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府辦[1995]45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有關單位:
為貫徹執行省人民政府《關於查禁公路上三亂行為的命令》,進一步做好查禁在公路上亂設站卡、亂罰款、亂收費的監督檢查工作,現就組建廣東省人民政府查禁公路三亂督察隊問題通知如下:
一、省人民政府查禁公路三亂督察隊(以下簡稱省督察隊),是省人民政府治理公路三亂的督察檢查機構,根據省人民政府授權查禁公路三亂行為,並直接向省人民政府負責。
二、省督察隊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省政府法制局、省監察廳、公安廳及新聞機構抽調人員組成,不設專職人員,必要時可抽調省其他部門及有關市人民政府人員參加。隊長由省政府辦公廳副主任羅越同志擔任,副隊長由省政府法制局局長張斌同志、省監察廳副廳長張應光同志擔任。日常工作由省政府法制局負責。
三、省督察隊的工作職責是:對各地區、各部門治理公路三亂情況進行不定期的監督檢查;上路巡查,現場糾正公路三亂行為;對經省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檢查站、征費稽查站和收費站的工作進行監督;接受司機和民眾關於省內公路三亂情況的投訴,並對投訴情況進行直接處理或責成有關單位進行處理。
四、省督察隊工作人員的督察證件、執勤車輛督察標牌由省人民政府統一制發。執行督察任務時,督察人員應統一佩戴督察胸章,執勤車輛應配置督察標牌。懸掛督察標牌的車輛,在通過收費橋樑、公路、高速公路時,免交過橋過路費。
五、省督察隊作出督察決定時,應填發《督察決定書》,有關行政部門及接受督察的單位、個人應按照執行。對拒不按督察決定執行的,省督察隊可通知當地人民政府處理,或由省監察廳直接作出處理。
六、各市人民政府應設立公路三亂投訴舉報站,接受所屬市人民政府及省督察隊的領導。各市財政部門應根據督察任務的需要安排專門經費,適當解決公路三亂投訴舉報站工作人員的經費問題。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一九九五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