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19日對廣州“黑龍會”涉黑一案終審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黑龍會”組織的14名成員分別被判處死刑、死緩、無期徒刑和3年至20年的有期徒刑。
廣州市中院一審查明,自2005年7月起,假釋人員馮志希和刑滿釋放人員馮志釗以非法牟利為目的,糾集近20名社會閒散人員,以“拜關二哥”的形式,成立了名為“黑龍會”的組織,對外稱“馮氏發展公司”。
在近一年的時間內,“黑龍會”發展了百餘名成員,其中包括60多名中學生。除了馮志希外,其餘骨幹均生於1980年以後,眾多學生成員更多的是1990年以後出生的。
“黑龍會”為牟取非法利益,瘋狂作案,糾集成員圍攻並強行霸占廣州市白雲區大綱領村村建工程項目,非法獲利18萬元;組織並指使團伙成員大肆進行暴力犯罪活動,實施故意傷害,並致2人死亡;非法持有槍枝彈藥;組織成員在當地酒家、髮廊、燒烤檔尋釁滋事,敲詐勒索;強行壟斷當地工業垃圾回收和長途貨車加水行業;為賭場“看場”和收取保護費;非法介入民間糾紛,欺壓民眾等。
“黑龍會”通過實施一系列的違法犯罪活動,對廣州白雲區竹料鎮大綱領村、竹一村、竹二村一帶形成了非法控制,嚴重破壞了當地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08年8月31日作出一審判決,分別判處馮志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處馮志釗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處馮志君、馮鏡威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馮浩清等其他10名罪犯判處3至20年有期徒刑。
原審被告人馮志希、馮志君等8人對原判刑事部分的判決不服,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
廣東省高院於2009年7月2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廣東省高院二審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及附帶民事判決適當,審判程式合法,遂依法駁回抗訴,維持原判;對維持被告人馮志希死刑的裁定,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依法核准對被告人馮志釗的死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