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引進技術學科帶頭人才規定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1905
【發布文號】穗府[1993]106號
【發布日期】1993-11-18
【生效日期】1993-11-1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州市引進技術學科帶頭人才規定

(1993年11月18日穗府106號公布施行)

第一條為引進技術學科帶頭人,促進本市經濟和科技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技術學科帶頭人才,是指新學科、新技術、新材料、新產品、新工藝等方面的中高級專業技術人員。
引進的重點是:微電子、計算機、通訊、光機電一體化、新材料、生物技術、高效節能、精細化工、農業等高新技術人才以及本市支柱產業、重點工程建設、拳頭產品開發的關鍵性技術人才和熟悉國際慣例的外經、外貿等方面的人才。

第三條凡本市引進技術學科帶頭人才的單位都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本規定由廣州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科委)組織實施。

第五條引進的技術學科帶頭人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年齡在五十五歲以下(不含五十五歲),身體健康,有真才實學,能在教學、科研、技術或產業開發、工程建設等方面起帶頭作用。優秀的中青年科技工作者優先考慮。
(二)具有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並在近四年內曾獲國內外知名獎項的受獎者;省、部級二等、國家三等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貢獻者;在某個技術(或學科)領域內有發明創造,業績突出者;在某學術、技術領域內確有成就的博士研究生、博士後學者和在國外取得學位的留學生。

第六條引進技術學科帶頭人才由用人單位填寫《廣州市引進技術學科帶頭人才呈報審批表》(一式五份)後,分別按隸屬關係,由市直屬單位、局(總公司)、區科委加具意見後,送市科委審核。

第七條報送時須附送以下材料:
(一)申請報告,內容應包括引進人才的理由和技術項目或技術課題,需求人才情況,引進後對經濟發展的貢獻及將產生的效益等;
(二)用人單位和被引進人簽訂的契約一式三份,契約內容應寫明引進人隨遷配偶、父母、子女名單,明確被引進人的工作服務年限要求等;
(三)被引進人的《專業技術職務呈報表》和縣級以上醫院近期《健康體檢表》各一份;
(四)被引進人三年內有關業績、學術獲獎證書的複印件各一份;
(五)被引進人的現實表現鑑定材料和人事、技術檔案。

第八條對報送的審核材料,市科委在組織同行專家進行審議後,提出審核意見,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如引進的人才在原工作單位擔任正處級以上行政職務的,還須經市委組織部審核同意後,再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九條經市人民政府批准調入的技術學科帶頭人才,市各有關部門應優先給予辦理各項手續。

第十條引進技術學科帶頭人才的待遇:
(一)其配偶有工作的,可以調動隨遷;年滿十八周歲以下的未婚待業子女可隨遷;子女已全部就業的,其中一個子女可隨遷;父母喪失勞動能力,生活無人照顧,有特殊困難的也可以隨遷,並按穗府111號檔案規定,免交城市基礎設施增容費。
(二)工資按用人單位現行工資制度辦理,也可由用人單位與本人協商解決。
(三)專業技術職務按省、市有關規定聘任。
(四)高中以下(含高中)在學子女按住地就近安排就讀。原在重點學校讀書的,須附原地教育部門證明,儘可能安排在戶口所在轄區的重點學校就讀。
(五)住房由用人單位負責安排。暫時無法解決的,可憑市政府的審批意見,由用人單位向市知識分子住房辦申請租用市專項費建設的周轉房屋,並簽訂租用契約,保證期滿後交回。房租的交納方法與用人單位的職工相同。
(六)引進的人才如屬國家、省、部級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者,可享受優先醫療待遇;一般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可享受門診優先醫療待遇。
(七)從外地的全民所有制企、事業單位調入本市屬、區屬集體企業工作的,保留其原全民所有制身份,其人事檔案由市、區人事局管理。如該企業倒閉或撤銷停辦,其工作由市、區人事局負責安排;退休後的退休金按市有關規定由市、區統籌解決。
(八)對急需引進的人才,如原單位不同意調出,而本人願意以辭、退、離職形式來我市工作,經市政府主管領導批准,由市人事局辦理入戶手續,並在用人單位或市人才交流中心掛靠行政關係,本市承認其幹部身份,重新建立個人檔案,工齡連續計算。

第十一條本市屬縣(市)引進技術學科帶頭人,由市屬縣(市)自行規定。

第十二條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原《廣州市引進技術學科帶頭人才的若干規定》(穗府67號)和《廣州市引進技術學科帶頭人才若干規定和實施辦法》(穗府辦5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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