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高教廳關於我省普通高校專科實行招生並軌改革的意見的通知

(粵府辦(1996)38號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各市人民政府,省府直屬有關單位:

省高教廳《關於我省普通高校專科實行招生並軌改革的意見》業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關於我省普通高校專科實行招生並軌改革的意見

省人民政府:

根據《國務院關於〈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的實施意見》和省委、省政府《關於教育改革和發展的決定》的要求,從1996年起我省普通高校專科實行招生並軌改革,具體意見如下:

一、1996年開始我省普通高校專科層次全面實行公費生、委培生、自費生並軌招生,即統一招生計畫形式、統一錄取批次和錄取程式、統一錄取分數線、統一收費標準。並軌後的招生仍執行國家任務計畫的管理辦法。

二、並軌招生的收費標準和辦法,由省物價局和高教廳根據國家規定和我省實際情況制定。學校收取的學費,除了提取適當的比例用於獎、貸學金外,其餘部分應主要用於補充教育經費,改善辦學條件。

三、建立和實施獎學金、貸學金制度。

1.優秀獎學金:德、智、體全面發展的品學兼優的學生,由所在學校發給優秀獎學金。

2.單位獎學金:企、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可根據本單位、本部門對專門人才的需求,由學校統一安排學生與有關單位簽定契約,契約單位按年度給學生髮放獎學金。

3.國家專業獎學金:就讀於農業、林業、師範、水利、地礦等專業的學生,由學校按國家規定發放國家專業獎學金。

4.國家定向獎學金:“定向招生、定向就業”的學生,由學校按國家規定發放定向獎學金。

5.貸學金:用於幫助沒有領取國家專業獎學金、國家定向獎學金、單位獎學金而家庭經濟確有困難的學生,解決他們在學期間的學習生活費用。學生在規定年限內還清本金和利息。

6.國家專業獎學金、國家定向獎學金、單位獎學金的數額,不低於本校本專業學生所繳交學費和住宿費的數額。這三項獎學金均與就業掛鈎。在學期間沒有領取、但畢業後願意履行上述三項獎學金所規定的義務者,可享受相應的獎學金,畢業前一次性發放。未領取這三項獎學金的學生,畢業後實行在國家方針政策指導下,在一定範圍內自主擇業與推薦就業相結合的就業辦法。

7.由國家和學校設定的獎、貸學金,所需經費主要通過如下渠道解決:一是學校從學生繳交的學費中拿出20~30%;二是學校的主管部門撥出專款設立基金的增值部分;三是向社會集資募捐。

8.獎學金和貸學金的實施辦法,按原省高教局1994年10月制定的辦法執行。

四、實行專科招生並軌改革後,原有財政撥款不減少並逐年有所遞增;學生在校和就業後的待遇與原國家任務生相同;逐步實行學分制,對提前修完規定課程、取得規定學分的可提前畢業和就業。

五、要加大宣傳力度,深入廣泛宣傳專科招生並軌改革的目的意義和配套措施;做好填報院校志願的導向工作,尤其要注意保證農業、林業、師範院校和專業的生源。同時要加強收費管理,堅決杜絕亂收費。

以上意見如無不妥,請批轉各市、省直有關部門、各普通高等學校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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