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醫藥質量管理協會

廣州市醫藥質量管理協會,是廣州市醫藥企業自願參加的具有法人地位的非營利性專業團體。

簡介

廣州市醫藥質量管理協會英文名稱為:Guangzhou Pharmaceutical Quality Management Association,簡稱GZPQ,是廣州市醫藥企業自願參加的具有法人地位的非營利性專業團體,會員單位包括廣州市醫藥生產、批發、連鎖、零售合法企業。

協會的宗旨

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和國家法律、法規及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積極貫徹國家的質量方針、政策;推行醫藥質量管理規範,促進企業提高質量管理水平,持續改進質量;服務政府、服務會員,擔當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橋樑和紐帶。

協會的業務

協會的業務範圍是:(一)宣傳國家有關醫藥質量管理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組織會員學習、執行;(二)組織國內外參觀、學習、交流活動,研討、推行先進的質量管理、經營管理理論和方法,促進企業提高管理水平;(三)開展醫藥質量管理規範的培訓、諮詢和指導工作,協助企業實施GMP、GSP等醫藥質量管理規範;(四)組織開展QC小組活動,舉辦QC成果發表、交流,推薦優秀成果到上一級發表、交流;(五)編輯出版行業有關教材、資料及刊物等;建立網站,收集和發布信息;(六)承擔政府委託的工作;(七)開展本會宗旨和政府允許的其他活動。

其他相關

協會的地址:廣州市大德路187號三樓,郵編:510120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為“廣州市醫藥質量管理協會”。英文名稱為:Guangzhou Pharmaceutical Quality Management Association,簡稱GZPQ。
第二條 本協會是廣州市醫藥企業自願參加的具有法人地位的非營利性專業團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和國家法律、法規及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積極貫徹國家的質量方針、政策;推行醫藥質量管理規範,促進企業提高質量管理水平,持續改進質量;服務政府、服務會員,擔當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橋樑和紐帶。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廣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廣州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的地址:廣州市大德路187號三樓,郵編:510120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宣傳國家有關醫藥質量管理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組織會員學習、執行;
(二)組織國內外參觀、學習、交流活動,研討、推行先進的質量管理、經營管理理論和方法,促進企業提高管理水平;
(三)開展醫藥質量管理規範的培訓、諮詢和指導工作,協助企業實施GMP、GSP等醫藥質量管理規範;
(四)組織開展QC小組活動,舉辦QC成果發表、交流,推薦優秀成果到上一級發表、交流;
(五)編輯出版行業有關教材、資料及刊物等;建立網站,收集和發布信息;
(六)承擔政府委託的工作;
(七)開展本會宗旨和政府允許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廣州市醫藥生產、批發、連鎖、零售合法企業;
(二)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四)願意參加本協會活動,支持本協會工作。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會員登記入冊;
(四)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組織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有自願退出協會的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與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協會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理事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5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長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經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秘書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職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天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協會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5年6月3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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