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入學和註冊
第三章 成績考核
第四章 轉學、轉專業
第五章 休學、復學、退學
第六章 獎勵和處分
第七章 畢業、結業
第八章 附則、其他
附屬檔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確保廣播電視大學的正常教學秩序,提高教學質量,並便於實行計算機管理,根據原教育部頒發的(廣播電視
大學學生管理暫行規定)。結合我省廣播電視大學的實際情況,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學生學籍是指學生在學期間享受國家規定待遇的一種資格,其效力開始於教育行政部門所確認的學生取得學籍的日期,結束於學生畢業、結業、肆業的日期。學生必須具有學籍,方能取得廣東廣播電視大學頒發的學歷證書。國家承認其學歷。
第三條 學生受取消學籍處理後,其學籍無效。
第二章 入學和註冊
第四條 凡按統一招生規定,經省成人高等、中專招生辦公室和省普通高等、中專招生辦公室批推被我校錄取的新生,須持錄取通知書,在規定的日期內,到指定的電大或教學班辦理入學報到手續。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入學者,須持有關證明向該電大或教學班請假。未經請假逾期不報到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五條 新生入學二周內,各縣級電大和教學班應按錄取新生名冊順序和省電大規定的數字代碼編排學號、填寫各種表格。各市(指地級市、下同)電大要根據錄取新生名冊認真審核。成人班於入學年的九月二十五日前,普通班於人學年的十一月十五日前持《學生花名冊》、《新生入學註冊表》和《學生成績登記總表》一式三份到省電大教務處註冊。新生註冊各種表格均由市、縣電大蓋章。
新生的班級以人學年份定稱,如一九九三年入學的新生班級,簡稱為“九三級”。
第六條 凡註冊的在籍學生,由各市、縣電大建立學籍檔案。學籍檔案的內容包括新生錄取材料(含入學報名表、政審表、入學審批表和錄取通知書)、學籍卡(含學生成績表)課程設計情況登記表、生產實習情況登記表和畢業鑑定等。學生的學籍檔案由學生所在市、縣電大管理。學生轉學學籍檔案隨轉。
第七條 註冊新生髮給省電大統一印製的學生證籍以證明學生身份。學生在每個學期開學時須持學生證按時回校辦理學期註冊手續,學校應在學生證上加蓋註冊章。未經請假逾期二周不註冊者,作自動退學處理。
第八條 新生人學三個月內,如發現在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不符合招生條件的,或經查明確屬徇私舞弊入學的,由市、縣電大報省電大批准,並由省電大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取消其學籍。
第九條 在籍學生不得報考其它學校。但可按有關規定參加招工、招乾考試和有關單位的聘任。
第三章 成績考核
第十條 學生在枝期間,學校和教學班要按其所學專業的培養目標,對德、智、體各方面的發展情況進行全面考核。
第十一條 學生的操行考核,主要是考核其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道德品質、學習目的及態度,勞動及集體現念、遵紀守法、團結互助等方面的表現。各教學班在每學年結束時,要對學生進行一次學年鑑定;畢業前夕,要進行華業鑑定。學年鑑定和畢業鑑定,先由學生寫出個人總結,經教學班同學集體評議後,再由班主任寫出評語。畢業鑑定還須所在學校簽署意見。
第十二條 學生身體素質的考核,主要考核其鍛鍊身體、上體育課、講究衛生以
及身體健康狀況等方面的情況。身體素質的考核應作為學年鑑定和畢業鑑定的重要內容之一。
第十三條 學生學業成績的考核,主要是按照教學計畫、教學大綱的要求,採取嚴格有效的考核方法,檢查學生對所學知識的理解程度與對技能的運用能力。學業成績的考核採取學分制的辦法。學分的計算按省電大教各處批准的教學計畫執行。
教學計畫所設定的課程,一般有中央電大統設課,有省電大統設課和自設課三大類,前者分別由中央電大或省電大組織統考。
學生所學課程,各個教學環節均符合要求,考試或考查成績及格,即能取得該課程的學分。
學生所進行的實踐性教學環節,各市、縣電大和教學班要按省電大制定的有關辦法進行考核,成績合格者,即能取得該實踐性教學環節的學分。
第十四條 凡缺作業、缺實驗報告或無故曠課累計總學時數,成人班業餘學習的在30%以上、脫產學習的在15%以上。普通專科班在5%以上者,以及請假超過本課程三分之一時數者,不得參加本門課程考試,成績按不合格處理。
第十五條 計算平時成績的課程,按粵電大教字[1994]18號文有關規定執行。
平時成績於每學期第二十周前折算後寄(送)達省電大教務處。
補考、重修重考不折算平時成績。
第十六條 跨學期的課程、屬考試科目的,按每學期一門課程記載總評成績:屬考查科目的,按一門課程記載總評成績。
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並取得單科合格證的課程,與現修專業課程相同的可申請免修(免考),申請免修(免考)的課程累計不得超過教學計畫必修課程總數的40%(含40%)。
第十七條 學生對教師已評定的考試成績,必須實事求是,正確對待。未經學校教條部門核准同意,不得通過任何方式要求教師更改。
第十八條 嚴格執行考場紀律,考試中凡有抄襲、夾帶、偷看等舞弊行為者及其中協同者該成績以“△”記載,並不準正常補考。作弊累計兩次者,開除學籍;如考生由他人代考或代替他人考試的,與場外人員或考場工作人員串通舞弊的,不服從監考工作人員管理,嚴重擾亂考場紀律的該成績作“△”記載,並視清節輕重分別給予停考一年、記過、留校察看、勒令退學官呈開除學籍處分。
第四章 轉學、轉專業
第十九條 學生因工作調動等原因要求轉學,應按省高教廳的要求填寫(轉學申請表)及附上統一招生錄取登記表(複印件)等材料,經本人單位同意、原就讀學校同意方能轉出(跨省轉學者,須經原就讀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簽署意見),由接收學校決定是否接收;接收學校接收轉學學生後,須將一份(轉學申請表)及有關材料報省高教廳備案,未備案者,不得列人學籍管理。
學生轉學,必須按同一層次、同一科類、同一學習形式及同類型學校的原則轉學(普通高校可轉成人高校)。
第二十條 學生入學後在一年級學習期間正式全科生(含免試生)可申請轉專業,除此之外一律不得申請轉專業。轉專業由省電大審批,轉專業只能同科類、同一學習形式相轉(脫產學習可轉業餘學習),其人數不得超過該專業人數的5%。
普通專科班學生轉專業須經高教廳審批。
第五章 休學、復學、退學
第二十一條 學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堅持學習者,須持有縣以上醫院或所在單位開具的證明,經本人申請,縣電大同意,市電大審批後,方可由市電大辦理休學手續並報省電大備案,學生休學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一年,休學期間保留學籍。
第二十二條 學生復學,應在休學期滿前二周內持縣以上醫院或所在單位開具的證明,經本人申請,縣電大同意及市電大審批後,方可由市電大辦理復學手續並報省電大備案。經審查批准復學者,由原就讀學校按原就讀專業編入相應班級學習。
第二十三條 學生因病或其它正當理由要求退學者,經本人申請,縣電大同意及市申大審批後,由市電大辦理退學手續並報省電大備案,退學者取消學籍,所取得的單科結業成績不與學歷掛鈎。
第六章 獎勵和處分
第二十四條 對德、智、體會面發展或在某一方面表現突出者,可分別授予“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優秀畢業生”或其它單項榮譽稱號。省電大和各市、縣電大每學年評選“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和“優秀畢業生”一次,並給予適當獎勵。
第二十五條 對於反對堅持四頂基本原則、違法亂紀、違反學校紀律和有其他不良行為的學生,可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處分分為警告、記過、留校察看和開除學籍四種。
第二十六條 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留校察看期限-般為一年。在留校察看期間確已認識錯誤,有進步表現、可按期撤消處分;有立功表現,可提前撤消處分;期滿一年經教育不改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學生,應給予開除學籍處分:(一)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組織和煽動鬧事,擾亂社會秩序,破壞安定團結而堅持不改者:(二)違反國家政策法令,觸犯刑律者;(三)破壞公共財產,盜竊國家、集體和私人財物造成嚴重影響者;(四)小偷小摸屢教不改者;(五)品質惡劣、道德敗壞者;(六)違反校規、屢教不改或情節嚴重者;(七)違反考試紀律情節嚴重者。
第二十八條 對犯錯誤的學生,要進行耐心教育,處理時要慎重。堅持調查研究、實事求是,分清錯誤性質,處分要適當。對學生處分要和學生所在單位取得聯繫,處理結論要和本人見面,允許本人申訴和保留不同意見。
第二十九條 對學生給予警告、記過和留校察看處分,由市、縣電大審批並報省電大教務處備案;對學生給予開除學籍處分,須報省電大審批。撤消處分的批准許可權與給予同。
第三十條 對學生的獎勵和處分,其有關材料歸入本人的學籍檔案,並抄送學生所在單位。
第七章 畢業、結業
第三十一條 學生按其專業計畫的要求,學完規定的課程,完成規定的實踐性環節,取得規定的畢業總學分,畢業鑑定合格者,由縣電大報市電大審核,省電大批准後準予卒業,並核發畢業證書。
第三十二條 學生因畢業鑑定不合格不能按期畢業者,由所在學校經一年考核。鑑定合格後可補發畢業證書。其畢業時間從鑑定合格之日算起。
第三十三條 學生在規定學習期內修滿教學計畫(投入學當年教學計畫為準)規定的畢業總學分並經政治鑑定合格者,即可換髮畢業證書;如仍達不到時,所修學分繼續有效,畢業總學分可按當屆依次後延三屆內任何一屆的教學計畫要求計算。各專業畢業的學習年限不得超過六年(中專學生在規定年限內不能畢業的,保留學籍一年,經自修於一年內參加補考,成績合格,達到畢業標準,準予換髮畢業證書)。
第三十四條 學生中途退學,其修完並考試(考查)合格的課程可發給單科結業證書。單科結業成績長期有效,但取得學籍後才與學歷掛鈎。
第八章 附則、其他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下達之日起實行。過去的規定如與本規定不一致者,以本規定為準。
附屬檔案:
-、《關於學籍工作安排的幾點要求》
二、《成人高等教育畢業證書填寫說明》
三、《普通高等教育畢業證書填寫說明》
附屬檔案一:《關於學籍工作安排的幾點要求》
一、在校生註冊於每年九月進行,具體辦理時間各校與省電大教務處聯繫確定。
二、每學期考試的各種成績於考試結束後-個月內寄(送)達省電大教各處。
三、實踐環節(含畢業設計、畢業作業、社會調查、生產實習、教育見習、教育實習)成績、評分按五級記分制,即優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並於畢業當年六月底前(普通班六月底前)寄(送)達省電大教務處。
四、畢業辦證前必須填寫《畢業生登記表》、《畢業生學業成績登記表》(畢業證書)和《畢業生名冊》,畢業辦證於每年十月進行(普通班畢業辦證於每年六月進行)。
五、《畢業生登記表》由省直分校和市電大負責審查,省電大審核。
六、《畢業證書》驗印應具備的材料:《畢業生登記表》、《畢業生學業成績登記表》和《畢業證書》、驗印時必須分年級、專業一式四份填寫《省成人高等學校領取畢業證書審查表》和《畢業生名單》。
七、驗印確定畢業證書編號後,填寫在《畢業生登記表》和《畢業證書》內才能進行頒發。
八、單科結業辦證前必須一式三份填寫《單科結業登記表》。單科結業證書辦理於每年五月、十一月進行,具體辦證時間各校與省電大教務處聯繫確定。
附屬檔案二:
《成人高等教育畢業證書填寫說明》
1、畢業證書內容一律用碳素墨水鋼筆或毛筆按要求鎮寫。字型要工整,字跡要清楚。
2、“批准文號”由省電大填寫。
3、“證書編號”驗印確定後,用號碼機列印。
4、“出生年、月、日”與本人身份證的出生年、月、日相一致。
5、學生姓名與錄取名冊相一致。
6、學習時間:開始於入學年、月(九月),終止於畢業年、月(七月);春季畢業的、開始於入學年、月(九月),終止於畢業年、月(三月)。
7、專業填寫全稱,並與招生計畫審定的專業名稱一致。
8、學習層次和辦學形式,應與省招生辦批准錄取時的層次和形式相一致。
9、“專業--學習”字樣中間空格填寫學習形式、脫產或業餘。
10、“修完--年制”字樣中間空格用大寫填學制(學制等於教學計畫中所規定的學習年限)。
11、畢業時間:統一填寫當年七月二十八日(春季畢業的統一填寫當年三月十八日)。
附屬檔案三:
《普通高等教育畢業證書填寫說明》
1、畢業證書內容一律用碳素墨水鋼筆或毛筆按要求填寫。字型要工整,字跡要清楚。
2、貼近期正面免冠二寸黑白照片。
3、“現年”填寫實足歲數。
4、“證書編號”按規定編號並用號碼機列印。
5、學生姓名與錄取名冊相一致。
6、“本校——班”字樣中間空格填寫:普通專科。
7、專業填寫全稱,並與錄取名班相一致。
8、學習時間、開始於人學年、月(九月),終止於畢業年、月(七月)。
9、“學習——年”字樣中間空格用大寫填寫學習時間(即學制並以整年計算)。
10、發證日期:統一填寫當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