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對廢物實行分類管理,分為禁止進口的廢物、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廢物及自動進口許可管理類可用作原料的廢物。
禁止進口的廢物:
1.《禁止進口貨物目錄》(第三批)的貨物涵蓋城市垃圾、醫療廢物、化工廢物等禁止進口的有害廢物,詳見外經貿部、海關總署、國家環保總局公告2001年第36號;
2.《禁止進口貨物目錄》(第四批)的貨物為未經加工的人發、礦渣(或浮渣)及類似的工業殘渣、廢輪胎及其切塊、舊衣物、電池廢碎料及廢電池等,詳見外經貿部、海關總署、國家環保總局公告2002年第25號[註:其中甘蔗糖蜜、其他糖蜜已轉為第二批《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廢物目錄》];
3.《禁止進口貨物目錄》(第五批)的貨物為“電子垃圾”等禁止進口的廢機電產品(包括其零部件、拆散件、破碎件、砸碎件),詳見外經貿部、海關總署、國家環保總局公告2002年第25號;
4.未列入《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廢物目錄》、《自動進口許可管理類可用作原料的廢物目錄》的所有廢物(固體廢物、工業固體廢物、城市生活垃圾、危險廢物)一律禁止進口;
5.嚴禁受放射性污染的廢舊金屬進口;
6.《進口廢物環境保護控制標準££廢塑膠》(試行,GB16487.12-1996)規定:廢塑膠系指在塑膠及塑膠製品加工過程中產生的下腳料、邊角料和殘次品以及經過加工清洗後的、使用過的單一成分熱塑性塑膠(片狀、塊狀、粒狀或粉狀)。根據該標準,進口使用過的塑膠容器必須經破碎並清洗至無明顯異味、無明顯污潰。未經破碎並清洗的使用過的塑膠容器(如廢飲料包裝容器等)不符合標準,禁止進口;
7.禁止進口舊麻袋。
( 二)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廢物:
1.列入《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廢物目錄》(第一批)的廢物為冶煉鋼鐵所產生的熔渣、浮渣、氧化皮及其他廢料、塑膠的廢碎料及下腳料、不鏽鋼廢碎料、廢汽車壓件、以回收鋼鐵為主的廢五金電器、沉積銅(泥銅)、以回收銅為主的廢電機等(包括廢電機、電線、電纜、五金電器)、以回收鋁為主的廢電線等(包括廢電線、電纜、五金電器)、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動結構體等,詳見外經貿部、海關總署、國家質檢總局、國家環保總局公告2001第41號;
2.列入《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廢物目錄》(第二批)的廢物為甘蔗糖蜜、其他糖蜜、含五氧化二釩大於10%的礦灰及殘渣,詳見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質檢總局、國家環保總局公告2003年第10號;
3.列入《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廢物目錄》(第三批)的廢物為鎢廢碎料、鎂廢碎料、鈦廢碎料、新的未使用過的紡織材料制經分揀的碎織物等(包括廢線、繩、索、纜及其製品);新的未使用過的紡織材料制其他碎織物等(包括廢線、繩、索、纜及其製品),詳見商務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環保總局公告2004年第66號。
(三)自動進口許可管理類可用作原料的廢物:
列入《自動進口許可管理類可用作原料的廢物目錄》的廢物為骨廢料、鋸末、木廢料及碎片、廢紙,廢棉紗線、其他廢棉、合成纖維廢料、人造纖維廢料、鑄鐵廢碎料、鋼鐵廢料,供再熔的碎料鋼鐵錠(含廢工具機、廢機車、廢機車頭等)、銅及鋁廢碎料(不包括五金電器、廢電線電纜、廢電機)、鎳廢碎料、鋅廢碎料、錫廢碎料、鉭廢碎料等;詳見《關於調整廢物進口環境保護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環發[2002]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