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農家書屋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家書屋管理,確保農家書屋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農家書屋的社會效益,推動農家書屋的規範化、標準化管理,使“農家書屋”工程成為長效性的“民心工程”,根據國家新聞出版總署《農家書屋工程建設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廣州市轄內各區、縣級市農業行政村、社區、工業園區範圍內建設的農家書屋(含社區書屋、綠色網園),依照本辦法進行管理。
第三條 農家書屋是根據國家文化發展規劃建設的,由農民自主管理,自我服務的公共文化服務設施,主要面向農村民眾和外地進城務工人員,對讀者無償開放,具有完全公益性質。
第四條 廣州市人民政府新聞出版和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市農家書屋建設和管理,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文化廣電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辦法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家書屋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政府對農家書屋實行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統一管理制度,除本辦法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冒用農家書屋名稱、名義從事有關活動。
第六條 政府鼓勵企業、團體和個人在新聞出版和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的統一規劃管理下以財物形式參與農家書屋建設,按照有關規定對被主管部門確認的參建者給予適當的名譽回報。
第二章 農家書屋建設
第七條 農家書屋建設按照國家新聞出版總署制定標準,結合本市實際進行實施,同時在有條件的行政村(社區)配套建設以“綠色網園”為名稱的電子閱覽室。
第八條 農家書屋建設要充分利用已有公共設施,嚴格遵循資源共用,不搞重複建設,不增加民眾負擔的原則。
第九條 農家書屋及其配套建設的電子閱覽室統一懸掛由廣州市“農家書屋”(社區書屋)工程領導小組製作的“農家書屋”(社區書屋)、 “綠色網園”牌匾。
第十條 農家書屋建設資金由廣州市政府和各區、縣級市政府兩級財政按相關比例劃撥。市政府補助的經費主要負責農家書屋的圖書、報刊、音像製品和電腦的採購配置;區、縣級市政府配套補助的經費主要負責農家書屋場地建設、書架、閱覽桌椅、音像播放設備等基本設施配置。
第十一條 廣州市財政扶持集體年收入低於當年貧困線地區的農家書屋建設,除按比例進行財政撥款外,另行給予適當的財政補貼。
第十二條 農家書屋建設物資由廣州市和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新聞出版和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配置;農家書屋建設用房由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新聞出版和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協調書屋建設點所在鎮(街)人民政府解決;農家書屋內物資的布置以及農家書屋管理員的配置由鎮(街)人民政府協調書屋建設點所在村委會(居委會)解決。
第十三條 農家書屋日常維護和管理經費由鎮(街)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第三章 農家書屋管理員
第十四條 每家農家書屋要配有1名專職或兼職管理員。農家書屋管理員必須具備國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一定責任心和管理能力。農家書屋管理員採取村委會(居委會)挑選和民眾民主推薦相結合形式產生,報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新聞出版和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農家書屋管理員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認真執行黨和政府的政策規定,熱愛公益事業,熱心為民眾服務;
二、嚴格遵守安全制度,認真做好農家書屋的防火、防盜、防事故等安全工作;
三、自覺遵守農家書屋工作時間,按時開放農家書屋;
四、認真保護國家財產,做好出版物的借閱登記、上架、保管和盤點工作;
五、搞好農家書屋室內衛生,保持書屋布置和環境整潔;
六、廣泛收集民眾對農家書屋工作意見,協助做好民眾與政府的溝通工作。
第十六條 農家書屋管理員經專門培訓後方可上崗,農家書屋管理員培訓由廣州市人民政府新聞出版和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四章 農家書屋管理和使用
第十七條 農家書屋一切配置物品屬於國有資產,按照國家國有資產管理規定進行管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吞、占用、挪用、擅自置換農家書屋配置物品。
第十八條 廣州市人民政府新聞出版和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是全市農家書屋的管理部門,負責對全市農家書屋的管理和使用進行監督和指導;市屬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文化廣電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農家書屋管理的責任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家書屋的建設和管理;鎮、街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農家書屋的管理和使用負直接責任。
第十九條 農家書屋的管理接受所在地黨組織、村委會(居委會)及全體村民(居民)監督,農家書屋所在地黨組織、村委會(居委會)同時是農家書屋的管理和使用組織。
第二十條 農家書屋管理實行考核評估制度。農家書屋管理考核評估制度由廣州市人民政府新聞出版和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實施,每年定期對農家書屋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考核評估,並將考核評估結果向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通報。
第二十一條 農家書屋實行定時開放制度,農家書屋開放時間每周不少於4天,每天不少於6小時,農家書屋開放情況列入農家書屋考核評估內容。
第二十二條 農家書屋實行借閱登記制度,外借出版物必須按時歸還。農家書屋出版物借閱情況列入農家書屋考核評估內容。
第二十三條 農家書屋要利用自身優勢開展以閱讀和知識為主題的多種形式民眾文化活動,不斷豐富和拓寬農家書屋在公共文化服務方面作用和功能。農家書屋開展民眾文化活動情況列入農家書屋考核評估內容。
第二十四條 農家書屋管理責任部門要積極探索農家書屋長效管理機制,積極建設農村出版物發行網路,具備一定經營條件的農家書屋可由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授予出版物經營許可證,開展出版物經營、代銷、租賃等業務,其經營所得全部用於農家書屋建設管理。
第二十五條 農家書屋的出版物選配,須嚴格依據國家以及廣東省有關農家書屋出版物的選配規定進行。
第五章 農家書屋驗收和檢查
第二十六條 農家書屋建成後,由廣州市人民政府新聞出版和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家新聞出版總署制定的建設標準組織驗收,驗收內容為農家書屋房舍、購配出版物和基本設備情況、管理情況和管理員人選等。
第二十七條 農家書屋驗收結果分為達標和不達標兩類。驗收達標的書屋,由市農家書屋工程建設領導小組納入市農家書屋工程管理系統;驗收不達標的書屋,由本區、縣級市的具體實施部門按照有關標準繼續建設,竣工後重新驗收。
第二十八條 農家書屋的督導檢查由廣州市人民政府新聞出版和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實施,督導檢查內容為場地建設、管理使用、日常服務和國有資產保管情況等。督導檢查方式採取日常檢查、專項檢查、交叉檢查和隨機抽查等方式進行。
第二十九條 農家書屋的驗收和督導檢查結果由廣州市人民政府新聞出版和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向相關部門和全市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通報。
第三十條 對於農家書屋工程建設和管理中存在嚴重問題的地區,由廣州市人民政府新聞出版和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視情節輕重對直接責任部門和相關當事人給予通報批評、撤銷書屋建設點、賠償經濟損失、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滿後,根據實際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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