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組建省人民政府查禁公路三亂督察隊的通知

(粵府辦[1995]45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有關單位:

為貫徹執行省人民政府《關於查禁公路上三亂行為的命令》,進一步做好查禁在公路上亂設站卡、亂罰款、亂收費的監督檢查工作,現就組建廣東省人民政府查禁公路三亂督察隊問題通知如下:

一、省人民政府查禁公路三亂督察隊(以下簡稱省督察隊),是省人民政府治理公路三亂的督察檢查機構,根據省人民政府授權查禁公路三亂行為,並直接向省人民政府負責。

二、省督察隊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省政府法制局、省監察廳、公安廳及新聞機構抽調人員組成,不設專職人員,必要時可抽調省其他部門及有關市人民政府人員參加。隊長由省政府辦公廳副主任羅越同志擔任,副隊長由省政府法制局局長張斌同志、省監察廳副廳長張應光同志擔任。日常工作由省政府法制局負責。

三、省督察隊的工作職責是:對各地區、各部門治理公路三亂情況進行不定期的監督檢查;上路巡查,現場糾正公路三亂行為;對經省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檢查站、征費稽查站和收費站的工作進行監督;接受司機和民眾關於省內公路三亂情況的投訴,並對投訴情況進行直接處理或責成有關單位進行處理。

四、省督察隊工作人員的督察證件、執勤車輛督察標牌由省人民政府統一制發。執行督察任務時,督察人員應統一佩戴督察胸章,執勤車輛應配置督察標牌。懸掛督察標牌的車輛,在通過收費橋樑、公路、高速公路時,免交過橋過路費。

五、省督察隊作出督察決定時,應填發《督察決定書》,有關行政部門及接受督察的單位、個人應按照執行。對拒不按督察決定執行的,省督察隊可通知當地人民政府處理,或由省監察廳直接作出處理。

六、各市人民政府應設立公路三亂投訴舉報站,接受所屬市人民政府及省督察隊的領導。各市財政部門應根據督察任務的需要安排專門經費,適當解決公路三亂投訴舉報站工作人員的經費問題。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一九九五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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