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實施國家和省科技方針、政策、法規、規劃;研究提出全區科技促進經濟與社會發展的巨觀戰略,組織擬定全區民用科學技術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研究提出全區科技發展的重大布局和優先領域等。(二)負責地方有關科技規範性檔案的制定和建議,擬定全區科技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促進適應社會主義區場經濟和科技自身發展規律的科技創新體制和科技創新機制的形成;指導全區科技體制改革工作。
(三)研究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措施;最佳化全區科技資源的配置;組織對科學技術事業費中專項資金、科技“三項費”的分析論證,提出資金安排計畫,負責組織實施,並監督檢查;負責區高科技風險基金、技術創新基金、科技成果轉化資金的管理使用和組織實施。
(四)研究擬定加強基礎性研究、高新技術發展的措施;制定和組織實施全區基礎性研究計畫、高新技術研究發展計畫、科技攻關計畫、科技創新工程、社會發展科技計畫等。
(五)推進高新技術產業化及套用技術的開發與推廣工作,負責火炬計畫、星火計畫、成果推廣計畫等科技開發計畫的擬定並指導實施;管理高新技術重點新產品工作;指導域內國家、省、區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農業高新技術園區、民營科技產業園區等各類科技園區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高新技術企業、高新技術產品的認定和復檢工作;擬定促進高新技術出口的相關政策。
(六)參與編制區重大科技工程建設規劃;編制並實施全區重點實驗室等科研基礎設施建設計畫。
(七)歸口管理全區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組織擬定全區國際科技合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指導實施;負責中國與外國政府科技合作協定中有關廣陽的工作;負責全區對外和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的科技合作與交流工作。
(八)負責全區科技成果、科技獎勵、技術區場工作。
(九)擬定全區科學技術普及工作規劃,推動科學技術普及工作發展。
(十)推動全區科技服務體系的建立,規範和促進科技諮詢、服務、招標、評估、交易等社會中介組織的發展。
(十一)負責全區山區科技開發工作的綜合、協調、統籌和服務。
(十二)負責科技信息、科技統計工作。
(十三)審核科研機構的組建和調整。
(十四)主管全區專利工作,統籌協調全區及涉外智慧財產權事宜。
(十五)指導區直各部門及各區(區、區)的科技管理工作。
(十六)承擔區科技教育領導小組交辦的有關工作;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