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退二”產業基地建設管理辦法

第十條 第十二條 第二十條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退二”產業基地管理,加快“退二”產業基地建設,為我市“退二”企業搬遷創造條件,根據《關於推進市區產業“退二進三”工作的意見》(穗府[2008]8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退二”產業基地是指由市政府確定的承接“退二”企業的產業基地。本辦法所稱“退二”產業基地項目是指有關區(縣級市)政府在“退二”產業基地中劃定的用於承接“退二”企業區域內的基礎設施項目和公共創新服務平台項目以及“退二”產業基地中與“退二”工作有關聯的相關項目。本辦法所稱補助資金是指《關於推進市區產業“退二進三”工作的意見》(穗府[2008]8號)中規定的“退二”產業基地建設專項資金。
第二章 管理機構和主要職責
第三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退二”產業基地建設的統籌協調,指導“退二”產業基地產業發展規劃的編制工作,審核“退二”產業基地項目資金申請報告,提出補助資金安排意見、編制和下達補助資金計畫。
第四條 各有關區(縣級市)政府要成立“退二進三”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轄區內“退二”產業基地建設的組織管理,按要求落實配套資金並負責補助資金的使用。
第五條 各有關區(縣級市)政府要成立或指定專門機構負責“退二”產業基地的開發建設,具體如下:
(一)編制“退二”產業基地總體規劃、產業發展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各基礎設施建設專項規劃並按規定報批。
(二)組織編制“退二”產業基地有關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並按規定報審。
(三)明確承接“退二”,企業的用地規模和四至範圍,在規定期限內,用於承接“退二”企業落戶並報市發展改革部門備案。
(四)負責“退二”產業基地的征地拆遷工作。
(五)組織編制“退二”產業基地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資金申請報告並按規定報批。
(六)做好“退二”產業基地項目的建設管理、財務決算和竣工驗收工作。
(七)“退二”產業。基地項目竣工驗收後,組織編制補助資金使用情況報告書,說明補助資金的使用情況及效果。
第六條 各有關區(縣級市)發展改革部門按投資項目管理許可權,負責“退二”產業基地項目的審批、核准或備案。審核“退二”產業基地項目資金申請報告、項目完成情況報告和資金使用情況報告書,按要求做好“退二”產業基地項目的建設協調管理工作。
第七條 市、區(縣級市)規劃部門負責指導、協調“退二”產業基地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和對產業基地規劃的審批工作。
第八條 市、區(縣級市)國土房管部門負責“退二”產業基地的用地報批工作,按照節約集約用地原則,在用地指標上給予支持,提高土地使用效率。
第九條 市、區(縣級市)環保部門負責指導“退二”產業基地做好有關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的編制,負責基地內有關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的審批工作並協調解決有關環保方面的問題。
第十條 市、區(縣級市)財政部門負責補助資金的發放和管理並對資金使用進行財政監督。
第十一條 市、區(縣級市)審計部門按職責組織對“退二”產業基地建設專項資金的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三章 補助資金和項目管理
第十二條 補助資金用於補助符合條件的在建或擬建的“退二”產業基地項目。
第十三條 “退二”產業基地項目申請補助資金需符合以下條件:
(一)“退二”產業基地所在地政府已成立或指定專門機構負責“退二”產業基地的開發建設。
(二)“退二”產業基地有關規劃已經批准,“退二”產業基地項目符合有關規劃要求。
(三)“退三”產業基地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已通過審查。
(四)“退二”產業基地已明確承接“退二”企業的用地規模和四至範圍並確保用地需求。
(五)按照現有投資管理規定,審批或核准類“退二”產業基地項目需委託有相應資質的諮詢機構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核准申請報告,並經有關投資管理部門審批或核准;備案類“退二”產業基地項目需經有關投資管理部門備案,並委託有相應資質的諮詢機構編制項目資金申請報告。
第十四條 補助資金的安排原則。
(一)每個“退二”產業基地項目補助額度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50%,所在區(縣級市)政府按核定的補助資金1:1進行配套,其中市委、市政府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每個“退二”產業基地項目原則上補助一次。
(三)優先安排2009年前能夠提供“退二”用地的“退二”產業基地項目。
(四)對市政府重點扶持的區(縣級市)在補助資金安排上予以適當傾斜。
(五)補助資金根據市發展改革部門下達的補助資金計畫,按項目建設進度向市財政部門申請支付。
(六)市發展改革部門在補助資金計畫下達後,可以根據“退二”產業基地項目的進展情況,提出調整意見。
第十五條 補助資金的使用原則。
(一)“退二”產業基地管理機構要建立“退二”產業基地項目補助資金專用帳戶,確保資金的專款專用。
(二)在建“退二”產業基地項目使用當年安排的補助資金有結餘的,結餘資金年終可結轉到下一年度在該項目中繼續使用。
第十六條 凡使用補助資金的“退二”產業基地項目,要嚴格按照核准報告和批覆內容建設,凡有調整的,需按程式報批。
第十七條 “退二”產業基地項目建設單位應按要求定期向市發展改革部門及相關部門報告項目建設實施情況和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退二”產業基地項目不能按計畫完成的,項目建設單位應及時報告情況,說明原因,提出調整建議,市發展改革部門可視具體情況報經批准後進行相應調整。
第十九條 “退二”產業基地項目完工後3個月內,“退二”產業基地管理機構按有關規定辦理財務決算和竣工驗收手續。
第二十條 “退二”產業基地項目竣工後,市發展改革部門應及時對項目完成情況進行檢查總結,必要時可委託中介機構進行後評價。
第二十一條 “退二”產業基地項目評估等費用在“退二”產業基地建設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二十二條 對審計和稽查中發現的問題,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處理。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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