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交會攤位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二十條

"廣交會攤位"使用管理規定手冊

為加強中國進出口商品交易會(簡稱廣交會)攤位使用管理,打擊違規轉讓或轉租(賣)攤位行為,規範辦展秩序,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攤位使用要求

第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和部分省府城市商務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地區企業以地方交易團形式參展。國資委管理企業參展組團單位由商務部規定。
第二條 廣交會攤位僅限使用條件已經審核合格並獲得參展攤位的企業(簡稱參展企業)使用。
第三條 參展企業須如實在廣交會網路管理系統進行備案登記,按廣交會規定使用攤位,並承擔相應的責任。實際使用者須與攤位楣板標明的參展企業一致。
第四條 廣交會嚴禁違規轉讓或轉租(賣)攤位。
第五條 交易團負責本團展位使用的管理,並與本團參展企業簽訂廣交會攤位使用責任書。
第六條 參展企業指定專人負責攤位使用。攤位負責人須為該攤位參展企業正式工作人員並具有廣交會核發的當屆參展商證。
第七條 交易團於每年3月20日(春交會)或9月20日(秋交會)之前將參展單位展位負責人情況錄入廣交會網路管理系統。每位攤位負責人只能負責本公司在某一展區的一個或多個連片攤位,工作時間必須在崗,並有責任配合相關部門對攤位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第八條 商(協)會會同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和中國對外貿易中心(簡稱外貿中心)組成聯合檢查組,對違規轉讓或轉租(賣)攤位情況進行檢查。
第九條 流通型企業僅限在申請某一展區的攤位數量達到2個或2個以上時,可與有聯合經營或供貨關係的非流通企業(聯營/供貨單位)共同參展(聯營參展),並須一併提交有關材料。同一展區最多可申請與兩家聯營/供貨單位共同參展。
第十條 聯營參展時,攤位楣板上只列明參展企業名稱,同時由外貿中心製作包括聯營(供貨)單位信息的參展證明。參展企業不得以任何名義向聯營(供貨)單位收取超出正常攤位費用的任何費用。
第十一條 品牌展區禁止企業申請聯營參展。

第二章 攤位違規使用認定和查處

第十二條 存在以下情況的,視為違規轉讓或轉租(賣)攤位:
(一)以非參展單位的名義對外簽約。
(二)在攤位內派發非參展單位名稱的名片。
(三)以任何方式將攤位轉讓、轉售、分包、分租。
(四)未報、虛報、假報展位負責人,或未按要求辦理攤位負責人變更手續。
(五)參展企業無法提供廣交會參展證明牌或其他材料證明與廣交會備案登記企業信息資料相符的。
(六)經攤位使用聯合檢查組確認的其他違規轉讓或轉租(賣)攤位的行為。
第十三條 聯營參展存在以下情況的,視為違規轉讓或轉租(賣)攤位:
(一)參展企業向聯營(供貨)單位收取超出正常攤位費用的其他費用。
(二)在一個聯營展位內聯營兩家或兩家以上聯營(供貨)單位的。
(三)在攤位內派發非參展單位或非備案聯營(供貨)單位名稱的名片。
(四)參展企業未在攤位內擺放包括聯營(供貨)單位信息的參展證明。
(五)聯營參展超出流通型企業與非流通型企業聯營類型限制範圍。
(六)經攤位使用聯合檢查組確認的其他違規轉讓或轉租(賣)攤位的行為。
第十四條 對違規轉讓或轉租(賣)攤位的一般性展位的參展企業,按以下辦法進行處罰:
(一)列入自當屆起連續三屆所有展區的重點檢查對象;重點檢查對象如再次違規,取消從下屆起連續10屆在違規所屬展區的參展資格並相應扣減所屬交易團展位基數。
(二)處罰結果在《廣交會通訊》上通報。
第十五條 對違規轉讓或轉租(賣)攤位的品牌展位參展企業,取消其從下屆起連續15屆在違規所屬展區品牌展位的參展資格,並取消其相應屆數內在違規所屬展區品牌攤位的評選資格。
第十六條 對當屆有兩家及以上重點檢查對象的交易團,在《廣交會通訊》上通報批評。

第三章 違規使用攤位舉報獎勵

第十七條 廣交會設投訴舉報專線電話,鼓勵舉報違規轉讓或轉租(賣)攤位行為。
第十八條 如舉報方符合參展資質標準,可按管轄關係向其所屬交易團申請下屆廣交會展位,相關交易團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其參展。
第十九條 主動報告或主動查處本團違規轉讓或轉租(賣)攤位行為的交易團,免予通報批評,不扣減其攤位基數。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商務部負責解釋。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第108屆廣交會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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