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鼓浪嶼風景名勝區交通管理辦法

“廈門市鼓浪嶼風景名勝區交通管理辦法”指廈門市政府於2007年發布的相關交通管理條例。

檔案發布

【發布單位】廈門市
【發布文號】廈府辦〔2007〕247號
【發布日期】2007-10-26
【生效日期】2007-12-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檔案來源】福建省

檔案內容

廈門市鼓浪嶼風景名勝區交通管理辦法
(廈府辦〔2007〕247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鼓浪嶼-萬石山風景名勝區管委會:
《鼓浪嶼風景名勝區交通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OO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鼓浪嶼風景名勝區交通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鼓浪嶼風景名勝區交通管理,維護景區交通秩序和旅遊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廈門市鼓浪嶼風景名勝區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廈門市公安機關為鼓浪嶼風景名勝區內交通車輛的主管部門。
第三條禁止機動車、電瓶車、板車、電動腳踏車、腳踏車等各種交通車輛在鼓浪嶼風景名勝區行駛。
確因公共事務、旅遊經營、殘疾人生活保障等需要使用交通車輛的,應向公安機關申請鼓浪嶼風景名勝區通行標識(以下簡稱景區通行標識)方可行駛。公安機關核發通行標識時,應嚴格控制,加強管理。
第四條持有景區通行標識的車輛,應按照景區通行標識確定的時間、路線和停放地點通行和停放。
第五條持有景區通行標識的雜貨運輸板車噴塗藍色,運輸建材和土方的板車噴塗綠色,環衛或公共事業自用板車噴塗銀白色。
第六條機動車、電瓶車駕駛人應依法取得駕駛證或操作證;板車操作人員應當經鼓浪嶼景區板車管理中心培訓,培訓合格的發給合格證。
第七條交通車輛在風景名勝區內通行,不得超過限速標誌和標線標明的速度,在沒有限速標誌、標線路段,機動車、電瓶車的行駛速度不得超過15公里/小時。交通車輛行駛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交通車輛在下陡坡和行經交叉路口時,必須減速慢行,禮讓過往行人;
(二)轉向時,機動車、電瓶車應開啟轉向燈,板車操作人應伸手示意;
(三)交通車輛途經醫院、托老院、學校時,應先停車,確認安全後再慢行通過;
(四)電瓶車在行駛時需提醒行人避讓的,應當使用音樂喇叭。
第八條板車操作人員必須遵守下列規範:
(一)按步行速度通行,禁止快速溜坡和沖坡;
(二)靠右通行,轉彎車讓直行車先行,嚴禁酒後操作、單手拉車、倒推車和並列行車;
(三)遇有行人時應主動禮讓,使用文明用語提醒,不準高聲吆喝、爭道搶行,危及行人安全;
(四)裝載貨物寬度左右各不得超過車身0.2米,高度從地面算起不準超過2米,貨物必須綁緊扎牢,嚴禁載人;
(五)按照指定的地點停靠,臨時停靠裝載貨物時應緊靠路邊,白天裝卸時間不得超過20分鐘,嚴禁隨意占道停靠,堵塞交通;
(六)按指定的地點集中停放;
(七)統一著裝,嚴禁赤腳赤膊。
第九條機動車和電瓶車必須依法年審,檢驗合格方可上路行駛。
第十條嚴禁將景區通行標識轉讓、轉借他人,一經發現,收回景區通行標識。
機動車、電瓶車駕駛人以及板車操作人員不得將證件轉讓或轉借他人。
第十一條鼓浪嶼―萬石山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根據《鼓浪嶼旅遊交通專項規劃》在景區設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以規範車輛和行人通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損毀、移動、塗改、私設道路交通設施。
養護、維修道路及因施工影響交通的,應提前3個工作日向主管部門報告。養護、維修和施工部門應在現場設定引導交通的標誌和安全設施;施工結束後應及時恢復。
第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予以處罰。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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