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關於地方稅務機構管理體制問題的通知

(粵府(1997)95號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四日)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有關單位:

現將《國務院關於地方稅務機構管理體制問題的通知》(國發〔1997〕34號)轉發給你們,並提出如下意見,請一併貫徹執行。

一、全省地稅系統實行垂直管理是維護國家稅法統一、保證地方稅務機關獨立執法、確保地方財政收入的需要,各地區各部門必須統一認識,認真落實垂直管理的有關事項,支持地稅部門開展各項工作。

二、全省地稅系統機構編制由省垂直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省編委與省地稅局制定實施。廣州市、深圳市及其他地級市地稅系統領導班子管理按省委組織部粵組通〔1996〕37號通知規定執行。全省地稅系統經費實行垂直管理的具體辦法另行通知。

三、廣州市財稅機構分設,廣州市、深圳市地稅局領導幹部檔案移交以及全省地稅系統經費垂直管理等各項工作,要在1998年3月底前完成。廣州市及其所屬市、區在財稅機構分設期間,應暫時凍結人員進出及機構升格。

省編委、省委組織部、省財政廳、省人事廳、省地稅局要抓好以上各項工作的落實和檢查監督,並於1998年4月底前將落實情況匯總報省政府。

國務院關於地方稅務機構管理體制問題的通知
(國發〔1997〕3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1994年實行稅務機構分設以來,工商稅收一直保持了較高的增長幅度,新的財稅體製得到了鞏固和完善。地方稅收工作也取得全面進展,在保證地方財政收入,促進地方經濟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最近一個時期,一些地方衝擊國家統一稅法、干擾稅收執法的問題比較突出;地方稅務機構人員急劇膨脹,管理體制也不夠規範。這種情況發展下去,將對進一步深化財稅體制改革、推進稅收征管改革以及地方稅務機構的建設帶來不利影響。

為加強對地方稅務機構的領導,規範和完善地方稅務機構管理體制,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地方稅務局實行上級稅務機關和同級政府雙重領導、以上級稅務機關垂直領導為主的管理體制,即地、市以及縣(市)地方稅務局的機構設定、幹部管理、人員編制和經費開支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機構垂直管理。

二、為保證地方稅務機關獨立執法,地方財政機關不得與稅務機關合併,已經合併的要立即糾正。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地方稅務機構的領導,重視地方稅務機構的建設,採取有力措施維護和強化地方稅務機構的獨立執法地位。

本通知下發後,凡過去有關規定與本通知精神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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