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9月26日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為確保從東深供水工程水費收入中提取一定的款項用於保護東江水系水質,更好地落實各項水質污染防治措施,廣東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決定:將《廣東省東江水系水質保護條例》第二十一條修改為“省人民政府每年從東深供水工程的水費利潤總額中提取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的款項,用於上、中游水系水質保護,加強水質管理、監測和防治污染。具體使用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本決定從1993年1月1日起施行。
(1992年9月26日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1992年9月26日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為確保從東深供水工程水費收入中提取一定的款項用於保護東江水系水質,更好地落實各項水質污染防治措施,廣東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決定:將《廣東省東江水系水質保護條例》第二十一條修改為“省人民政府每年從東深供水工程的水費利潤總額中提取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的款項,用於上、中游水系水質保護,加強水質管理、監測和防治污染。具體使用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本決定從199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