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城市房屋拆遷裁決規則

第一條為規範本市城市房屋拆遷裁決行為。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廣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在房屋拆遷過程中,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定的,經當事人申請,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裁決。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是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向市人民政府申請裁決。
第三條拆遷人申請行政裁決,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裁決申請書;
(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三)被拆遷房屋權屬證明材料;
(四)批准拆遷的證明材料;
(五)被拆遷房屋的估價報告;
(六)對被申請人的補償安置方案;
(七)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協商記錄;
(八)未達成協定的被拆遷入比例及原因。
第四條被拆遷入申請行政裁決,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裁決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被拆遷房屋的權屬證明;
(四)申請裁決的理由及相關證明材料。
第五條房屋承租人申請行政裁決,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裁決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租賃被拆遷房屋的證明;
(四)申請裁決的理由及相關證明材料。
第六條裁決申請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申請人、被申請人及第三人的名稱或姓名、住址或通訊地址、聯繫電話;
(二)裁決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三)申請人的簽名或印章,申請日期。
第七條未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定戶數較多或比例較高的,裁決機關在受理裁決申請前,應當進行聽證。
第八條裁決機關對收到的裁決申請書,應當予以登記,註明收到申請書日期,並向申請人出具裁決申請資料收件回執。
第九條裁決機關收到裁決申請後,經審核,資料齊全,符合受理條件的,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發出裁決受理通知書。裁決申請資料不齊全,需要補充資料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受理時間從申請人補齊資料的次日起計算。
第十條裁決機關應當自受理裁決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裁決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及第三人。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決機關不予受理拆遷裁決申請:
(一)對拆遷許可證合法性提出行政裁決的;
(二)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不是拆遷當事人的;
(三)拆遷當事人達成補償安置協定後發生契約糾紛,或者行政裁決做出後,當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請裁決的;
(四)房屋已經滅失的;
(五)超過拆遷期限的。
對裁決申請不予受理的,裁決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裁決機關受理裁決申請後,發現漏列被拆遷關係人的,應當追加為當事人;發現缺少必要資料的,可以責令當事人在5個工作日內補齊。
第十三條裁決機關在裁決過程中應當組織調解,自受理裁決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調解的時間、地點、主持人告知當事人。其他人員經裁決機關同意,可以作為旁聽人。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決機關可在被申請人住所或者被拆遷房屋現場張貼通告,通知有關當事人參加調解並主張權利:
(一)房屋所有權人死亡的;
(二)當事人通訊地址不詳、下落不明的;
(三)其他無法送達的情形。
第十五條裁決機關組織當事人調解的,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覆核;對當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應當採納。裁決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做出損害申辯人合法權益的裁決。
拆遷當事人拒絕調解的,裁決機關應依法作出裁決。
經調解,達成一致意見的,出具裁決終結書;達不成一致意見的,裁決機關應當作出書面裁決。部分事項達成一致意見的,裁決時應當於以確認。
第十六條裁決案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可以申請其迴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係;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當事人應當在裁決作出前以書面形式向裁決機關提出迴避申請。
裁決機關應當自收到迴避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並以書面形式告知當事人。決定作出前,被申請迴避的承辦人員暫停本案的處理工作。
第十七條裁決機關應自案件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裁決,製作裁決書。
裁決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基本情況;
(二)爭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
(三)裁決的依據、理由;
(四)根據行政裁決申請需要裁決的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
(五)告知當事人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的權利及申請複議期限、起訴期限;
(六)裁決機關的名稱、裁決日期並加蓋公章。
行政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不得少於15日。
第十八條裁決書存在書寫筆誤的,裁決機關應當作出補正。當事人也可以書面形式申請補正。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中止裁決案件的處理,並書面告知當事人;
(一)拆遷入提供的補償安置用房或者周轉房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
(二)房屋被拆遷的範圍未明確的;
(三)正在辦理確權、評估或者代管手續的;
(四)案件辦理過程中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材料足以影響拆遷補償安置,需裁決機關重新調查核實的;
(五)本案的處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處理結果為依據的;
(六)申請人無法提供被申請人的詳細地址,需要通告送這被申請人的;
(七)申請人在5個工作日內未補齊資料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
裁決機關決定中止裁決的,應當製作(拆遷裁決中止通知書),分別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及第三人,並告知理由。
中止期間不計入裁決期限。中止情形消除後,裁決機關應當及時恢復案件處理。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終結裁決案件的處理,並書面通知當事人:
(一)立案前同一房屋已簽訂有拆遷補償安置協定的;
(二)立案前同一房屋拆遷糾紛已由裁決機關作出裁決或者已由人民法院作出判決的;
(三)因申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補齊資料造成裁決中止,中止期間超過2個月的;
(四)裁決作出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定,申請人不請求撤回裁決申請的;
(五)作為自然人的申請人死亡,15日內沒有近親屬或者近親屬未表示參加裁決或者放棄參加裁決的;
(六)申請人撤回裁決日申請的。
申請人申請撤回裁決的,應提交書面報告,經裁決機關批准。
第二十一條調解通知書、通告、受理通知書、不予受理決定書、中止通知書、終結通知書、準許撤回申請通知書、裁決書等裁決文書應統一格式,註明日期,並加蓋裁決機關拆遷裁決專用章。
第二十二條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是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由市人民政府裁決的,應當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代表市政府組織拆裁決專家委員會,由委員會以市政府名義按本規則的有關規定進行裁決。
第二十三條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市人民政府責成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實施行政強制拆遷,或者由裁決機關依法申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拆遷人可以向裁決機關提出強制拆遷申請。
第二十四條拆遷人向裁決機關提出強制拆遷申請的提交下列資料:
(―)行政強制拆遷申請書;
(二)裁決書;
(三)被拆遷人不同意拆遷的情況說明;
(四)被拆遷房屋的證據保全公證書;
(五)拆遷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轉用房權屬證明或資金證明;
(六)被拆遷入拒絕接受補償資金的,應當提交補償資金的提存證明。
第二十五條決定行政強制拆遷前,裁決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拆遷人申請行政強制拆遷的,裁決機關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應當邀請有關管理部門、拆遷當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會公信力的代表等,對行政強制拆遷的依據、程式、補償安置標準的測算依據等內容,進行聽證。
行政強制拆遷案件組織聽證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裁決機關領導班子應當集體討論,決定行政強制拆遷的,以市人民政府名義向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發出《責成強制拆遷通知書》。行政強制拆遷工作可以由被拆遷房屋所在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以本部門的名義組織實施。
第二十六條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自收到(責成強制拆遷通知書)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或者第三人發出限期拆遷通知,限期當事人在15日內自行搬遷。
第二十七條枚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限期內自行搬遷的,強制拆遷程式終結;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逾期沒有自行搬遷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組織實施強制拆遷。
第二十八條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實施強制拆遷,應當制定具體強制拆遷方案,明確參加強制拆遷各行政管理部門之間的職責與分工。
各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相互配合,依法履行各自職責,保證強制拆遷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二十九條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實施強制拆遷時,被拆遷房屋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被強制拆遷人所在工作單位的代表應當到場作為強制拆遷證明人,在有關執行記錄檔案上籤名或者蓋章。
被拆遷房屋及房屋內的財物應當由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房屋內的所有財物運抵安置用房或周轉用房後,交被強制拆遷人簽收。被強制拆遷人拒絕簽收的,辦理公證提存。
公安、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應當到強制拆遷觀場協助執行。
第三十條強制拆遷所需費用由被強制拆遷人負擔,強制拆遷時,可先由拆遷人墊支。
第三十一條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對強制拆遷過程製作筆錄,並製作強制拆遷報告。
第三十二條裁決文書、強制拆遷文書採取下列方式送達:
(一)直接送達。直接送達的被送達人是自然人的,由本人直接簽收,本人不在的,交共同住成年家屬簽收;被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收,也可由其負責收件的人簽收。
(二)郵寄送達。郵寄送達可採用掛號函件或者特快專遞送達。被送達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代理人簽收或者郵寄代理人。簽收日期或者郵件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三)留置送達。拒絕簽收有關文書或者郵件的,當地街道辦事處或者居民委員會或者被送達人的工作單位應派代表到場見證,送達人在送達文書上記明情況,把有關文書留在其住所,即視為送達。
(四)公告送達。無法以其他送達方式送達或者同一送達事項被送達人數眾多的,在被拆遷房屋或者被送達人住所地張貼有關文書,自張貼之日起滿5日,即視為送達。
第三十三條裁決案件、強制拆遷案件的所有案卷材料應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規定歸檔。
第三十四條裁決案件工作人員或者強制拆遷執法人員違反本規則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被強制拆遷入拒絕、阻礙執行公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由公安部門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使用暴力、威脅方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縣級市可參照本規則實施。
第三十七條本規則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在明律師表示:《規則》明確了行政裁決及強制拆遷的程式,確立了拆遷補償安置標準的裁決原則,規範了拆遷強制執行行為,是對廣州市相關拆遷政策的補充和完善。該《規則》明確了申請裁決的條件和情形,細化了裁決的程式以及相關的責任承擔,尤其是對“釘子戶”處理方式有了明確的規定。這對廣州市的徵收拆遷工作有了更加明確的要求和責任承擔,能最大限度的保障被徵收人權益,約束行政機關權利,有利於徵收拆遷工作的順利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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