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細內容
穗民〔2010〕59號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民辦殯儀服務機構的管理,維護殯儀服務市場秩序,保障殯儀服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民辦殯儀服務機構及其殯儀服務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民辦殯儀服務機構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舉辦的,從事殯儀商品銷售、協助辦理殯儀業務、殯儀策劃服務的機構。
第四條 民辦殯儀服務機構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循公平、誠實信用原則,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服務對象合法權益。
第五條 市、區(縣級市)民政部門按照各自許可權履行民辦殯儀服務機構及其殯儀服務活動的行業主管職責,指導、監督、檢查民辦殯葬服務機構依法開展殯儀服務活動。各級民政部門設立的殯葬管理處(所)負責具體管理工作。
工商、物價、衛生、城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民辦殯儀服務機構及其殯儀服務活動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六條 民辦殯儀服務機構必須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的殯儀服務範圍內從事活動。
第七條 民辦殯儀服務機構不得從事遺體接運、存放、火化和骨灰暫存等基本殯葬服務。
第八條 民辦殯儀服務機構應當有合法使用的固定場所,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從業人員。
國家、省、市對殯儀服務機構、從業人員及其服務行為制定行業標準、資格(資質)的,民辦殯儀服務機構應當遵守相關規定要求。
第九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辦理民辦殯儀服務機構登記時,應當就其經營範圍、地點等問題是否符合網點布局規劃、要求,徵求所在地殯葬管理部門意見。所在地殯葬管理部門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回覆意見。
第十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督促有關醫院進一步加強太平間管理,杜絕非法殯儀服務機構滲透進入醫療機構太平間管理。
各級醫療機構應當嚴格把關,採取措施,防止非法殯葬服務機構滲透太平間管理,不得將太平間相關業務委託非法殯葬機構進行管理。醫療機構應當在患者死亡後12小時內通知殯葬服務單位收運遺體,並及時上報死亡病例信息,做好屍體暫時保存及交接工作。
第十一條 建立本市殯葬服務行業自律制度,通過市殯葬協會制定行業標準、服務規範,維護行業合法權益和競爭秩序,並依照有關規定,承接政府移交的職能,開展殯葬服務的檢查監督、服務評估等工作。
本市殯葬協會可按協會章程規定吸納民辦殯儀服務機構入會。各殯儀館、火葬場、公墓等殯葬服務單位可對取得市殯葬協會會員資格的民辦殯儀服務機構按規定提供方便。
第十二條 建立本市殯儀服務市民投訴舉報統一受理平台,由市殯葬管理處負責設立並對外公布投訴舉報電話號碼、受理時間、地址和電子信箱,日常工作可以委託市殯葬協會承擔。對受理的投訴舉報,市殯葬管理處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並答覆,涉及其他單位的應在2個工作日內轉送有關單位辦理;有關單位應當在5個工作日核心查並將處理意見復市殯葬管理處,由殯葬管理處答覆投訴舉報人。
民辦殯儀服務機構應當在辦公場所、宣傳廣告、推介資料、服務契約等載體的顯著位置標註全市統一的殯儀服務投訴舉報電話、受理地址和電子信箱。
第十三條 民辦殯儀服務機構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的,應當按規定實行明碼標價,標示商品的品名、產地、價格等內容以及提供服務的項目及具體收費標準;開具正式發票,並建立有關服務檔案;工作人員應當客觀推介殯儀服務品種、價格、特點、質量保證等事項。
嚴禁民辦殯儀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誇大宣傳,提供虛假材料、隱瞞真實情況;嚴禁向當事人宣傳和許諾從事封建迷信以及違反政策法規、公共道德的活動;嚴禁違背當事人意願強行推銷殯儀服務,強賣殯儀用品,從事欺詐行為。
第十四條 民辦殯儀服務機構提供殯儀服務時,應當與喪屬簽訂殯儀服務契約。未簽訂殯儀服務契約的,殯儀館、火葬場、公墓等殯葬服務單位可以拒絕為民辦殯儀服務機構提供服務。
殯儀服務契約應當詳列雙方的基本情況,逐一規定殯儀服務項目名稱、內容、收費標準、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內容。市殯葬管理處負責制定殯儀服務契約示範文本,並推廣使用。
第十五條 民辦殯儀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從事上門服務時,應先徵得喪屬同意,並出示工作證、從業資格證等證件;協助喪屬到殯儀館、火葬場、公墓等殯葬服務單位辦理相關喪事手續時,應遵守相關單位的管理規定,並如實告知喪屬有關規定。
第十六條 建立殯儀服務機構從業人員信息庫,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具體工作委託市殯葬協會管理。
民辦殯儀服務機構應建立從業人員檔案,並按要求將從業人員信息納入殯儀服務機構從業人員信息庫;從業人員變更的,應在變更之日起2日內告知市殯葬協會變更信息庫有關信息。
殯儀服務機構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專業知識和技能的培訓,熟悉相關法律法規和殯儀服務流程,按規定申領職業資格證書。
第十七條 建立由市民政部門牽頭會同工商、衛生、物價、城管等部門組成的聯合執法機制,對民辦殯儀服務機構的經營管理、商品價格和服務收費以及服務規範等進行檢查。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予以嚴肅查處。
民政、工商、衛生、物價、城管等部門在日常工作中發現民辦殯儀服務機構從事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立即查處;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應當及時轉告相關部門查處或提請殯葬管理部門協調處理。
第十八條 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政府設立的殯葬服務事業單位依法舉辦的殯儀服務企業依照本辦法執行。
執行時間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屆滿後,將根據實際評估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