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發布
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 告(第17號)
《廣東省人才發展條例》已由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於2018年11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8年11月29日
條例全文
廣東省人才發展條例
(2018年11月29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集聚愛國奉獻的各方面優秀人才,促進人才發展,建設人才強省,引領經濟社會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人才培養、開發、引進、流動、評價、激勵、服務、保障等工作。
本條例所稱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的專業知識或者專門技能,進行創造性勞動並對社會作出貢獻的人,是人力資源中能力和素質較高的勞動者。
第三條 人才工作應當堅持黨管人才、服務發展大局、突出市場導向、體現分類施策、擴大人才開放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人才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人才發展專項規劃,並將人才發展列入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評價指標。
產業、科技、教育、文化、衛生等專項規劃和各類重大科研或者工程項目立項論證,應當將人才發展作為重要內容。
第五條 省、市、縣(市、區)人才工作綜合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人才工作和人才隊伍建設的統籌協調、巨觀指導和督促檢查,組織實施重大人才政策和人才工程。
省、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加強人才服務保障,做好有關人才工作和本行業系統內的人才隊伍建設。
第六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工商業聯合會、科學技術協會、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等人民團體應當發揮自身優勢,聯繫服務各類人才,開展相關領域的人才工作。
鼓勵支持各類人才培訓機構、中介機構以及從事國際人才交流的民間機構等社會組織,為人才提供個性化和多樣化服務。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人才發展資金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用於促進人才發展。
第八條 支持廣州南沙新區、深圳前海合作區、珠海橫琴新區作為全國人才管理改革試驗區先行先試,創造可複製推廣的經驗。
第二章 人才培養開發
第九條 人才培養開發應當遵循人才成長規律,堅持德才兼備,培養科學精神,提升綜合素質,提高技術技能水平和創新創業能力。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發展教育事業,提高教育水平,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中國小校應當注重激發學生的科學興趣和創新意識,加強科學方法的訓練,培養學生的創新能力。
支持高等學校分類發展,實施高等學校提升計畫,加強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建設,構建高水平人才培養體系。
鼓勵社會力量以獨資、合資、合作等方式,依法舉辦職業學校和技工學校。
鼓勵國內外優質教育資源依法在本省合作建設特色學科、學校和研究平台。
第十一條 鼓勵本省高等學校建立教育人才共享機制,在保留人事關係的基礎上,選派優秀教育人才對口支持粵東粵西粵北地區高等學校發展建設。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科研平台建設,促進科技人才培養。
支持有條件的地區建設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形成大科學裝置集群。鼓勵科研設施和儀器設備等創新資源開放共享。
支持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以及其他企業事業組織建設國家實驗室、國家重點實驗室和省實驗室,設立院士專家工作站、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科研平台。
支持企業與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共同建設創新聯盟、企業工程技術中心、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孵化基地,共同承擔國家重大項目、開展科研攻關、培養科研人才。
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企業事業組織可以依法享受進口科技研發設備、教學科研用品免稅政策。
第十三條 實施高層次人才特殊支持計畫,培養開發自然科學、工程技術和哲學社會科學等領域的傑出人才、領軍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產業人才需求預測,統籌產業發展和人才培養開發,加強重點行業、重要領域、戰略性新興產業人才培養開發。
第十五條 鼓勵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以及其他企業事業組織培養科技人才和創新團隊。
對從事基礎研究、前沿技術研究的優秀人才,省人民政府應當給予長期穩定支持。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常態化的企業經營管理人才培訓機制,培養優秀企業家和職業經理人。
第十七條 支持設立技能大師工作室、技師工作站、勞模和工匠人才創新工作室等技能人才培養平台,支持職業學校、技工學校與企業聯合培養技術技能人才。
開展南粵技術能手獎評選表彰,鼓勵支持企業事業組織開展技術技能類競賽、交流等活動,促進技術技能人才培養開發。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農村實用人才培訓體系,培養開發服務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等方面的人才和農民企業家、農村基層管理人才、種養能手等農村實用人才。
鼓勵高等學校、科研機構與市、縣共建培訓基地,與農業企業共建研究院,開展各類新型職業農民培訓。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教育、衛生健康、社會工作、法治、智慧財產權、金融、應急管理、宣傳思想文化等領域的人才培養開發。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實施的各類人才工程應當安排一定比例名額,用於支持青年人才培養開發。
實施青年博士普惠性支持政策,支持博士後科研流動站、科研工作站、創新實踐基地和博士工作站建設,資助優秀青年博士到境外開展博士後研究、短期培訓、學術交流、訪問進修、合作研究等活動。
第二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和珠江三角洲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粵東粵西粵北地區各類人才培養開發的支持和幫扶,通過短期業務培訓、中長期專業培訓、定向培養、繼續教育、訪問進修、跟班學習、實踐訓練、掛職鍛鍊等多種形式,提升粵東粵西粵北地區人才專業知識和技術技能水平。
第三章 人才引進與流動
第二十二條 人才引進應當以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為導向,優先引進高層次創新型科技人才和緊缺急需人才。
人才流動應當破除所有制、地域、行業等制約,促進人才資源有效配置,提高人才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結合當地發展需求,開展人才引進工作。
實施珠江人才計畫,引進高水平創新創業團隊、戰略科學家、科技領軍人才、企業經營管理人才、金融人才、青年拔尖人才以及其他緊缺急需人才。
對引進戰略科學家和具有顛覆性技術的創新創業團隊,可以在引進程式和支持政策等方面一事一議,給予支持。
支持用人單位引進中華技能大獎、全國技術能手、世界技能大賽優勝獎以上獲得者,以及緊缺急需的高級技師、技師。
第二十四條 鼓勵社會力量通過舉辦各類國際人才交流會和高新技術成果交易會等形式參與人才引進。鼓勵人才中介服務機構舉薦人才。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高層次人才來粵短期工作服務。外國專家短期來粵工作的,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免辦工作許可手續。
鼓勵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以及其他企業事業組織面向全球有獎徵集原創思想和技術方案。
支持企業在境外設立研發中心、分支機構,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建立境外人才離岸創新創業基地。
第二十六條 出入境管理部門應當對符合條件的外籍高層次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在申請永久居留、辦理人才簽證、聘僱外籍家政服務人員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二十七條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推進人事檔案管理服務信息化建設,健全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辦法,最佳化高層次人才、高技能人才、緊缺急需人才及其家屬落戶程式,為人才跨地區、跨行業流動提供便利。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制定具體措施,吸引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中的優秀人才進入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
第二十九條 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的科技人員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在單位同意,在規定期限內離崗或者兼職創辦科技型企業,離崗期間保留人事關係。
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的科技人員經所在單位同意,可以在科技型企業兼職並按規定獲得報酬。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可以聘請具有創新實踐經驗的企業家、科研和技術技能人才擔任兼職教師或者兼職研究員。
第三十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粵港澳大灣區推進公共服務銜接,促進人才往來便利化和跨境交流合作。
支持粵港澳大灣區聯合開展招才引智,聯合建設大數據中心和國家重大創新平台,聯合開展技術攻關,推動科技成果轉化。
港澳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企業等在本省設立研發機構的,可以享受各項支持創新的政策。
具有港澳職業資格的金融、規劃、設計、建築、會計、教育、醫療等專業人才,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在本省應聘執業,支持港澳高等學校畢業生和青年人才在本省就業創業。
第三十一條 實施粵東粵西粵北地區人才發展幫扶計畫,支持粵東粵西粵北地區培養引進高層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和其他緊缺急需人才。
省和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提高艱苦崗位和基層人才保障水平,引導人才向粵東粵西粵北地區、艱苦崗位和基層流動。
第四章 人才評價與激勵
第三十二條 人才評價應當突出品德、能力、業績導向,注重標誌性成果的質量、貢獻、影響,不唯論文、職稱、學歷、獎項,發揮政府、用人單位、行業協會等評價主體作用,分類建立人才評價機制。
人才激勵應當實行精神激勵和物質激勵相結合,最大限度激發和釋放人才創新創業活力,尊重和實現人才價值。
第三十三條 人才評價應當科學設定評價考核周期,注重過程評價和結果評價、短期評價和長期評價相結合,適當延長基礎研究人才、青年人才等人才評價考核周期,對於個別成果產出周期較長的,可以採用後評估的方式,在聘期結束一段時間後進行評估。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才工作相關主管部門制定人才認定標準時,應當將同行評價、市場評價和社會評價等納入評價要素。
對現有人才認定標準未涵蓋的人才,可以組織專家進行評審認定。
第三十五條 符合條件的高等學校、科研機構、醫院、新型研發機構、國有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大型骨幹企業可以自主制定職稱評審標準、組建評審機構及評審專家庫、開展職稱評審。
省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對外籍人才、港澳台人才、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和緊缺急需人才的職稱評審辦法。
第三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相關職能部門應當推進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社會化管理,推進職業資格與職稱制度銜接、技能人才與專業技術人才職業資格互通。
第三十七條 組織實施人才工程項目的部門應當健全評選機制,注重分類評價,建立人才動態考評調控機制。
人才工程項目評審認定工作可以引入第三方機構參與人才評價。
第三十八條 開展南粵突出貢獻和創新獎評選表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經報批可以制定人才榮譽和獎勵政策,對有突出貢獻的人才授予榮譽稱號、給予獎勵。
第三十九條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研項目,承擔項目人員的人力資源成本費用可以從項目經費中支出。勞務費預算不單設比例限制,由項目承擔單位和科研人員據實編制。科研人員績效支出不單設比例限制,不納入單位績效工資總量調控管理。
科研項目承擔單位在總預算不變的情況下可以調劑直接費用部分預算。
鼓勵實行哲學社會科學研究成果後期資助和事後獎勵制度。
第四十條 鼓勵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通過股權、期權、分紅等激勵方式,激發人才創新創業活力。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可以採用年薪制、協定工資制等方式引進高層次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第四十一條 除涉及國防、國家安全、國家利益、重大社會公共利益外,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可以自主決定科技成果的使用、處置和收益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不再審批或者備案。
科技成果可以通過協定定價、技術市場掛牌交易、拍賣等方式轉讓轉化。
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以股份或者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科研人員個人獎勵,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待分紅或者轉讓時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五章 人才服務與保障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人才綜合服務保障體系,推動市場有序承接政府轉移的人才服務職能,完善人才訴求表達機制,提高人才服務水平,營造有利於人才發展的社會環境。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設人才綜合服務平台,為人才和用人單位提供便捷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具體辦法,為人才入戶、子女教育、配偶就業、醫療保障、法律諮詢等提供服務。
第四十四條 經省人才工作相關主管部門認定的高層次人才,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在社會保障、購房購車、職稱評定等方面與工作所在地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在落戶、出入境、長期居留、永久居留、醫療、子女入學、配偶安置、社會保險、入住人才公寓等方面享受便利。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過貨幣補貼或者人才公寓等方式,為人才提供住房保障。
省和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將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引進的高層次人才納入人才公寓統籌範圍。
第四十六條 支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智慧財產權交易市場,建立智慧財產權鑑定和評議、質押融資風險補償扶持等機制,促進智慧財產權交易。
實行嚴格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建立健全侵權預防、預警、應對和維權援助等機制,支持建設智慧財產權保護中心、快速維權中心和仲裁機構。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引進知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培育發展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和骨幹企業,培養人力資源服務業人才,促進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
第四十八條 鼓勵有條件的地區通過建設各類創新創業服務平台,舉辦創新創業大賽,提供創新創業服務等方式,吸引國內外優秀項目和科技成果到本省落地轉化及產業化。
企業和社會資本建設創新創業服務平台,可以由政府財政性資金給予補貼。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人才管理服務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規範人才招聘、評價、流動等環節的行政審批和行政收費事項。
第五十條 人才工程項目實施平台單位應當對非一次性資助的入選項目組織開展中期考核和結題驗收考核。對考核不合格項目可以進行整改或者終止,收回財政資助資金,視情節輕重,可以取消用人單位一至三年申報重大人才工程項目資格。
第五十一條 人才工程項目實施平台單位應當對人才工程入選人才或者團隊實施退出管理。
(一)人才工程入選人才或者團隊主動提出放棄入選資格,報人才工程項目實施平台單位同意後,可以退出;
(二)人才工程入選人才或者團隊未能履行約定,導致人才工程項目無法繼續實施或者無法完成預期目標的,人才工程項目實施平台單位視情節輕重,可以對其作出退出決定;
(三)人才工程入選人才或者團隊弄虛作假騙取入選資格,或者違反職業道德、學術不端造成惡劣影響,或者觸犯國家法律法規的,人才工程項目實施平台單位應當取消其入選資格。
入選人才或者團隊退出相關人才工程後,取消相關稱號,不再享受相應工作生活待遇,獲得的資助應視契約履行情況部分或者全部收回。
對退出決定有異議的人才或者團隊可以向人才工程項目實施平台單位申請覆核或者申訴。
第五十二條 省和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高層次人才失信懲戒機制,對有嚴重失信行為記錄的責任主體,可以在一定期限和範圍內禁止其獲得政府獎勵和申報人才項目。
第五十三條 省和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支持創新創業容錯免責機制,鼓勵創新、寬容失敗。
財政資金支持的人才發展相關項目,未取得預期成效,用人單位、人才工程入選人才或者團隊已經盡到誠信和勤勉義務的,經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審後,可以終止該項目,免於追究實施主體相關責任。
第五十四條 在推進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未能實現預期目標,但是符合國家確定的改革方向,決策程式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未牟取私利或者未惡意串通損害公共利益的,對有關單位和個人不作負面評價,免於追究相關責任。
第五十五條 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任追究、負面評價決定不服,或者認為按照本條例應當免責的,可以向作出責任追究、負面評價的決定機關、申訴處理機關提出申辯、申請覆核或者申訴。有關機關應當受理,決定存在錯誤的,應當及時糾正;符合本條例免責規定的,應當及時撤銷。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本條例自2019年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