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佛山市政府採購管理暫行辦法

(六)政府採購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佛山市政府採購監督管理,規範政府採購行為,維護政府採購公開、公平和公正,保證政府採購正常運作和促進廉政建設,根據國家和上級部門有關法規,結合佛山市情況,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政府採購實行集中採購和分散採購兩種形式。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財政撥款的團體組織(以下簡稱採購人)使用財政性資金和單位自有收入,採購達到市集中採購目錄起點金額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均屬政府集中採購範圍。
屬於政府集中採購目錄範圍的,必須委託政府集中採購機構代理採購。
未列入政府集中採購目錄範圍的貨物和服務項目,經報財政部門備案,可以自行採購或委託集中採購機構代理採購。單位自行招標的資格,必須獲得省級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核准。
財政性資金是指預算內、外資金。
第三條 政府採購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信原則,符合高效質優、價格合理和服務良好的要求。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政府採購的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制定政府採購政策和規章、依法制定政府集中採購目錄、編制本級年度政府採購預算、核准政府採購內容和方式、辦理政府採購有關資金撥付、組織政府採購法規宣傳和人員培訓、審查進入市政府採購市場的投標供應商、招標代理機構和專家評審資格並對其進行管理和監督、對集中採購機構定期進行業績考核和受理對政府採購活動有關投訴等工作。
第五條 市、區監察部門和審計部門依法監督政府採購活動。

第二章政府採購當事人

第六條 政府採購當事人,是指在政府採購活動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採購人、投標人和招標人。
第七條 採購人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財政撥款的團體組織。負責編報年度部門採購預算、辦理採購立項、提供採購需求、參與開標和評標、簽訂採購契約、負責採購驗收、作出採購評估和辦理有關採購撥款手續等工作。
第八條 投標人是指向採購人提供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自然人。投標人參加政府採購活動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
(三)具有履行契約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資金和財務狀況;
(五)參加政府採購活動前3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六)政府採購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採購人可以根據採購項目的特殊要求,對投標人提出特定的條件,但不能以不合理要求對投標人實行差別或歧視待遇。
第九條 招標人是指根據採購人委託辦理採購事宜的政府採購中心和社會招標代理機構。
市、區政府採購中心是政府集中採購的代理機構,是非營利的事業單位。負責接受採購人委託採購事項、對採購事項進行市場調查後提出採購方式、編制招標檔案、發布採購信息、組織實施採購、鑑證採購契約、發出中標通知、組織對大項目採購驗收、建立有關政府採購信息庫、報送採購信息和答覆對採購活動質疑等工作。
第十條 社會招標代理機構接受市委託進行招標活動,應當接受當地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

第三章 政府採購方式

第十一條 政府採購方式分為:
(一)公開招標(以招標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投標人投標的採購方式);
(二)邀請招標(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5家以上投標人投標的採購方式);
(三)競爭性談判(一般邀請3家以上投標人參加談判的採購方式);
(四)詢價(對3家以上的投標人提供的報價進行比較,以確保價格具有競爭性的採購方式);
(五)單一來源採購(向供應商直接購買的採購方式);
(六)國務院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採購方式。
第十二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工程或服務,可採用邀請招標採購。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從有限範圍的供應商採購的;
(二)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政府採購項目總價值比例過大的。
第十三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工程或服務,可以採用競爭性談判方式採購。
(一)招標後沒有投標商、沒有合格標或者少於3家合格標和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
(二)採購項目技術複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三)採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第十四條 採購的貨物規格、標準統一、現貨貨源充足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政府採購項目,可以採用詢價方式採購。
第十五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
工程或者服務,可以採用單一來源方式採購。
(一) 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採購的;
(二)發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採購的;
(三)必須保證原有採購項目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從原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契約採購金額10%的。
第十六條 公開招標是政府採購的主要方式。採購項目達到市公開招標金額以上的,原則上應公開招標。公開招標以外的採購方式的,必須經市級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任何單位不得將應當以公開招標方式採購的貨物或者服務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公開招標採購。

第四章 集中採購程式及注意事項

第十七條 政府集中採購主要程式分為:採購人編制項目採購預算和申報立項、財政部門核准採購內容和方式、政府採購中心組織實施採購、採購人與中標人簽訂契約、政府採購中心鑑證採購契約、採購人與中標人履行契約、採購人按契約申請委託付款、財政部門審核並辦理資金撥付等(單位自籌資金的由單位按契約自行支付)。
第十八條 採購人辦理採購立項必須明確相關需求,除特殊需要外,不能指定採購品牌或供應商。招標方式採購的,不得指定採購品牌。
第十九條 無論何種方式採購的,招標人有責任依據有關法規把好採購檔案需求關,採購人對確認的採購檔案負責,招標人對公布的採購檔案負責。招標檔案公告前按規定報政府採購監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招標檔案公告至投標檔案截止日期不得少於20天。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在招標採購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廢標。
(一)符合專業條件的投標人或者對招標檔案實質回響的投標人不足3家的;
(二)出現影響採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的;
(三)投標人的報價均超過採購預算,採購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變故,採購任務取消的。
廢標後,招標人應當將廢標理由通知所有投標人。
第二十二條 廢標後,除因採購任務取消外,應當重新組織招標;需要採取其他方式採購的,必須經市級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批准。
第二十三條 公開招標的評標結果確定後,應當在7天內按原招標公告途徑公告3天,3天內投標人和採購人無異議才能發出中標通知書。
第二十四條 中標通知書對採購人和中標人都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天內,採購人和中標人按招標檔案需求及投標檔案的承諾簽訂採購契約。採購人改變中標結果或中標人放棄中標,應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履行契約中,採購人需增加契約相同的貨物、工程或服務,經同級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同意,在不變更契約其他條款的前提下,可與中標人簽訂不超過原契約採購金額10%的補充採購契約。
第二十六條 政府採購項目驗收主要由採購人組織進行。大型或者複雜的採購項目,可由採購人或政府採購中心邀請的國家認可的質量檢測機構人員或有關專家參加驗收。驗收方成員應當在驗收報告書上籤字,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採購單位對項目驗收,應建立內部監督制度。
第二十七條 政府採購資金撥付和結算,按採購契約和財政部門有關規定及時辦理,不得拖欠。

第五章 質疑投訴與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採購人和投標人對政府採購活動有疑問或認為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招標人查詢和質疑。招標人對查詢或質疑應及時解釋說明。收到書面質疑或投訴,招標人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答覆,答覆的內容不得涉及商業秘密。
第二十九條 採購人或投標人對質疑和投訴答覆不滿意或其未在規定時間接到答覆的,可以在答覆期滿後15個工作日內向政府採購監管部門投訴。政府採購監管部門應在收到投訴30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答覆。
第三十條 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在處理投訴事項期間,可以視具體情況書面通知採購人或招標人暫停採購活動,但暫停時間最長不得超過30日。
第三十一條 採購人或投標人對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的投訴處理不服或者監督管理部門逾期未作處理,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二條 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應與監察和審計等部門緊密配合,應當按各自的工作職責,加強對以下政府採購活動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
(一)政府採購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
(二)採購項目是否經批准、依採購計畫或政府規定的標準進行;
(三)採購方式和程式是否按有關法規和本辦法執行;
(四)政府採購契約的履行情況;
(五)其他應當監督檢查的內容。
被檢查單位和個人必須提供檢查所需材料和情況,不得拒絕。
第三十三條 政府採購活動實行管理與執行相分離。採購人、招標人和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監督機制。
第三十四條 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要對招標人的採購程式、採購效果、服務質量、信譽狀況和有無違法違規行為等進行考核。
第三十五條 財政和監察部門對採購金額大的項目招標,應根據實際情況派人監標。
第三十六條 政府採購活動應自覺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各界的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應對政府採購活動中的違法行為進行檢舉。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採購人和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直接責任人由其行政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交由行政監察機關處理並予通報;給投標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 未經批准擅自採購的;
(二) 應當採用公開招標而擅自採用其他方式採購的;
(三) 擅自提高採購標準的;
(四)未經批准自行委託或委託不具備資格的招標代理機構招標的;
(五)定標前泄露標底的;
(六)與招標人或投標人違法違規串通的;
(七)開標後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協商談判的;
(八)中標通知書發出後,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人簽訂採購契約的;
(九)其他違反政府採購法規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 投標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行政處罰許可權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採購活動。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情節嚴重的,交由工商行政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的;
(二)採取不正當手段詆毀、排擠其他供應商的;
(三)與採購人、其他供應商或招標人惡意串通的;
(四)向採購單位、招標人行賄或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五)招標採購過程中與
採購人進行協商談判而影響公正合法的;
(六)拒絕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七)其他違反政府採購法規的。
投標人有前款第(一)至(五)項情形之一的,中標或成交無效。給予投標供應商罰款處罰的,應依據政府採購有關規定和行政處罰許可權處理。
第三十九條 中標通知書發出後,中標供應商放棄中標和成交項目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中標供應商有提交投標保證金的,其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並取消其中標資格,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投標保證金數額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
第四十條 招標代理機構在代理政府採購業務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或按照有關法規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直至取消準入市政府採購市場的招標代理資格,並報上級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給採購單位和供應商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提供虛假材料騙取政府採購業務代理資格的;
(二)超出代理範圍代理招標的;
(三)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或者與供應商違規串通的;
(四)拒絕監督部門檢查或不如實反映情況和提供材料的;
(五)其他違反政府採購有關規定的情形。
第四十一條 採購人和招標人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未構成犯罪的,由本單位或有關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罰;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與供應商或採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的;
(二)在採購過程中接受賄賂或獲取不正當利益的;
(三)開標前泄露標底的;
(四)在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中提供虛假情況的。
第四十二條 政府採購有關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實施監督和檢查中違反有關法規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和第四十二條(一)至(三)款情形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對因嚴重自然災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實施的緊急採購以及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採購,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十四條 涉及政府採購監督管理有關問題,本辦法未明確的,則按有關法規執行。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廣東省佛山市政府採購管理暫行辦法)由佛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4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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