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府[1994]141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有關單位:
現將《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藥品管理工作的緊急通知》(國發[1994]53號)轉發給你們。結合我省情況,提出如下意見,請一併按照執行。
一、藥品是特殊商品,必須嚴格管理。各級人民政府應切實擔負起本地區藥品管理的領導責任,深入開展打擊制售假劣藥品犯罪活動,依法查處制售假劣藥品等違法、違紀案件。
二、衛生、醫藥、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部門,應根據國務院緊急通知精神,在近期內採取有力措施,對本地區藥品生產經營、醫療機構配製製劑銷售行為進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頓。
(一)對已辦藥品生產經營企業應進行一次清理,對其中符合國家規定的投資規模、生產規模及國家藥品批發企業設定規劃的,有關部門重新給予確認。
(二)藥品生產和批發不得承包給個人經營;對已承包給個人經營的,應進行清理,改由國營、集體經營,否則,應責令停業。
(三)對新開辦的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必須依照法定程式申領《藥品生產企業合格證》或者《藥品經營企業合格證》(以下簡稱《合格證》),再申領《藥品生產企業許可證》或者《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然後持《合格證》、《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營業執照》。取得上述證照後,方可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
(四)對未取得《合格證》、《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生產、經營藥品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分別由縣以上醫藥主管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立即停產、停業。沒收全部藥品和違法所得。
(五)嚴禁醫療機構配製的製劑在市場銷售或變相銷售。醫療機構不得以任何方式變相從事藥品批發業務。
三、藥品生產企業不準在中藥材專業市場設點銷售藥品。凡在中藥材專業市場內出售有中成藥、中藥飲片、化學原料藥及製劑、抗生素、生化藥品、放射性藥品、血清製品、血液製品、診斷藥品和國家規定限制銷售的中藥材的,一律依法取締。
四、為確保國務院緊急通知的貫徹落實,省成立由衛生、醫藥、工商行政管理、技術監督、公安等部門組成的協調小組(具體名單另行下達),督查《藥品管理法》和緊急通知的貫徹落實情況。各市人民政府和省府有關部門將清查整頓的情況在1995年1月31日前報省人民政府和協調小組。
廣東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