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骨灰管理實施辦法

《廣州市骨灰管理實施辦法》意在為了加強我市骨灰管理,規範骨灰處理行為,防止骨灰違規土葬和散埋亂葬,節約土地資源,革除喪葬陋習,根據國務院、省、市有關殯葬管理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內容簡介

第一條為了加強我市骨灰管理,規範骨灰處理行為,防止骨灰違規土葬和散埋亂葬,節約土地資源,革除喪葬陋習,根據國務院、省、市有關殯葬管理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骨灰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廣州市民政局統籌管理全市骨灰管理工作。區、縣級市民政局是本轄區內骨灰管理的主管部門,其職責是:在本轄區內實施骨灰管理;宣傳骨灰管理規定;指導骨灰處理活動;檢查監督骨灰管理情況;處理違反骨灰管理規定的行為。

廣州市殯葬管理處具體負責全市骨灰管理的日常工作;區、縣級市殯葬管理所負責本轄區內骨灰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條 本市為實行火葬的地區。以骨灰暫存的方式為主,推行骨灰處理多樣化,提倡骨灰撒海、植樹還林等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處理骨灰。

嚴禁將骨灰裝棺土葬,嚴禁在公墓區域以外的地方違規安葬骨灰。

第五條 骨灰可以採取以下方式處理:

(一)安放在殯儀館(火葬場)設定的骨灰樓(堂);

(二)安放(葬)在經營性公墓(骨灰樓);

(三)安放(葬)在區、鎮(街)、村級公益性骨灰樓(堂)或者公益性骨灰安放地;

(四)參加由殯葬管理部門統一組織的骨灰撒海、植樹還林等活動;

(五)安放於喪屬的住宅;

(六)國家倡導的其他處理方式。

喪屬要求骨灰安放於住宅的,領取骨灰時必須書面承諾不違規土葬骨灰。市、區、縣級市殯葬管理處(所)可以檢查骨灰存放情況,喪屬應當予以配合。

第六條 骨灰的領取和安放(葬),實行實名制度。

第七條 屍體火化後,骨灰由殯儀館(火葬場)負責臨時保管並進行造冊登記。

在殯儀館(火葬場)安放骨灰的,喪屬或者經辦人應當憑有關證明辦理手續。

第八條 到經營性公墓安放(葬)骨灰的,憑購買墓位(格位)票據,辦理骨灰領取手續。

第九條 到區、鎮(街)、村級公益性骨灰樓(堂)、公益性骨灰安放地安放(葬)骨灰的,憑骨灰安放格位票據和鎮(街)出具的證明,辦理骨灰領取手續。

第十條 參加殯葬管理部門統一組織的骨灰撒海、植樹還林等活動的,憑殯葬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辦理骨灰領取手續。

第十一條 非本地戶籍人員的骨灰,屬本省戶籍的,喪屬或者經辦人憑居民身份證、安放(葬)地殯葬管理部門的證明,辦理骨灰領取手續;屬外省戶籍的,喪屬或者經辦人憑居民身份證、火化證明,辦理骨灰領取手續。

第十二條 同意不保留骨灰的,由喪屬或者經辦人書面委託殯儀館(火葬場)進行登記後處理。

第十三條 屍體火化後30日內,骨灰由殯儀館(火葬場)免費臨時保管,期滿後按規定收取骨灰保管費;滿6個月無人認領骨灰,經公告30日後仍無人認領的,由殯儀館(火葬場)進行登記後處理。

無人認領屍體火化後,骨灰的處理按《無人認領屍體處理辦法》(穗府辦〔2004〕52號)執行。

第十四條 公墓、骨灰樓(堂)、骨灰安放地(以下統稱骨灰安放(葬)單位),應當建立骨灰存放檔案,詳細登記死者的姓名、性別、年齡、安放(葬)日期、期限、位置、編號,喪屬或者經辦人姓名、聯繫地址、聯繫電話等資料,並向喪屬或者經辦人發放《骨灰安放證》或者《公墓安葬證》。

第十五條 到骨灰安放(葬)單位拜祭先人時,憑《骨灰安放證》領取骨灰,在骨灰安放(葬)單位指定的區域拜祭。拜祭完畢後,喪屬或者經辦人應當積極配合骨灰安放(葬)單位對骨灰進行核對檢查。

第十六條 骨灰安放(葬)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骨灰安放(葬)管理制度,安排專人負責骨灰安放(葬)管理,做好防火、防盜、防蛀、防潮等工作,嚴防事故發生。

第十七條 殯儀館(火葬場)以及其他骨灰安放(葬)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直接將骨灰交由喪屬或者經辦人帶走的,由市、區、縣級市民政部門按照職責許可權依法追究其單位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領取骨灰後散埋亂葬的,由當地民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強制清理並處罰,所需費用由喪屬或者經辦人承擔。

第十九條 各區、縣級市民政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施行時間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5年內有效;有效期屆滿前,將依法並結合實際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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