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開發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職工醫療救助管理暫行辦法

根據廊坊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的通知》(廊政辦〔2002〕18號)的規定,為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廊坊開發區醫療保障體系,解決參保人員中特殊群體醫療費用負擔過重問題,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參加廊坊開發區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醫療統籌並足額繳費的參保職工(含退休人員)。

第三條 職工醫療救助要遵循扶弱濟貧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嚴禁徇私舞弊和弄虛作假。

第四條 職工醫療救助基金來源:

1、年征繳的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參照有關規定提取;

2、接受社會各界捐款;

3、上年度剩餘的醫療救助基金;

4、上述資金的銀行利息。

第五條 申請職工醫療救助的條件:

1、經批准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醫療費個人自負一年在2000元以上者;

2、參保職工患病期間,夫妻一方有人失業或下崗並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或領取基本生活保障費,本人醫療費自負一年在5000元以上者;

3、其他參保人員一年醫療費用自負在10000元以上者。

第六條 申請職工醫療救助的程式:

1、符合救助條件的參保人員,由本人或其親屬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在單位同意後,報廊坊開發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所審核;

2、廊坊開發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所根據本人家庭生活困難程度,提出擬救助的參保人員名單和救助金額,並進行社會公示;

3、救助對象和救助金額經廊坊開發區勞動人事局批准後撥付。

第七條 醫療救助僅限於三級以上醫療機構就診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其中與生活服務相關的費用不在救助範圍內。

第八條 第五條中提出的2000、5000、10000元標準,為醫療救助起付線,起付線以上的個人負擔部分將給予一定比例救助。

第九條 救助金額根據當期總救助基金與經過扣除救助起付線後的申報救助金額的比例(浮動救助比例)情況而定。若總申報救助金額小於或等於救助基金的,全額救助;若總申報救助金額大於救助基金的,救助金額將按所申報救助的金額與浮動救助比例之積計算。

第十條 職工醫療救助基金要專款專用,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單獨列帳管理,嚴禁擠占和挪作他用。

第十一條 職工醫療救助一般每年進行一次。在下一參保年度的第一個季度開展對上一參保年度的醫療救助工作。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廊坊開發區勞動人事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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