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切實做好國際航行船舶港口供應工作的通知

(1995年6月6日粵府辦〔1995〕65號)

各市人民政府,省府直屬有關單位: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國際航行船舶港口供應工作的補充通知》(國辦發〔1995〕7號),已印發給你們,現經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貫徹意見,請一併執行。

一、有外輪供應任務的港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應指定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在今年9月份以前,對國際航行船舶港口供應工作進行一次全面檢查。除外輪供應公司和中遠公司供應站外,其他單位和個人一律不得從事國際航行船舶的供應業務。

二、國際航行船舶的飲料及免稅煙、酒等商品供應,要按國家現行規定,由外輪供應公司免稅店統一負責,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保稅區、保稅庫從事飲料和免稅煙、酒的供應工作。航行港澳航線的船舶供應工作仍可由船舶公司自行解決。

三、各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照國辦發〔1995〕7號文規定的分工,認真履行各自職責,進一步加強經營管理,健全制度,儘快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努力提高服務水平和服務質量,做好國際航行船舶供應工作。

四、國際航行船舶港口供應工作關係國家形象,各港口所在地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對港口供應工作的管理,及時協調和處理工作中出現的問題,並將有關情況上報省貿易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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