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 才 租 賃
人才租賃服務簡介:人才租賃對象:在國企、合資、三資企業,外企駐穗辦事機構,民營、私營企業等工作的人員。
人才租賃主要做法:
1、公司受用人指標限制,須將部分員工以租賃的方式留在公司工作,同時又不增加用人的負擔,該批員
工與人才機構簽訂勞動契約,由人才機構為其發放工資、購買社會保險、交納個人所得稅。公司必須給
人才機構支付租賃費(含該批員工的工資、社保費以及支付給人才機構的服務費等)。
2、公司以租用勞務的形式向人才機構租用人員,以完成某項工作為目的,公司統一支付一筆租賃費用,
由人才機構招聘所需人員,簽訂勞動契約,發放工資、購買相關保險等。
人才租賃的好處:
人才租賃的用人形式是適應我國勞動人事制度改革新形勢下而誕生的,計畫經濟條件下的用人制度
束縛了各企事業單位的發展,人才租賃的出現,開始解除這種束縛,以尋求人力資本最大化。
⑴節約了企業運營成本。用人單位在核算租賃人才的總支出時,主要是考慮職位效益、以市場價格
制定工資標準、自主調整固定工資與浮動工資的比例等,綜合核算單位支出成本比在編員工的支出大大
降低。
⑵人事管理便捷。開展人才租賃服務,目的是為了改善用人單位的勞動人事管理,企業“用人而不
管人”,專業化的人才租賃服務更適合企業轉型發展。人才包退包換,輕鬆省事找到最理想人才。
用人單位不需專門人員、機構對派遣人員進行管理,人才的工資、福利由租賃機構支付,人才的人
事管理也由租賃機構負責。用人單位在使用這些人員時,只是做出相關管理規定,按工作任務進行管理
、考核。契約到期,是否續簽契約,主要在用人單位。用人十分靈活。
⑶可避免人才流失。契約期內,人才租賃機構對被聘人員制定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制約制度,用人單
位不會擔心員工“跳槽”。對人才來說,又增強人才危機感和緊迫感,讓人才由“為我所有”發展到“
為我所用”,為人才競爭和人才經營開闢了一條新路,省去了長期固定聘用和留養人才的高額薪資,減
輕用人單位的負擔;便於用人單位在事業發展變化中增減人員。
⑷可減少人事(勞動)糾紛。在人才租賃業務的具體操作中,與人才發生勞動關係的實際上是租賃
機構。用人單位和租賃機構簽訂協定,租賃機構與被聘人員簽訂聘用契約,用人單位和被聘用人員是一
種有償使用關係,用人單位可避免直接與被聘用人員在人事(勞動)關係上的糾紛。
⑸對用人單位來說,實力不夠也可以請得起高級人才。
⑹可轉移企業的風險。用人單位與租賃機構簽訂人才租賃協定,明確人才標準、人數、待遇等,通
過租賃機構組織招聘、篩選、測評,將候選名單交給用人單位,用人單位確定人選。租賃機構與派遣人
員簽訂勞動契約並辦理有關手續,派遣人員到用人單位就職後,根據用人單位提供的派遣人員的工作表
現,租賃機構發放薪酬。租賃(派遣)期滿,租賃機構與用人單位協定續簽或終止契約。對企業來講手
續簡、見效快、風險少,也更規範。
廣州市駿伯人才服務有限公司 http://www.hr668.com
劉先生 TEL/13556153375 020-85614095 QQ/237668159
Address:廣州市中山大道158號東方新世界1座901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