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檢察學會

廣州市檢察學會是研究檢察理論與實踐的民眾性學術團體,是廣州市社會科學聯合會和廣東省檢察學會的團體會員。廣州市檢察學會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國家規定,遵守社會主義道德規範,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和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的思想路線,堅持理論聯繫實際的學風;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開展檢察理論與實踐研究,為加強我市的民主和法制建設,推進我市依法治市進程服務。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廣州市人民檢察院、廣州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辦公室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廣州市檢察學會的業務範圍是:
1、廣泛團結廣州地區的檢察幹警和有志於檢察理論研究的專家、學者以及其他各界人士,積極開展檢察理論研究,認真總結檢察實踐經驗,開展各項學術活動,提高執法水平;
2、根據各時期檢察工作的特點,不定期地舉辦學術報告會、座談會、研討會,溝通學術信息;
3、編輯出版檢察書籍、資料、檢察學會刊物,舉辦法學和檢察業務及其他知識講座;
4、建立法律信息網路,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法律諮詢服務活動;
5、加強與其他社會學術團體聯繫,協調和組織對外學術交流、業務合作活動。
基本架構: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1、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2、審議本會的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3、討論決定本會工作方針、任務和其他重大事項;4、選舉和罷免本會理事、常務理事、正副會長、正副秘書長;5、推舉本會名譽會長。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的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決定,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一般不超過1年。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出的理事組成,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會的職權是:
1、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討論和決定本會重大事項;
3、聽取和審議本會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4、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5、必要時可任免個別理事會成員,增補常務理事、副會長、秘書長;
6、聘請本會名譽會長;
7、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會是理事會的常設機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1、在理事會閉會期間主持本會工作,決定本會重大事項,組織完成本會的各項工作任務;
2、決定召開理事會和會員代表大會;
3、籌備下一屆會員代表大會;
4、批准吸收會員,決定會員除名,任免副秘書長;
5、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6、代表學會簽署有關檔案;
7、決定其他事項。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擔任的,須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擔任,並在章程中註明。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
2、對內領導本會工作,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對外代表廣州市檢察學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本會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領導秘書長處理本會日常事務。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本會秘書室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提名副秘書長,交會長辦公會議決定;
3、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
會長辦公會議的職權是:
1、研究處理日常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2、確定常務理事會會議的日期、議程;
3、提出需要常務理事會決定的事項;
4、任免副秘書長;
5、應當由會長辦公會議行使的其他權利。
本會在廣州所屬各基層檢察院設立研究小組,各研究小組推選的組長和聯絡員負責本組工作和與本會的日常聯繫。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