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井蓋設施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井蓋設施,是指在道路及公共場所設定的供水、排(污)水、燃氣、電力、通信、供熱、有線電視、交通信號等各類地下管線的井蓋、井框、井圈等相關設施。
第四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協調、監督、考核區、縣級市和市相關部門對井蓋設施的維護管理工作,督促、檢查井蓋設施權屬單位、市相關部門和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履行井蓋設施維護管理職責和開展應急處置工作;以“12319”城市管理服務熱線為平台,接受民眾和公安“110”聯動等反映的井蓋設施缺損情況,並及時交市相關部門、井蓋設施權屬單位或區、縣級市井蓋設施維護管理監管部門處理。
區、縣級市人民政府負責對轄區井蓋設施維護管理工作的監督指導,明確區、縣級市井蓋設施維護管理監管部門,負責綜合協調和督促檢查井蓋設施權屬單位落實維護管理工作,承擔轄區井蓋設施的巡查監管和應急處置職責。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街巷和社區的井蓋設施維護管理工作的監管,協調井蓋設施權屬單位落實維護管理責任。
第五條 市井蓋設施管理相關部門按以下職責分工負責井蓋設施管理相關工作:
(一)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研究制定井蓋設施建設的技術規範,提高井蓋設施的防盜、抗壓性能;監督和指導建設單位執行井蓋設施的技術規範,落實井蓋設施的維護措施。
(二)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督促和指導市屬公路、城市道路、城市快速路和高速公路等維護管理單位,建立完善並落實所轄道路範圍內井蓋設施的監管巡查和應急搶險工作制度。
(三)市水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督促和指導自來水企業、污水處理企業和區、縣級市排水管理部門建立完善並落實井蓋設施的巡查、維修、補缺和應急搶險工作制度,指導相關單位完成井蓋設施的改造工作。
(四)市林業和園林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督促和指導森林公園、風景名勝區、公園及區、縣級市林業園林部門建立完善並落實井蓋設施的巡查、維修、補缺和應急搶險工作制度。
(五)市國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督促和指導土地開發管理機構在其開發建設的區域執行井蓋設施的技術標準和規範,落實井蓋設施的維護管理;督促和指導物業服務企業按照井蓋設施權屬關係履行物業服務區域內井蓋設施維護管理責任。
(六)市公安機關負責偵破和依法打擊盜竊、破壞井蓋設施及相關警示防護設施以及違法收購井蓋設施等違法犯罪行為。
(七)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加強對收購廢舊物資行為的監督檢查,發現違法收購井蓋設施的,應當告知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八)市供銷總社負責檢查督促再生資源經營者依法經營,發現違法收購井蓋設施的,應當告知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參照本條前款規定,明確本級相關管理部門的井蓋設施管理職責。
第六條 井蓋設施權屬單位是井蓋設施的維護管理責任人,負責井蓋設施的巡查、養護、維修和改造等維護管理工作。
多家管線權屬單位共同使用同一井蓋設施的,由各權屬單位協商確定一家權屬單位負責維護管理;未確定維護管理單位的,由井蓋設施建設單位負責維護管理,維護管理費用由各管線權屬單位共同承擔。
未辦理驗收移交手續的工程,其井蓋設施由建設單位負責維護管理。
各有關單位對所屬管理區域內不屬於本單位維護管理的井蓋設施負有協助看管責任,發現井蓋設施缺損情況的,應當立即設定警示防護設施並告知井蓋設施權屬單位處理。
第七條 井蓋設施缺損但暫時無法認定其權屬單位的,由區、縣級市井蓋設施維護管理監管部門對其進行處理,所產生的處理費用,由最終確認的井蓋設施權屬單位承擔。
第八條 井蓋設施權屬單位以及根據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第三款確定的井蓋設施維護管理單位可以委託其他單位維護管理井蓋設施,並簽訂委託維護管理協定,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第九條 井蓋設施權屬單位應當建立井蓋設施巡查制度,巡查人員應當每日不少於一次對所屬的井蓋設施進行巡查,並對巡查、養護、維修等情況進行登記;向社會公布24小時井蓋設施缺損報修專線電話。
井蓋設施權屬單位應當建立井蓋設施管理檔案,並將井蓋設施設定地點、數量以及新建、改建、廢棄井蓋設施等資料定期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區、縣級市井蓋設施維護管理監管部門。
第十條 井蓋設施權屬單位發現或收到井蓋設施缺損信息後,應當立即設定警示防護設施,並在3小時內完成補缺;因作業條件限制,不能在3小時內完成補缺的,應當在36小時內修復。
第十一條 井蓋設施的設計、施工應當執行國家、省、市技術標準和規範,並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設定井蓋設施的,應當符合相關產品標準和交通荷載標準,並與地面保持平順;
(二)井蓋與其基座的連線應當緊密、穩固,具有防盜功能,已建成的井蓋設施未具備防盜功能的,應當更換;
(三)井蓋和井壁應當標明井蓋設施權屬單位名稱和報修電話。
第十二條 除巡查、維修人員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井蓋設施。
巡查、維修人員進行檢查、養護、維修等作業時,應當在井口周圍設定警示防護設施;作業完成後應當及時清理現場,恢復原狀。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收購井蓋設施。
廢舊井蓋設施可以由井蓋設施權屬單位自行處置;或者由廢舊井蓋設施權屬單位出具證明,交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供銷總社指定的再生資源資源回收筒點處理。
第十四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就井蓋設施缺損情況向井蓋設施權屬單位或有關管理部門進行投訴和舉報,收到投訴和舉報的單位應當及時處理並向投訴人反饋處理情況。
第十五條 本市廣播、電視、報紙、期刊等媒體以及社區公共宣傳欄應當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井蓋設施維護管理宣傳教育活動,增強全社會井蓋設施維護管理意識。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區、縣級市相關管理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移送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依照《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和《廣州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未及時對井蓋設施完成補缺和修復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未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進行井蓋設施設計、施工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擅自移動井蓋設施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未在井口周圍設定警示防護設施或者作業完成後未及時清理現場,恢復原狀的;
(五)違反本辦法規定,有其他不履行井蓋設施巡查、養護、維修和改造等維護管理責任情形的。
第十七條 有盜竊、破壞井蓋設施及相關警示防護設施和違法收購井蓋設施等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從重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市、區、縣級市相關管理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以及井蓋設施權屬單位不履行井蓋設施監管或者維護管理責任的,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及有關規定問責。
第十九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協調駐穗軍事單位參照本辦法加強所屬井蓋設施的維護管理。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關法律依據變化或者有效期屆滿的,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