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對象
參與水環境治理的全市各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及其相關工作人員,廣州市水務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污水處理企業及其相關工作人員,以及依法接受委託承擔水環境治理工作職責的行政村(經濟聯社)、社區“兩委”及其相關責任人員。
適用條件
上述單位及人員在水環境治理工作中,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工作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導致水環境治理工作任務落實不到位,造成不良影響或較大損失的,應當予以追究責任。
基本原則
堅持依法依規、權責統一。切實做到主體合法、內容合法、程式合法、形式合法,確保權責統一。秉承客觀公正、紀律嚴明。堅決懲治水環境治理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以權謀私、工作失職瀆職以及嚴重侵害民眾利益等行為。鼓勵幹事創業、勇於擔當。對在水環境治理工作中雖未實現預期目標,但勇於改革創新,依法依規決策,勤勉盡責,未謀取私利的責任人員,免予追究責任。實踐“四種形態”、懲教結合。堅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漸,推動水環境治理見實效。
實施主體
各級負有水環境治理責任的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是水環境治理責任追究決定機構,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責任追究工作的組織領導、做出責任追究決定等。各級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責任追究的實施工作。因檢舉、控告、處理重大事故事件、查辦案件、審計或者其他方式發現的水環境治理責任追究線索,由紀檢監察機關、紀檢監察派駐機構實施;對在幹部監督工作中發現的水環境治理責任追究線索,由相關組織人事部門實施。
各級負有水環境治理工作責任的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在日常工作中發現的非本單位幹部管理許可權範圍內的問題,應移交有權的責任追究決定機關處理。市、區水環境整治聯席會議辦公室發現水環境治理工作中存在本意見規定的問責情形,經調查核實,情節較輕,未造成不良影響或較大損失,需要給予相關責任人約談、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誡勉等處理的,可以直接作出決定;情節嚴重的,應移交具有管理許可權的機關處理。上級機關可直接辦理下級機關負責的水環境治理責任追究事項。
追究方式
各級黨政機關工作人員有本意見規定的責任追究情形,情節較輕的,應當給予約談;情節較重的,應當給予責令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通報批評、誡勉等處理;情節嚴重的,應當給予停職檢查、調整工作崗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降職、免職、辭退等組織處理。
市水投集團、污水處理企業相關工作人員有本意見規定的責任追究情形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扣罰績效補貼(工資)或獎金、責令辭職、免職、辭退等處理。
依法接受委託承擔水環境治理工作職責的行政村(經濟聯社)、社區“兩委”的負責人有本意見規定的責任追究情形,視情節輕重,應當給予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扣罰績效補貼(工資)或獎金、責令辭職、免職、辭退或建議成員(代表)大會罷免等處理。
責任追究對象同時違反黨紀政紀的,應當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同時需要追究黨組織責任的,按照《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的規定執行。責任追究對象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意見》明確,有下列情形,造成不良影響或較大損失的應當追究其責任:
1.未按要求及時制定轄區範圍內水環境治理計畫方案、分解任務、落實責任,導致未按規定期限和要求完成水環境治理任務;
2.水環境治理工程管理不到位或者制度執行不到位,造成安全和質量事故或導致水環境污染;
3.在水環境治理項目審批(含所涉及的招標核准、節能評估、環評、用地預審等)、初步設計、概(預或結)算評審、招標、施工、驗收等工作過程中,存在未按規定的程式辦理、無正當理由逾時限辦理等行為,導致工程建設延期開工和驗收;
4.因領導不重視、責任不落實、推進不得力,未完成年度水環境治理工程進度考核目標;
5.未按要求制定河道長效管理辦法和保潔實施方案,未按標準落實河道及排水設施維修養護經費或人員,河涌保潔不到位,導致“垃圾河、黑臭河”,經上級三次督辦未進行有效整改;
6.劃定河道管理範圍工作推進不力,嚴重影響河道管理工作;未制定河道巡查管理及監督考核辦法,日常巡查不到位;未及時發現水質問題、堤防安全隱患、兩岸違章建築和傾倒余泥渣土等影響河道水質和防洪的行為,或雖發現上述違法行為和問題,未採取措施進行有效整治;
7.未建立垃圾處理機制,未建立專業隊伍和實行分村、分片、分段管理,導致生活垃圾和其他廢棄物大量進入河道污染水體;
8.未加強轄區排水設施(含排水收集管網、泵站、污水廠等)、入河排污口的巡查和應急處置,人為導致污染物排入河道污染水體;
9.未按計畫開展轄區內城市內澇治理,造成嚴重內澇;
10.未按計畫開展農村生活污水治理,未足額配備建設和養護資金,未按要求做好農村生活污水設施日常維護和大中修,造成農村水環境惡化;
11.未按要求加強所管轄範圍內的排水設施(排水收集管網、站閘、泵站、雨水口等)和防洪排澇設施管理維修養護,強降雨期間排水管網堵塞、防洪排澇設施不能發揮作用,造成嚴重內澇或者污染河湧水體水質;
12.對民眾舉報、媒體曝光、明察暗訪等發現的污染河道、城市內澇、影響防洪、農村水環境惡化等問題不及時依法查處;
13.對上級督查及交辦的事項,整改落實不到位或者逾期未整改且未報告特殊原因;
《意見》提出,對政府行政執法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造成不良影響或較大損失的應當追究其責任:
1.環保行政主管部門發現污染水環境的違法行為未及時查處;
2.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未依規對排水、防洪、排澇等設施進行檢查、監管,未及時查處阻礙行洪、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水務工程安全運行的違法行為;
3.水務或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未對已報工程質量監督的水環境治理建設工程進行有效監管,造成水環境治理工程嚴重質量問題;
4.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未對各類建設工地內余泥渣土排放進行有效監管,造成建築余泥渣土傾倒河岸或水體的;未對建築工地內廢水排放進行有效監管,造成建築工地廢水未經處理進入自然水體或市政管網;
5.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主管部門未對市區城市河道垃圾處理進行有效監管的;未對建築廢棄物傾倒行為進行有效監管,對向水域傾倒建築廢棄物的違法行為查處不力的;對向水域傾倒生活垃圾的違法行為查處不力;
6.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未對農藥和化肥使用加強管理,未對畜禽規模養殖場開展廢棄物綜合利用加強指導和服務,未對畜禽規模養殖場防治污染設施建設和長效運行督促檢查的;未向環保部門通報畜禽規模養殖場污染自然水體行為;
7.海事行政主管部門未對交通運輸船舶(含泥漿船)污染進行有效監管,未依法查處交通運輸船舶油污水和船員生活垃圾等污染物進入內河通航水域行為的;未依法查處交通運輸船舶在未取得行政許可情況下隨意停靠河岸裝卸各類建築材料、建築余泥和垃圾渣土行為;
8.公安部門對涉水涉河環境污染主管部門移交的線索和案件,不依法及時查處、打擊不力,存在不作為行為;
9.發展改革、建設、林業、漁業、衛生、市場監管、國土規劃等行政主管部門未履行各自職責範圍內相關監管職責;
10.相關部門未及時將涉嫌犯罪的污染水環境行為移交司法機關查處;
《意見》指出,對市水投集團、污水處理企業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造成不良影響或較大損失的應當追究其責任:
1.未按要求制定水環境治理計畫方案、分解任務、落實責任,影響水環境治理整體工作推進;未完成《廣州市黑臭河涌整治工作任務書》和相關檔案中所列任務;
2.在水環境治理項目立項(含所涉及的環評、用地預審等)、概(預或結)算評審、招投標、施工、驗收等工作過程中,未依法履行職責;
3.因領導不重視、責任不落實、推進不得力,未達到年度水環境治理工程進度考核目標;
4.未對污水處理(含污泥處理)系統進行有效管理維護,污水處理廠與污水泵站(水閘)失靈、管網系統嚴重堵塞、破損,造成安全和質量事故、水污染或城市內澇;
5.對民眾舉報、媒體曝光、明察暗訪等發現的排水設施(含拍門、站閘等)嚴重堵塞、破損,泵站非正常運行等問題不及時解決;
6.對上級督查及交辦的事項,未報告特殊原因而整改不到位或者逾期未整改到位;
7.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的情形。
《意見》明確,行政村(經濟聯社)、社區“兩委”及其相關負責人,有下列情形,造成不良影響或較大損失的要求追究其責任:
1.未制訂“村規民約”引導本行政村(經濟聯社)、社區居民自覺維護本轄區範圍內的河涌周邊環境衛生,經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督促限期整改,未在期限內整改到位;
2.未積極履行上級交辦的河涌保潔工作,導致“垃圾河”,經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督促限期整改,未在期限內整改到位;
3.未配合落實相關政策,對阻擾水環境治理工程建設的行為處置不力;
4.未積極履行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管理維護責任,導致相關設施不能正常運行;
5.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的情形。
《意見》要求,各級黨政機關工作人員有本意見規定的責任追究情形,情節較輕的,應當給予約談;情節較重的,應當給予責令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通報批評、誡勉等處理;情節嚴重的,應當給予停職檢查、調整工作崗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降職、免職、辭退等組織處理。
市水投集團、污水處理企業相關工作人員有本意見規定的責任追究情形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扣罰績效補貼(工資)或獎金、責令辭職、免職、辭退等處理。
依法接受委託承擔水環境治理工作職責的行政村(經濟聯社)、社區“兩委”的負責人有本意見規定的責任追究情形,視情節輕重,應當給予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扣罰績效補貼(工資)或獎金、責令辭職、免職、辭退或建議成員(代表)大會罷免等處理。
責任追究對象同時違反黨紀政紀的,應當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同時需要追究黨組織責任的,按照《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的規定執行。責任追究對象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