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寧縣社保基金局

局 長:曾紅英 領導局的全面工作。貫徹社會保險各項政策和法規,執行縣委、縣政府的各項工作部署,組織領導本局全體工作人員履行工作職責,抓好各股室職能任務的落實。 副局長 :梁健清 分管局辦公室、計畫財務股、待遇核發股、局工、青、婦及計生工作。 副局長:曾榮雄 分管局社保稽核股、保險關係股工作。 副局長:鄧廣源 分管局醫療保險股、信息技術股工作。

主要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制定的各項社會保險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擬定社會保險經辦業務管理的工作規範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經辦本轄區和省、市駐本轄區行業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審核社會保險繳費申報;辦理社會保險的建立、中斷、轉移、接續和終止工作;審核各項社會保險待遇。

(三)在肇慶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的統一組織下,承擔社會保險信息與統計數據的採集、整理、分析及管理工作,並搞好本轄區社會保險信息系統建設工作;負責管理本轄區和省、市駐本轄區單位各項社會保險繳費記錄、檔案和個人帳戶以及支付各項社會保險待遇等信息資料。

(四)在肇慶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的統一組織下,負責管理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下撥的社會保險基金;擬定基金支出計畫並向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上報;按規定匯總編制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的年度、季度、月度財務報告;執行社會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

(五)在肇慶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的統一組織下,開展社會保險稽核工作。

(六)負責本轄區社會保險社會化管理工作和企業離退休人員的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

(七)在肇慶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的統一組織下,擬定本轄區社會保險宣傳具體計畫,並組織實施。

(八)按照上級統一規定,負責本局工作人員任職資格、上崗標準、業務培訓規劃、考核規範以及內部自律工作。

(九)在肇慶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的統一管理下,組織和開展涉外技術合作、技術交流和專業培訓。

(十)承辦地方政府和肇慶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及職責

(一)辦公室

負責本局統籌協調和政務工作,承辦局機關日常事務;組織開展社會保險經辦事務的綜合調研,起草計畫、總結及綜合性檔案資料;負責會議、督辦、文秘、檔案、保密、保衛和接待聯絡、後勤保障工作;負責人事、教育、黨務、紀檢、監察和工青婦、計生及精神文明工作;負責社會保險宣傳、諮詢及信訪工作。

(二)計畫財務股

負責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的核算管理;編制基金年度預算、決算報告、收繳計畫和會計報表;負責統計分析及其管理工作,負責劃撥社會保險基金和支付社會保險待遇以及處理銀行票據業務;執行社會保險基金的財務、會計制度;負責本局財務管理及內部審計工作。

(三)信息技術股

負責社會保險信息網路系統的規劃、開發和管理工作。負責本轄區社會保險信息系統管理,維護計算機硬體和軟體;負責各項社會保險數據信息採集、整理及管理工作。

(四)保險關係股

負責管理社會保險登記、年審和各項社會保險繳費工作;按規定調整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銜接社保費徵收業務;負責社會保險關係的建立、中斷、轉移、接續和終止工作;建立和管理個人帳戶、檔案資料及各項社會保險徵收台帳。

(五)待遇核發股

負責社會養老、失業保險待遇領取資格的認定和待遇審核;建立和管理領取待遇人員的資料以及各項社會保險支付台帳;核發有關憑證,定期調整待遇水平。負責社會保險的社會化管理工作和協同有關部門做好企業離退休人員的社會化服務管理。

(六)醫療保險股

負責本轄區和省、市駐本轄區行業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經辦、監督和信息管理工作;按規定調整基本醫療保險費徵收比例及支付標準的工作;負責醫療、工傷、生育保險待遇領取資格的認定,審核參保人員的醫療、工傷、生育保險待遇;對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進行費用結算並參與監督管理;負責公費醫療業務和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的管理;負責企業離休人員醫療統籌的管理;經辦本轄區和省、市駐本轄區單位職工大額補充醫療保險的相關業務。

(七)社保稽核股

負責本轄區參保單位與個人申報的社會保險繳費人數、繳費基數是否符合國家規定、是否按時足額繳納社保費的稽核工作;受理對於不按規定繳納社保費的行為的舉報並進行稽核。對參保個人領取社會保險待遇情況進行核查。

辦事程式

(一)社會保險申報

1、依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259號令)、《廣東省職業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規定》(粵府[1993]83號)、《廣東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粵府[2001]1號)。

2、對象:本轄區和省、市駐本轄區單位、企業,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所屬全部職工均必須參加社會保險。參保人員年齡界限:男:年滿16周歲,未滿60周歲;女:年滿16周歲,未滿50周歲。

3、社會保險險種:社會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基本醫療保險。

4、申報手續程式:單位在領取《營業執照》或獲編委批准成立後30日內,須持工商營業執照或批准成立的有關依據、統一機構代碼證、銀行帳戶,職工及離退休人員名冊、身份證號碼、繳費工資等情況,填寫有關表冊;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後,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

5、經辦股室:社保稽核股。

(二)社會保險費繳納

1、依據:《廣東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粵府[2001]1號文)。

2、時間:社會保險費按月計征,由繳費單位於每月10日前申報繳納。

3、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

(1)社會保險費實行綜合徵繳(含所參加的險種)。

(2)繳費基數: 從2006年7月1日起,參保企業單位根據參保人員月應稅工資、薪金收入為基數,如實申報繳費。參保人員月應稅工資、薪金收入超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為繳費基數,參保人員月應稅工資、薪金收入低於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繳費工資原則上一年不變,元位四捨五入。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照上述辦法執行。工資、薪金是指個人因任職或受僱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分紅、津貼、補貼以及因任職或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在上述範圍內,自行選擇繳費基數。

(3)繳費比例:按申報繳費工資為基數。

養老保險:單位:20%,個人:8%;

失業保險:單位2%,個人:1%(農村戶籍、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不繳費)。

醫療保險:單位6.3%,個人:2%;

工傷保險:分別為0.5%、1%、1.5%(按行業);

生育保險:單位:0.4%。

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繳納養老保險繳費比例,從2006年7月1日起,由原來的28%調整為20%(其中單位12%,個人8%)。

(4)審核和繳費:

繳費單位於每月10日前,按照當月申報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項作為繳費基數,向社會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填報《社會保險繳費申報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根據申報繳費的資料,審核申報繳費的單位和個人的繳費工資上下限、參保條件及適用費率等是否符合社會保險的有關法規規定,以書面或軟碟的形式送相對應的地稅徵收機關。

地稅機關按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的徵收資料於每月10日前負責徵收社會保險費、並按有關規定將征繳的社會保險費劃解財政專戶。地稅機關於次月5日前,將當月實際徵收並劃解入庫的社會保險費的資料匯總,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登記建帳。

(5)登記過冊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參保單位社會保險信息和個人帳戶信息的記錄,《職工養老保險手冊》的審核。審核內容是上一個保險年度職工繳納社會養老保險費登記情況。

繳費單位必須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並按繳費職工繳費基數的8%記入職工個人繳費欄,單位繳費比例記入單位繳費欄。

審核時間為每年7月1日至10月30日,繳費單位按規定填寫《職工養老保險手冊》後送縣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保險關係股進行審核確認,經確認後交回繳費單位向繳費職工公布當年繳費情況。

審核確認所需時間:一般是即到即辦,在30人至100人的單位每個年度為4個工作日,101人至300人的,8個工作日,3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單位需10個工作日。

(6)經辦股室:保險關係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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