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

《廈門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是為加強餐廚垃圾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推進餐廚垃圾的減量化、資源化及無害化而制定,共六章三十四條 ,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餐廚垃圾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推進餐廚垃圾的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廈門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廈門經濟特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餐廚垃圾,是指餐飲業經營者、單位食堂(以下稱餐廚垃圾產生者)在餐飲服務、集體供餐、食物加工等活動中產生的食物殘餘、食物加工廢料、廢棄食用油脂等廢棄物。

第三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餐廚垃圾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餐廚垃圾管理的協調機制和考核制度,統籌安排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的資金投入。

第四條 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餐廚垃圾的主管部門(以下稱市主管部門),負責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和處理的監督管理。市市容環境衛生專業管理部門(以下稱市環衛部門)具體負責本市餐廚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

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稱區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的監督管理。區市容環境衛生專業管理部門(以下稱區環衛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內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的日常管理工作。

承擔發展改革、教育、公安、財政、規劃、環境保護、農業、市場監督管理、旅遊、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管理職能的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和本辦法規定,做好餐廚垃圾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依法成立的餐飲行業相關協會應當發揮行業自律和服務作用,規範行業內餐廚垃圾的產生、收集運輸和處理行為,推廣餐廚垃圾減量化方法,督促做好餐廚垃圾的無害化處理工作。

第六條 鼓勵通過節約用餐、淨菜上市、改進食物加工工藝等方式,減少產生餐廚垃圾。

支持餐廚垃圾處理技術、設備的研發和套用,促進餐廚垃圾的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七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等部門,依據市容環境衛生專項規劃制定餐廚垃圾處理設施建設計畫。

餐廚垃圾處理設施用地應當作為環境衛生設施用地納入城鄉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其用途。

第八條 餐廚垃圾處理設施建設,依法納入多規合一管理綜合平台,並按照相關程式辦理投資、建設、環境保護等手續。

第九條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餐廚垃圾收集運輸體系和處理設施的建設和運營。

第三章 餐廚垃圾的產生、收集運輸和處理

第十條 餐廚垃圾產生者應當按照規定向所在地的區環衛部門申報餐廚垃圾的種類、預測數量和去向。

新的餐廚垃圾產生者應當至少在開業前30日向所在地的區環衛部門申報餐廚垃圾的種類、預測數量和去向。

第十一條餐廚垃圾產生者是餐廚垃圾投放的責任人。

餐廚垃圾產生者應當使用符合市環衛部門規定要求的餐廚垃圾收集容器,並保持餐廚垃圾收集容器的密閉、完好和整潔;不得在餐廚垃圾中混入一次性餐飲具、餐巾紙、酒水飲料容器、塑膠檯布等其他垃圾,不得將餐廚垃圾排入雨水、污水排水管道。

第十二條 除自行處理餐廚垃圾外,餐廚垃圾產生者應當將餐廚垃圾交由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收集運輸單位(以下稱收運單位)收集,並簽訂收集運輸契約,明確餐廚垃圾交付的時間、地點、種類、數量和頻次等內容。

市環衛部門應當制定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契約的示範文本。

第十三條 本市連鎖餐廚垃圾產生者可以選擇一個收運單位簽訂收集運輸契約。

餐飲集中場所可以由其管理者選擇一個收運單位簽訂收集運輸契約,統一進行餐廚垃圾收集運輸。

第十四條 有條件的餐廚垃圾產生者可以利用餐廚垃圾處理設備自行處理餐廚垃圾。餐廚垃圾處理設備應當符合有關標準,排放污染物應當符合環境保護相關規定。

自行處理餐廚垃圾的,餐廚垃圾產生者應當至少在自行處理餐廚垃圾前10日向市主管部門備案,並建立工作檯帳,記錄自行處理的餐廚垃圾總量、產生物數量和去向,工作檯帳保留期限不得少於2年。

市主管部門應當對餐廚垃圾產生者自行處理餐廚垃圾的情況進行檢查,發現不符合餐廚垃圾處理要求的,應當責令停止自行處理餐廚垃圾。

第十五條 收運單位,以及餐廚垃圾處理單位(以下稱處理單位)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確定。

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確定的收運單位、處理單位名單,市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十六條 收運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與餐廚垃圾產生者簽訂收集運輸契約,並自契約簽訂之日起10日內向所在地的區主管部門備案;

二按照收集運輸契約的約定和市環衛部門規定的作業規範,及時收集運輸餐廚垃圾;

三使用專門的收運車輛,在車輛外部標示收運單位的名稱和標識,實行密閉運輸,並保持收運車輛整潔,不得泄漏、遺撒和傾倒;

四收運車輛安裝裝卸計量、視頻監控、衛星定位等線上監測設備,確保正常使用,並接受環衛部門的線上監管;

五按照規定路線在24小時內將收集的餐廚垃圾運輸到處理場所;

六建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台帳,每月10日前將上一個月收集運輸的餐廚垃圾的來源、數量、去向等情況報送所在地的區主管部門;

七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十七條 餐廚垃圾收運車輛上道路行駛時應當選擇對道路通行影響較小的時間、路線。

在實行對機動車按車輛類型、號牌尾數限制、禁止通行的時段、路段、區域,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餐廚垃圾收運車輛可以上道路行駛。

鼓勵有條件的餐廚垃圾產生者提供便於收集餐廚垃圾的臨時停車場地。

第十八條 處理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要求配備處理設施、設備,保證設施、設備運行良好,及時接收餐廚垃圾;

二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理餐廚垃圾,排放的廢水、廢氣、廢渣等符合環保標準,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規定進行環境監測,對處理設施、設備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

四利用餐廚垃圾生產的產品符合相關質量標準要求;

五保持處理場所線上監控設施、設備的正常運行,並接受市環衛部門的線上監管;

六建立餐廚垃圾處理台帳,每月向市主管部門報送處理餐廚垃圾的來源、總量、產生物數量和去向等信息;

七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十九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下列活動:

一隨意傾倒、拋灑、堆放餐廚垃圾;

二擅自從事餐廚垃圾的收集運輸、處理活動;

三將餐廚垃圾交給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收集運輸或者處理;

四將餐廚垃圾及其加工物作為原料生產、加工食品;

五將廢棄食用油脂加工後作為食用油使用或者銷售;

六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條餐廚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理實行轉移聯單制度,並逐步實施電子聯單信息化管理。轉移聯單的格式和內容由市環衛部門按照省相關規定統一制定。

第二十一條 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理應急預案,建立應急處理機制,收運單位和處理單位應當服從環衛部門的調度,保證在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餐廚垃圾的正常收集運輸和處理。

收運單位和處理單位應當制定餐廚垃圾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報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推行餐廚垃圾管理網上申報制度。餐廚垃圾產生者、收運單位和處理單位可以通過市主管部門建立的網上申報系統履行本辦法規定的申報、備案義務或者報送與餐廚垃圾管理相關的信息。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市主管部門、市環衛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線上監測和電子數據信息報送系統,對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過程進行監管。

第二十四條 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環衛部門可以通過書面檢查、實地抽查、現場核定、信息系統數據檢查等方式加強對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和處理活動的監督檢查,建立相應的監督管理記錄;發現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制止和糾正,並及時通知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

第二十五條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環衛部門在監督檢查時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複製有關檔案和資料;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現場開展檢查;

四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改正違法行為;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措施。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配合監督檢查並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礙與阻撓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第二十六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守信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對餐廚垃圾產生者、收運單位和處理單位實行信用監管,按照規定將行政檢查等有關情況納入信用記錄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七條 建立健全餐廚垃圾管理執法協作機制。主管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會同公安、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開展執法協作,依法查處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理過程中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八條 市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等媒體,對違反餐廚垃圾管理規定的行為予以曝光。

第二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反餐廚垃圾管理規定的行為,有權向主管部門和環衛部門投訴舉報。

前款規定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投訴舉報制度,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的方式、處理流程和時限,並及時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舉報人。

對經查證屬實的投訴舉報,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給予獎勵。

第五章 罰 則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主管部門、環衛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未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

二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違法行為投訴或者舉報,未依法查處的;

三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屠宰加工、食品生產、食品流通等食品生產經營過程產生的廢料和過期食品的收集運輸和處理,參照本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草案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及依據)為了加強餐廚垃圾管理,保障飲食安全,提高餐廚垃圾的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廈門經濟特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概念界定)本辦法所稱餐廚垃圾,是指餐飲業經營者、單位食堂(以下稱餐廚垃圾產生者)在餐飲服務、集體供餐、食品生產加工等活動中產生的食物殘餘、食品加工廢料、廢棄食用油脂等廢棄物。

前款所稱廢棄食用油脂,包括泔水油、地溝油以及其他不可食用的動植物油脂和各類油水混合物。

第三條(政府職責)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餐廚垃圾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餐廚垃圾管理的協調機制和考核制度,統籌安排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的資金投入。

第四條(部門職責)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餐廚垃圾的主管部門(以下稱市主管部門),負責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和處理的監督管理。市市容環境衛生專業管理部門(以下稱市環衛部門)具體負責本市餐廚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

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稱區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餐廚垃圾的產生、收集運輸的監督管理。區市容環境衛生專業管理部門(以下稱區環衛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內餐廚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公安、財政、規劃、國土房產、環境保護、農業、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和本辦法規定,做好餐廚垃圾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行業自律)餐飲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自律作用,規範行業內餐廚垃圾的產生、收集運輸、處理行為,推廣餐廚垃圾減量化方法,將餐廚垃圾管理工作納入餐飲企業等級評定和誠信管理範圍,督促餐飲企業做好餐廚垃圾的無害化處理工作。

第六條(鼓勵措施)鼓勵通過節約用餐、淨菜上市、改進食品加工工藝等方式,減少產生餐廚垃圾。

支持餐廚垃圾處理技術、設備的研究、開發和套用,促進餐廚垃圾的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

第二章規劃和建設

第七條(規劃保障)市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據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環境保護規劃編制餐廚垃圾處理設施規劃,並納入市容環境衛生專項規劃。

餐廚垃圾處理設施用地應當作為環境衛生設施用地納入城市總體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其用途。

第八條(處理設施建設)餐廚垃圾處理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市容環境衛生專項規劃,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投資、建設、環境保護等相關手續。

第九條(社會資本參與)鼓勵社會資本參與餐廚垃圾收集運輸體系和處理設施的建設和運營。

第三章餐廚垃圾的產生、收集運輸和處理

第十條(申報要求)餐廚垃圾產生者應當按照規定向所在地的區環衛部門申報餐廚垃圾的種類、預測數量和去向。

新設立的餐廚垃圾產生者應當至少在開業前30日向所在地的區環衛部門申報餐廚垃圾的種類、預測數量和去向。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向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推送餐廚垃圾產生者的相關行政許可信息。

第十一條(投放要求)餐廚垃圾產生者是餐廚垃圾投放的責任人。

餐廚垃圾投放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使用符合市環衛部門規定要求的餐廚垃圾容器,並保持完好密閉和乾淨整潔;

二不得在餐廚垃圾中混入一次性餐飲具、餐巾紙、酒水飲料容器、塑膠檯布等其他垃圾;

三不得將廢棄食用油脂和其他餐廚垃圾混合在同一餐廚垃圾容器;

四不得出售餐廚垃圾;

五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十二條(排污要求)餐廚垃圾產生者應當設定符合規定要求的油水分離裝置,對油水實施分離處理;產生的污水排入城市公共污水管道的,應當達到納管標準。

第十三條(收運契約)餐廚垃圾產生者應當與本辦法第十七條確定的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單位(以下稱收運單位)簽訂收集運輸契約,明確餐廚垃圾交付的時間、地點、種類、數量和頻次等內容。

市環衛部門應當制定收集運輸契約的示範文本。

第十四條(特別規定)本市連鎖餐廚廢垃圾產生者可以選擇一個收運單位簽訂收集運輸契約。

餐飲集中場所可以由其管理者選擇一個收運單位簽訂收集運輸契約,統一進行餐廚垃圾收集運輸。

第十五條(自行處理)有條件的餐廚垃圾產生者可以利用餐廚垃圾處理設備自行處理餐廚垃圾。餐廚垃圾處理設備應當符合有關標準,排放污染物應當符合環境保護相關規定。

自行處理餐廚垃圾的,餐廚垃圾產生者應當自自行處理餐廚垃圾之日起10日內向所在地的區主管部門備案,並建立工作檯帳,記錄自行處理的餐廚垃圾總量、產生物數量和去向,工作檯帳保留期限不得少於1年。

區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餐廚垃圾產生者自行處理餐廚垃圾的情況進行檢查,發現不符合餐廚垃圾處理要求的,應當責令停止自行處理餐廚垃圾。

第十六條(收費規定)餐廚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理實行有償服務。餐廚垃圾產生者應當按照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有關標準和規定繳納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理費用。

第十七條(收運、處理單位的確定和公開)收運單位,以及餐廚垃圾處理單位(以下稱處理單位)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確定。

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確定的收運單位、處理單位名單,市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十八條(收運要求)收運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與餐廚垃圾產生者簽訂收集運輸契約,並自契約簽訂之日起10日內向所在地的區主管部門備案;

二按照收集運輸契約的約定和市環衛部門規定的作業規範,及時收集運輸餐廚垃圾;

三使用專門的收運車輛,在車輛外部標示收運單位的名稱和標識,實行密閉運輸,並保持運輸車輛整潔,不得泄漏、遺撒和傾倒;

四保證安裝的裝卸計量系統、行駛記錄儀、衛星定位裝置等車載線上監測設備正常使用,裝卸計量系統定期進行維護及校準,接受市環衛部門的線上監督;

五按照規定路線在24小時內將收集的餐廚垃圾運輸到處理場所;

六建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台帳,每月10日前將上一個月收集運輸的餐廚垃圾的來源、數量、去向等情況報送所在地的區主管部門;

七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十九條(收運保障)餐廚垃圾收運車輛上道路行駛時應當選擇對道路通行影響較小的時間、路線。

在實行對機動車按車輛類型、號牌尾數限制、禁止通行的時段、路段、區域,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餐廚垃圾收運車輛可以上道路行駛。

鼓勵有條件的餐廚垃圾產生者提供便於收集餐廚垃圾的臨時停車場地。

第二十條(處理要求)處理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接收、處理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收集運輸的餐廚

垃圾;

二按照要求配備處理設施、設備,保證設施、設備運行良好,及時接收餐廚垃圾;

三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理餐廚垃圾,排放的廢水、廢氣、廢渣等符合環保標準,防止二次污染;

四按照規定進行環境影響監測,對處理設施、設備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

五利用餐廚垃圾生產的產品符合相關質量標準要求;

六保持處理場所線上監控設施設備的正常運行;

七建立餐廚垃圾處理台帳,每月10日前將上一個月餐廚垃圾處理以及餐廚垃圾資源化產品的銷售情況報送市主管部門;

八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一條(禁止性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下列活動:

一隨意拋棄、傾倒、堆放餐廚垃圾;

二擅自從事餐廚垃圾的收集運輸、處理活動;

三將餐廚垃圾交給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收集運輸或者處理;

四將未經高溫等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垃圾飼養畜禽;

五將餐廚垃圾及其加工物作為原料生產、加工食品;

六將廢棄食用油脂加工後作為食用油使用或者銷售;

七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二條(轉移聯單制度)餐廚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理實行轉移聯單制度,並逐步實施電子聯單信息化管理。轉移聯單的格式和內容由市環衛部門按照省相關規定統一制定。

第二十三條(應急回響)市、區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理應急預案,建立應急處理機制,收運單位和處理單位應當服從市、區環衛部門的調度,保證在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餐廚垃圾的正常收集運輸和處理。

收運單位和處理單位應當制定突發事件餐廚垃圾污染防範的應急方案,並報市環衛部門備案。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線上監控)市主管部門、市環衛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線上監測和電子數據信息報送系統,對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過程進行監督。

第二十五條(檢查方式與內容)市、區主管部門可以通過書面檢查、實地抽查、現場核定、信息系統數據檢查等方式加強對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理活動的監督檢查,並建立相應的監督管理記錄;確有必要的,可以向處理單位派駐監督員。

第二十六條(檢查措施)市、區主管部門和環衛部門在檢查時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複製有關檔案和資料;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現場開展檢查;

四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改正違法行為;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措施。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配合監督檢查並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礙與阻撓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第二十七條(信用監管)市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對餐廚垃圾產生者、收運單位和處理單位實行信用監管,按照規定將有關檢查、處罰等情況納入信用記錄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八條(聯合執法機制)建立健全餐廚垃圾管理聯合執法機制。市主管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組織公安、環境保護、農業、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開展聯合執法檢查行動,依法查處餐廚垃圾違法行為。

第二十九條(投訴舉報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反餐廚垃圾管理規定的行為,有權向市、區主管部門和環衛部門投訴舉報。

前款規定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投訴舉報制度,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的方式、處理流程和時限,並及時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舉報人。

對經查證屬實的投訴舉報,市、區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五章罰則

第三十條(行政處罰之一)違反本辦法規定,將未經高溫等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垃圾飼養畜禽的,由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行政處罰之二)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予以處罰:

一違反第十一條第二款、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二十一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第十八條、第二十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單位罰款數額10%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除外條款)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行政責任)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市容環境衛生專業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門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

二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違法行為投訴或者舉報,未依法查處的;

三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特殊情形的法律適用)屠宰加工、食品生產、食品流通等食品生產經營過程產生的廢料和過期食品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五條(實施日期)本辦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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