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11月6日粵府〔1996〕92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有關單位:
國務院《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國發〔1996〕29號)日前已印發給你們,現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提出如下意見,請一併貫徹執行。
一、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改變國家財政資金分散和政府公共分配秩序混亂的狀況,維護國家財政資金的完整和統一,是我國經濟體制改革不斷深入的客觀需要,是財稅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也是當前糾正不正之風,加強廉政建設的重要措施。各級人民政府要認真組織學習國發〔1996〕29號檔案精神,認真抓好貫徹落實,切實加強對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工作。
二、各級人民政府和財政部門要加強對預算資金和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嚴格按照《預算法》的規定,禁止將預算資金轉為預算外資金。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和各項罰沒收入必須全部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尚未完成該項工作的地方要抓緊完成。對國務院決定中明確規定要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預算外資金,由省財政廳會同省有關部門結合中央的有關規定製定具體管理措施,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另行下達。
暫不納入預算管理的預算外資金和社會保障基金必須繳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三、為了保證預算外資金收支兩條線管理的實行,各級財政部門要結合今年清理檢查預算外資金工作,會同人民銀行對有預算外收入的部門和單位的銀行帳戶進行一次清理。清理後,經財政部門批准可在指定銀行開設一個預算外資金支出帳戶,確有必要的,也可再開設一個收入過渡性帳戶。各地應積極探索委託銀行代收費款的做法。未經財政部門審核同意,銀行不得為單位開設預算外資金帳戶。
四、預算外資金的使用,應遵循以收定支,適應從緊的原則,實行嚴格的審批制度。專項收費和基金以及其他專項資金要按計畫和規定用途專款專用,由財政部門審核後分期撥付資金;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的支出,要先報財政部門審核資金來源,再報計畫部門立項,納入投資計畫,再由財政部門按計畫分期撥付;凡安排用於工資、津貼、福利和業務經費等方面的支出,一律由財政部門按規定審批。
各市的貫徹執行情況於1996年11月底之前報省政府,同時抄送省財政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