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81308
【發布文號】廈府[1993]綜040號
【發布日期】1993-12-02
【生效日期】1993-12-0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廈門象嶼保稅區人員和車輛入出管理暫行辦法
(1993年12月2日廈府〔1993〕綜040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象嶼保稅區的正常秩序,保障保稅區的安全,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廈門象嶼保稅區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保稅區管委會辦公室下設保衛部門(以下簡稱“保稅區保衛部門”),負責保稅區人員、車輛的入出管理和其他治安管理,業務上同時受市公安局的指導。
第三條入出保稅區的人員和車輛,必須遵守本暫行辦法。
第二章 人員入出管理
第四條外國人入出保稅區,按照下列規定辦理手續,或憑下列有效證件通行:
(一)已在我國各簽證機關辦妥入境手續的外國人,需要進入保稅區的,經保稅區管委會同意或憑其從事商務活動的證明,持本人有效護照和簽證;
(二)與我國有外交關係或正常貿易往來的國家和地區的外國人,因從事商務活動需要入境前往保稅區的,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直接向本市口岸簽證機關辦理特定簽證後,入出保稅區。
第五條已在我國各簽證機關辦妥入境手續的華僑和港澳台同胞,需要進入保稅區的,經保稅區管委會同意或憑其從事商務活動的證明,持下列有效證件通行:
(一)華僑憑本人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居住國《永久居留證明》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
(二)港澳同胞憑本人有效的《港澳同胞回鄉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入出境通行證》;
(三)台灣同胞憑本人有效的《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入出境通行證》。
第六條國內人員入出保稅區,憑下列有效證件通行:
(一)保稅區內的行政管理人員和企業職工,憑《保稅區通行證》;
(二)因在區內從事商務活動和基建任務等,短期內需連續入出保稅區的人員,憑單位證明和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向保稅區保衛部門申領《保稅區臨時通行證》;
(三)國內遊客需到保稅區內參觀的,由本市接待單位出具證明和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向保稅區保衛部門申領《保稅區臨時通行證》;
(四)因執行公務或聯繫事務,需臨時入出保稅區的人員,經保稅區保衛部門同意後,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入出保稅區。
第七條保稅區內除必要的安全、保衛人員以及經保稅區管委會批准並辦理有關手續的特定人員外,其他人員不得在保稅區內居住。
第三章 車輛入出管理
第八條凡專門承運保稅區進出口貨物的機動車輛和區內企業自備的機動車輛,憑保稅區保衛部門發放的《保稅區車輛通行證》以及有效車輛牌照、行駛證通行。臨時入出保稅區的機動車輛,憑保稅區保衛部門發放的《保稅區車輛臨時通行證》入出,並在指定地點停放,嚴禁在區內隨意行駛。
第九條保稅區內的行政管理人員和企業職工的非機動車輛,憑本人入出保稅區有效證件通行,其他非機動車輛一律不準入內。
第十條警車、消防車、工程搶險車、救護車等特種車輛,急需入出保稅區執行公務的,經保稅區保衛部門同意後放行。
第十一條各種車輛在保稅區行駛,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交通法規,接受有關管理人員的管理。
第四章 證件管理
第十二條保稅區保衛部門在保稅區入出通道設立檢查站,負責查驗證件。
第十三條入出保稅區的人員和車輛,實行一人一證和一車一證。
第十四條《保稅區通行證》和《保稅區車輛通行證》各分臨時和長期兩種。臨時證件有效期為一個月,長期證件有效期為一年。證件期滿需延期的,應按本辦法有關規定重新申領證件。
第十五條《保稅區通行證》、《保稅區車輛通行證》等證件,由使用單位憑有效證件向保稅區保衛部門申領,並按有關規定繳納工本費和手續費。
第十六條上述證件由保稅區管委會統一監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塗改、出借、轉讓。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任何人不得損壞或翻越保稅區與非保稅區之間的隔離設施,也不得拋投、傳遞物品。
第十八條對違反本暫行辦法的單位或個人,依法給予收繳證件、警告、罰款、拘留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本暫行辦法由保稅區管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暫行辦法自保稅區隔離設施啟用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