版事業的繁榮,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高等學校出版社,是指經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審核批准並履行登記註冊手續,主辦單位為高等學校的出版社。
第三條
高等學校出版社是我國社會主義出版事業和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陣地,是科學文化知識積累與傳播的重要基地。
第四條
高等學校出版社要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為指導,貫徹江澤民同志“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辦社方向,堅持為教學、科研和學科建設服務的辦社宗旨,堅持以科學的理論武裝人、以正確的思想引導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優秀的作品鼓舞人。
第五條
高等學校出版社是事業單位,實行企業化管理。
第六條
高等學校出版社的主要任務是根據我國教育事業發展的需要,結合教育改革和發展的實際,出版高等學校教學需要的教材、教學參考書、教學工具書及其他教學用書,推動高等學校的教學工作和學科建設。 高等學校出版社的重要任務是出版學術著作。高等學校出版社應出版反映不同學派、學術觀點和風格的學術著作,推動學術水平和教師隊伍素質的提高,促進我國哲學社會科學及自然科學研究的繁榮和發展。 高等學校出版社要立足本校,面向全國,主動為經濟和社會發展、文化教育進步服務,積極出版學校教育和社會教育需要的出版物,為提高全民族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素質提供更多的精神產品。
第七條
高等學校出版社從事出版活動,應將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實現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最佳結合。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八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依據有關政策、法規和全國新聞出版整體規劃,對全國高等學校出版社進行巨觀指導和管理,制定高等學校出版社的發展方針、規劃和管理辦法。
第九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及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是所屬出版社的主管部門。高等學校是所屬出版社的主辦單位。
第十條
高等學校出版社主管部門的職責是: 監督主辦單位按照國家規定落實對所屬出版社的管理職責;指導、檢查和評估主辦單位對所屬出版社的領導及管理工作; 依法審核、審批出版物選題; 獎勵優秀出版物、表彰優秀高等學校出版社; 國家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
高等學校出版社主辦單位的職責是: 監督出版社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遵守國家的法律和有關規定,堅持正確的辦社方向和宗旨; 任免社長,並報主管部門備案;負責考核所屬出版社的其他社級負責人; 提供所屬出版社建設和發展的必要條件;對新建所屬出版社,撥給必要的開辦經費及流動資金;審批所屬出版社的發展規劃及重要規章制度,審核所屬出版社的選題計畫,並負責組織對重大選題及書稿內容的審查監督; 監督所屬出版社的財務收支情況。
第十二條
高等學校出版社實行社長負責制。高等學校出版社應設專職社長。社長可實行任期制,任期一般應為5年,可連任。 社長的主要職責是: 堅持正確的辦社方向和宗旨; 制定本社的中長期發展規劃、選題計畫和出版計畫,審定書稿的出版; 制定、修改和廢除出版社的規章制度,並報主辦單位批准; 根據本社的發展規劃和實際需要,調整社內機構的設定,招聘工作人員; 聘任由社長推薦、經主辦單位考核合格的社級負責人;解聘社級負責人應報主辦單位備案;聘任、解聘社級以下幹部; 決定本社的分配方案; 保證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年度工作,聽取職工的意見。
第十三條
設有總編輯崗位的高等學校出版社,總編輯在社長領導下開展工作。 總編輯的主要職責是: 負責編輯部門的管理工作; 協助社長制定並組織落實選題計畫和出版計畫; 主管出版物的質量工作; 主管編輯隊伍的業務培訓和考核工作; 社長授權的其他有關工作。
第十四條
高等學校出版社設立社務委員會。社務委員會是議事機構,社長為主任委員。出版社的重大決策和重要項目的實施應該經社務委員會集體討論,社長決定,報主辦單位備案。
第三章 出版物管理
第十五條 高等學校出版社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政策和法規,健全和完善各項規章制度,依法從事出版活動。
第十六條
高等學校出版社的出版物不得含有法律、法規等規定禁止的內容。
第十七條
高等學校出版社必須堅持出版物的高品位和高質量。
第十八條
高等學校出版社須嚴格執行《圖書質量保障體系》,切實落實選題論證、重大選題備案、書稿“三審”、出版物審讀、年度選題出版計畫報批以及出版物檔案管理等制度。
第十九條
高等學校出版社應該加強著作權管理工作,依法維護著作權人和出版社的合法權益。
第四章 管理體制
第二十條
高等學校出版社要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及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需要,符合高等學校出版社發展規律的運行機制。
第二十一條
高等學校出版社應提高經營管理的科技含量,充分利用現代管理手段,採用計算機和網路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二十二條
高等學校出版社要確立以質量效益為中心的管理責任制。
第二十三條
高等學校出版社應實行獨立核算,並接受主辦單位及有關部門的財務審計和監督。高等學校出版社應不斷完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完善財務核算體系;加強成本管理,合理控制成本;不斷提高高等學校出版社的企業化管理水平。
第二十四
條高等學校出版社的經濟收益主要用於本社的建設和發展及教材、學術著作的出版補貼。出版社在保證正常經營和發展的情況下,應將部分收益上交主辦單位。
第二十五條
高等學校出版社應該建立學術著作和教材出版基金,支持高等學校教材和學術著作的出版。基金主要來源於出版社上繳的部分收益、院系(所)的專項科研或項目經費、社會捐助資金等。
第五章 人員管理
第二十六條
高等學校出版社實行全員聘用(聘任)制度,按需設崗,公開招聘,擇優聘用,嚴格考核。出版社應該與受聘人員簽定聘任契約。
第二十七條
高等學校出版社實行多種形式的用人機制,按照相對穩定、合理流動、專兼結合、資源共享的原則,促進人員的有序流動。
第二十八條
高等學校出版社可結合主辦單位管理體制改革及本社經濟效益,確定分配方式和工資制度,按照效率優先、兼顧公平和生產要素參與分配的原則,確定以崗位工資為主要內容的社內分配辦法,以崗定薪,按勞取酬,優勞優酬,收入的分配要向優秀人才和關鍵崗位傾斜。
第二十九條
高等學校出版社社長的任職條件: 有較高的思想政治水平和政策水平,有較強的法制觀念,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善於團結,作風民主; 具備較寬的專業知識面,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熟悉國家出版方面的法律、法規; 具有較為全面的出版業務知識、較為豐富的經營管理經驗以及較強的綜合管理能力;有較強的市場意識,了解市場規則。
第三十條
高等學校出版社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設定相應的專業技術崗位。
第三十一條
高等學校出版社要建立一支政治強、業務精、素質好的編輯、出版、行銷和管理隊伍。各工作崗位須有相應的學歷、專業技術職務及能力要求。 高等學校出版社的業務人員一般應具有本科或相當於本科以上學歷的文化水平。 高等學校出版社要有計畫地加強本社隊伍的思想政治、職業道德建設和業務培訓工作,專業人員按照規定經過專門培訓後,持證上崗。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二條
對執行本辦法有顯著成績和突出貢獻的高等學校出版社和有關人員,由主辦單位或者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三條
高等學校出版社違法從事出版活動的,由出版行政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有關主管部門對負有領導責任的主辦單位的領導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除依法處理外,主辦單位對負有責任的所屬出版社領導及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