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殘疾兒童首報登記的對象是本市戶籍人口和暫住人口(居住在廣州地區半年以上的外地戶籍人員)中,年齡在0至14周歲,首次診斷或發現有視力障礙、聽力語言障礙、肢體功能障礙、智力障礙、精神障礙、多重障礙的殘疾兒童。
第三條 殘疾兒童首報登記的報告單位是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級各類醫療保健機構、社會福利機構、康復訓練機構、教育機構以及公安派出所和街鎮殘聯。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負責全市殘疾兒童首報登記的組織領導工作,殘聯、衛生、民政、教育、公安、計生、財政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協助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 各有關單位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殘疾兒童的首報登記工作。
(一) 市殘聯:負責全市殘疾兒童首報登記的日常管理工作,協調和組織各有關部門開展工作,做好信息匯總、核准和統計工作;指導區、街(鎮)殘聯及時掌握和報告轄區內殘疾兒童的變化情況。
(二) 市衛生局:負責組織和督促本市行政區域內各級醫療保健機構首次診斷或發現的殘疾兒童的登記上報工作。
(三) 市民政局:負責組織和督促社會福利院、民辦福利機構首次發現的殘疾兒童的登記上報工作,指導社區配合各有關部門做好登記上報工作。
(四)市教育局:負責組織和督促教育系統內各類教育機構首次發現的殘疾兒童的登記上報工作。
(五)市公安局:負責督促和落實公安派出所在辦理戶籍遷入過程中首次發現的殘疾兒童的登記上報工作。
(六) 市人口計生局:負責組織對優生優育、殘疾預防和殘疾兒童首報登記的宣傳教育工作。
(七)市財政局:負責將殘疾兒童首報登記工作經費納入財政年度預算;按例給予首報殘疾兒童的上報單位適當的補貼。
第六條 殘疾兒童的首次診斷或發現評定按照《廣州市殘疾兒童初篩報告標準》執行。
第七條 殘疾兒童的上報、核准和統計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各有關單位統計上報的首次診斷或發現的殘疾兒童應分別註明是本市戶籍人員或暫住人員。
(二)各有關單位對首次診斷或發現的殘疾兒童要及時填寫《廣州市殘疾兒童初篩報告卡》,並於每年1月15日至30日和7月15日至30日報送市殘疾人事業信息中心。
(三)市殘疾人事業信息中心負責將全市報送的資料整理匯總送市殘疾評測所,市殘疾評測所負責對上報的殘疾兒童逐一進行核准。
(四)市殘聯於每年一季度前將上一年度統計分析結果報送市政府各有關部門。
第八條 由市殘聯負責組織、市衛生局協助,分階段對負責登記上報工作的業務人員進行培訓。
第九條 各級醫療保健機構在接待前來諮詢、治療有致殘疾病的0至14歲患者時,發現有殘疾障礙的,應具體了解是否已進行殘疾登記。如未登記領證,應視為首次發現殘疾,按照《廣州市醫療機構殘疾兒童報告工作程式》,時填寫《廣州市殘疾兒童初篩報告卡》。
第十條 社會福利機構、中國小校、幼稚園、託兒所接收0至14歲兒童時,應詳細了解接收對象的身體狀況,發現有殘疾障礙的,應詢問是否進行殘疾登記。如未登記,辦理接收的人員應當作為首次發現殘疾,即時填寫《廣州市殘疾兒童初篩報告卡》。
第十一條 派出所戶籍民警在辦理戶口遷移入戶手續時,對遷入的0至14歲兒童,應向申辦人詢問其身體狀況,發現有殘疾障礙的,應具體了解是否已在本市進行殘疾登記。如未登記的,作為首次發現殘疾,即時填寫《廣州市殘疾兒童初篩報告卡》。
第十二條 街鎮殘聯要及時了解、掌握轄區內0至14歲殘疾兒童的動態,發現新增未登記的殘疾兒童,應及時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街鎮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負責協助街鎮殘聯登記上報在暫住人口中首次發現的殘疾兒童。
第十四條 建立殘疾兒童年度通報考評制度。對認真貫徹落實本規定,及時發現新增殘疾兒童並按要求登記上報的單位給予通報表揚,對疏忽失責或故意瞞報、漏報的單位給予通報批評。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