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81905
【發布文號】穗府[1998]96號
【發布日期】1998-12-30
【生效日期】1998-12-3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北二環高速公路建設工程的通告
(1998年12月30日穗府〔1998〕96號)
本市北二環高速公路建設工程(屬北京至珠海高速公路的一部分),已經國家交通部批准,並被省、市列為重點建設工程項目。北二環高速公路途經白雲區的神山、江高、蚌湖、龍歸、人和、太和、蘿崗、龍眼洞林場、黃陂果園場以及天河區沙河鎮等地,全長42公里,路基寬32米。為確保該建設工程順利進行,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建設工程用地徵用範圍、數量按市城市規劃局《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穗規地證字〔1998〕第406號)和《廣州市國土局徵用土地通告》(穗國土征通字〔1998〕262號)等有關檔案執行。
二、建設工程有關征地和建(構)築物拆遷、補償工作,由白雲區、天河區人民政府依據國家和省、市有關交通基礎設施建設補償規定和參照白雲區人民政府有關公路建設徵用土地的實施辦法執行。
三、建設工程範圍內需拆遷的房屋、墓穴等建(構)築物,其所有權人,應自接到征地拆遷通知之日起30日內,攜帶有關證明材料,到白雲區、天河區各鎮政府內設定的北二環高速公路征地拆遷辦公室辦理拆遷補償手續。屬違章建築的,應無條件自行拆除,不予補償。
四、建設工程範圍內被徵用的農田、山地,按國家、省、市的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以鎮為單位進行補償。
五、建設工程範圍內需遷移的管線,由管線產權單位負責遷移。被遷移的管線,依照《廣東省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徵用土地暫行辦法》的規定,按原規格、原數量補償。未經報建批准敷設的管線不予補償。建設工程範圍內的管線產權單位,應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30日內將現有管線位置、數量、深度等情況及處理意見,書面提供給建設單位,並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3個月內自行遷移。
六、各種建(構)築物在辦理有關征地補償手續後應於30日內自行拆遷,逾期不拆遷的,將依法強制拆遷。強制拆遷的費用可先由拆遷人墊付,然後從被拆遷人的拆遷費用中扣除,不足部分由被拆遷人補付。
七、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如對補償達不成協定的,由拆遷人核實徵用、收回土地或被征拆建(構)築物的面積、構造、質量、管線規格等資料,提交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依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裁決。在解決糾紛期間,可實行先拆遷、後補償的辦法。先行拆遷的,應做好前期的測繪、拍照、估價等證據保全工作。
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阻撓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二)干擾徵用土地、建(構)築物拆遷工作或工程施工正常進行的。
(三)造謠惑眾,煽動鬧事的。
(四)結夥鬥毆,尋釁滋事的。
(五)偷竊、破壞、搶奪公私財物的。
九、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